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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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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7号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7号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78号公告《200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为做好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现发布《200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5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为47种(318个8位HS编码)。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发证货物为8种,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发证货物为32种,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发证货物为7种(详见附件)。

  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或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各类出口企业出口这些货物,均须到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口岸报关出口;指定发证机构须按指定的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锑(包括锑砂、氧化锑、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二)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东港)、青岛(青岛港)、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有关商检证明由指定出口报关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

  (三)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四)蚕丝类货物指定上海(吴淞、浦东机场、浦江、宝山、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广州海关新风办事处)、深圳(皇岗、笋岗海关)、成都、重庆、青岛、天津(天津新港、天津东港海关)、大连(总关、大窑湾海关)、昆明、梧州、杭州为出口报关口岸;

  (五)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的出口许可证由各特办签发,但对港澳活牛、活猪、活鸡以陆运方式出口的许可证由广州、深圳特办签发;

  (六)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黑龙江省指定大连、绥芬河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黑龙江省商务厅签发出口许可证;内蒙古自治区指定满洲里、二连浩特、大连、天津、青岛为报关口岸,指定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签发出口许可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指定阿拉山口、天津、上海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各发证机构除按出口许可证签发管理规定外,同时对配额招标货物签发出口许可证还须依据:商务部发布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和有关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四、电子计算机出口许可证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签发。

  五、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按照国家林业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办法》的规定,由有经营资格的试点企业凭《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证明》向第二条(六)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许可证备注栏必须注明"进口原木加工锯材"。

  六、在京的中央管理企业,出口本《目录》所列货物(本《目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京外的中央管理企业,出口需由许可证局或指定发证机构签发的许可证货物,从其规定;其它货物的出口按本《目录》发证范围,分别由属地特办和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七、对加工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的签发,按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2004年第78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八、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九、发证机构应严格按商务部颁布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审核、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得违规发证。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0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略)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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