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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5号——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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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5号——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公告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18日发布公告,根据1997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0年第15号及附件),宣布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0年4月13日起5年。其中,有部分出口商和生产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2004年10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56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05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克虏伯不锈钢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万邦工贸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代表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并裁定维持该反倾销措施。申请人的理由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2005年3月11日,申请人递交了申请书补充材料,对申请书中有关内容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情况、倾销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情况、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情况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提出申请的3家企业以及支持申请的其他国内企业不锈钢冷轧薄板产量之和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有资格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反倾销复审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5年4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复审立案后调查期间内,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已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出口商,其价格承诺协议在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有效。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5年)如下税则号项下: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l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10、72202090.

  四、复审程序

  (一)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被调查国家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提供2004年1月至2004年12月对中国及其它市场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对于已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出口商,如愿意在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执行原价格承诺协议,则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出明确的书面表示。

  就产业损害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向中国及其它市场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二)不登记应诉

  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三)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四)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按照调查问卷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

  (五)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六)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内外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七)调查时限

  本次调查自2005年4月8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6年4月8日前结束调查。

  五、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六、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 编:100731

  联系人:王军、姜成森、梁杰

  电 话:(8610)65198924;65198439;65198915

  传 真:(8610)65198915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 编:100731

  联系人:于伟毅、杨广元、窦爱东

  电 话:(8610)65198083;65198064;65198066

  传 真:(8610)65198064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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