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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7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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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7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12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存在倾销,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

  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

  9月2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103000.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环氧氯丙烷,又名1-氯-2,3-环氧丙烷、表氯醇(英文名为Epichlorohydrin,简称ECH)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产品规格:环氧氯丙烷含量≥99%

  分子式:C3H5OCl

  化学结构式:(略)

  物理及化学特征:环氧氯丙烷常温下是一种透明、有刺激性气味的低粘度、易挥发、不稳定的无色油状液体,其相对分子质量为92.53,熔点-25.6℃,沸点117.9℃,相对密度1.1812(20/4℃),闪点33℃,可混溶于乙醇、乙醚、氯仿、三氯乙烯等。环氧氯丙烷在水中的溶解度为6.58%(20℃),与水共沸于88℃,所含水的质量分数为28%.由于其分子结构中具有不对称C原子,一般以含有等量左旋和右旋结构的外消旋混和物形式存在。

  主要用途:环氧氯丙烷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还可用于生产合成甘油、硝化甘油炸药、玻璃钢、电绝缘品、表面活性剂、医药、农药、涂料、胶料、离子交换树脂、增塑剂、(缩水)甘油衍生物、氯醇橡胶等多种产品。此外,环氧氯丙烷还用作纤维素酯、树脂、纤维素醚的溶剂。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俄罗斯公司

  1、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The Joint Stock Company Kaustik)23.0%

  2、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Usoliekhimprom”) 8.6%

  3、其他俄罗斯公司 (All Others) 71.5%

  韩国公司

  1、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AN WHA CHEMICAL CORPORATION) 4.5%

  2、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LTD )4.3%

  3、其他韩国公司 (All Others) 71.5%

  日本公司

  1、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Kashima Chemical Co., Ltd.) 7.8%

  2、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71.5%

  3、日本大曹株式会社(DAISO CO., LTD.) 0%

  (经调查,日本大曹株式会社(DAISO CO., LTD.)初裁倾销幅度为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微量倾销幅度,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公司

  1、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4.3%

  2、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71.5%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5年9月2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商务部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2005年9月21日 商务部 公平贸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12月28日发布第9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4年11月8日,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代表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调查机关于2004年12月2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在正式受理环氧氯丙烷反倾销调查申请时,调查机关向涉案的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驻华大使馆正式通报了受理反倾销调查的申请。2004年12月28日,调查机关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至应诉登记截止日,俄罗斯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韩国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日本大曹株式会社、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及其关联贸易公司香港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美国瑞瑟陆森公司,国内进口商满洲里万国化工塑料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发放和回收问卷

  2005年1月24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了公司申请延期的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7家公司的答卷,分别为:俄罗斯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韩国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日本大曹株式会社和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瑞瑟陆森公司未提交答卷。

  4、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内,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覆铜板材料分会就环氧氯丙烷反倾销立案调查可能会对覆铜板行业造成的影响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材料,请求调查机关在对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对下游生产企业的影响应予以关注。2005年6月21日和6月30日,应诉企业日本大曹株式会社、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分别约见了调查机关,各自陈述了对本案的意见。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4年12月28日,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公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有:俄罗斯考斯迪克封闭式公司、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韩国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日本大曹株式会社、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和美国瑞瑟陆森公司8家国外生产者,出口商为香港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1家,国内进口商为广州宏昌电子材料工业有限公司、大连齐化化工有限公司、满州里万国化工塑料有限公司、江苏三木集团公司和黄山市徽州恒远化工有限公司,以及下游产业中国化工学会涂料涂装专业委员会等6家,共计15家。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5年1月20日,调查机关成立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05年1月20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以及进口商广州宏昌电子材料工业有限公司、大连齐化化工有限公司和满州里万国化工塑料有限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在国外(地区)的生产者和出口商中,俄罗斯考斯迪克封闭式公司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按时递交了答卷,其余7家公司通过各自的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答卷申请,调查机关依法考虑并同意了其延期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答卷。此后部分利害关系方,对各自递交的调查问卷答卷又进行了补充。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接收书面材料

  2005年1月20日,调查机关听取了本案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本案申请人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及其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陈述了本案的申请理由及意见。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意见并询问了相关问题;2005年5月25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关于被调查环氧氯丙烷无损害抗辩意见书》;2005年6月21日和7月4日,日本大曹株式会社的代表及代理人,以及国内部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的代表及代理人分别拜会了调查机关,各自陈述了对本案的意见。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本案的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

  被调查产品名称:环氧氯丙烷,又名1-氯-2,3-环氧丙烷、表氯醇(英文名为Epichlorohydrin,简称ECH)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103000.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产品规格:环氧氯丙烷含量≥99%

  分子式: C3H5OCl

  化学结构式:

  物理及化学特征:环氧氯丙烷常温下是一种透明、有刺激性气味的低粘度、易挥发、不稳定的无色油状液体,其相对分子质量为92.53,熔点-25.6℃,沸点117.9℃,相对密度1.1812(20/4℃),闪点33℃,可混溶于乙醇、乙醚、氯仿、三氯乙烯等。环氧氯丙烷在水中的溶解度为6.58%(20℃),与水共沸于88℃,所含水的质量分数为28%.由于其分子结构中具有不对称C原子,一般以含有等量左旋和右旋结构的外消旋混和物形式存在。

  主要用途:环氧氯丙烷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还可用于生产合成甘油、硝化甘油炸药、玻璃钢、电绝缘品、表面活性剂、医药、农药、涂料、胶料、离子交换树脂、增塑剂、(缩水)甘油衍生物、氯醇橡胶等多种产品。此外,环氧氯丙烷还用作纤维素酯、树脂、纤维素醚的溶剂。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环氧氯丙烷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物理和化学特性

  国内生产的环氧氯丙烷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同,而且分子式、化学结构式和分子量等没有区别。

  2、产品用途及可替代性

  国内生产的环氧氯丙烷与被调查产品均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也用于生产合成甘油、氯醇橡胶、硝化甘油炸药、玻璃钢、电绝缘制品、表面活性剂、制药、离子交换树脂、涂料、增塑剂等。不同国家的产品在使用上可以相互替代,用户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不同公司的产品。

  3、生产工艺和设备

  国内环氧氯丙烷采用的生产工艺是丙烯高温氯化法和醋酸丙烯酯法,与被调查产品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流程相同。国内企业与被诉国家企业,各自在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中选用的某些设备可能有所差异,但生产工艺、流程和采用的原料相同,生产的环氧氯丙烷物理、化学特性及用途并无实质差异。

  4、产品的销售渠道

  国内生产的环氧氯丙烷和被调查产品,在销售方式上基本都采用直销和经销商经销的方式到达最终用户,销售方式、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基本相同。

  综上所述,国内生产的环氧氯丙烷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相同,生产工艺和采用的原料相同,用途相同且相互可替代,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基本相同。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环氧氯丙烷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表明,本案申请人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是国内两家主要生产环氧氯丙烷的企业,都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调查期内,这两家企业与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或进口经营者没有关联,也不是进口经营者。调查期内,两家企业的环氧氯丙烷产量之和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产量的73%以上,立案后调查机关未收到国内产业对本次调查的反对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两家申请人具备国内环氧氯丙烷产业的代表资格。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做出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俄罗斯公司

  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The Joint Stock Company Kaustik)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考斯迪克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根据考斯迪克公司的报告,调查期内该公司没有向关联公司进行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

  调查机关对考斯迪克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数据暂可以接受。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该公司国内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中有超过20%的交易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依据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国内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考斯迪克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调查期内自行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以考斯迪克公司与中国客户之间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考斯迪克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广告费用,考斯迪克公司主张对其调查期国内销售发生的广告费用进行调整。经审查,该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的发生,同时也未能证明该广告费的发生与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直接相关,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不接受该调整主张。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在计算时出现了负值,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属于机会成本,提前付款不会出现机会收益,因此调查机关对国内交易部分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在计算时出现了负值,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属于机会成本,提前付款不会出现机会收益,因此调查机关对出口交易部分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货币兑换、报关代理费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Usoliekhimprom”)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苏里耶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乌苏里耶公司按包装费用的不同将环氧氯丙烷分为散装和罐装,并分别报告了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和国内销售。调查机关认为,单纯的包装费用差异不是划分不同产品型号的依据,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在确定内销和出口的型号时将散装和罐装环氧氯丙烷作同一型号处理。

  调查机关审查了乌苏里耶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该公司环氧氯丙烷的生产为来料加工,公司获得加工费和合理利润,所有在俄罗斯境内的销售均由来料加工的企业负责。乌苏里耶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除该公司回购来料加工的环氧氯丙烷用于出口销售外的来料加工企业的销售情况,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调查期内并没有国内销售,公司所提供的国内销售只是来料加工企业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销售,而不是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查机关暂以该产品在俄罗斯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作为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费用数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数据暂可接受。

  由于该公司未提供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利润,也未提供加工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业务支出,调查机关暂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了结构价格中的利润。

  调查机关根据从非关联方购买的原材料成本和该公司加工成被调查产品所需的直接人工、燃料、动力及制造费用构造了公司的生产成本,再加上公司的合理费用和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取的最佳信息确定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利润作为确定该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销售系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乌苏里耶知道其货物最终销往中国,调查机关暂以乌苏里耶与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暂依据该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俄罗斯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的结构价格作为确定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并调整至出厂环节。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出口退税,调查机关认为构成正常价值的成本及费用因素都不包括增值税,公司采购原材料所缴纳的增值税并未纳入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计算,所收到的退税也不应影响成本。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为与正常价值相匹配,出口退税不应纳入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中,在初裁决定中对该项调整主张暂不接受。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国内运费-从工厂到交易仓库、信用证费、佣金、海关手续费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韩国公司

  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HAN WHA CHEMICAL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华石化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根据韩华石化公司的报告,该公司调查期内没有向关联公司进行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

  公司所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权益法平衡收益、其他收益、其他损失、支付手续费、有形资产处理损失和有形资产处理收益。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所承担的应当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和收入,权益法平衡收益与经营活动无关,调查机关在认定成本时将其从财务费用中排除。对于其他收益和其他损失,由于公司并未明确其具体项目,未说明其性质,也未说明其与生产经营是否有关,因此调查机关在认定成本时也将其予以排除。对于公司所报的支付手续费、有形资产处理损失和有形资产处理收益,调查机关认为,这部分费用是为整个公司的销售经营而发生的,应当由公司的所有产品承担,因此,调查机关对该费用向被调查产品进行了分摊。

  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成本。根据重新核算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全部高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依据公司所报的全部国内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韩华石化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一部分通过国内关联贸易公司进行,一部分通过国内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且韩华石化公司汇报其知道货物最终销往中国;还有少部分货物卖给了日本公司,但是韩华石化公司汇报货物直接发到了日本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暂分别依据以下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

  (1)对通过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的出口交易,调查机关暂依据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2)对于通过国内非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的出口交易,调查机关暂依据韩华石化销售给该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对于该公司销售给日本公司并转运到中国的交易,调查机关暂依据韩华石化公司销售给日本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韩华石化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该公司对于国内销售中以现金结算的交易根据提前的日期和与客户协议的折扣率来计算提前付款折扣,公司主张将每笔交易实际发生的折扣作为提前付款折扣进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并未就折扣率提供充足的证明文件,在国内销售抽样证明材料中也未能体现该实际发生的折扣项目,因此,在初裁决定中暂不接受此调整项目。

  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相关费用等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出口退税,由于韩华石化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以及所发生的原材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有关,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时对该调整项目暂不接受。

  关于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韩国国内美元的短期借款利率,因此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最佳材料确定了利率并计算了应调整的信用费用。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所报告的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用、出口检验费、报关代理费、其他调整项目等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证据基本可信,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

  (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星精密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根据三星精密公司的报告,该公司自行生产并销售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没有通过任何贸易商进行国内销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

  公司所报告的管理费用中包括了杂收益、杂损失、库存资产评估损失、库存资产处理损失、开发费摊销和开发费减额损失。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所承担的应当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和收入,对于杂收益和杂损失,由于公司并未明确其具体项目,未说明其性质,也未说明其与生产经营是否有关,因此调查机关在认定成本时也将其予以排除。对于公司所报的库存资产评估损失、库存资产处理损失、开发费摊销和开发费减额损失,调查机关认为,这部分费用是为整个公司的销售经营而发生的,应当由公司的所有产品承担,因此,调查机关对该费用向被调查产品进行了分摊。

  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成本。根据重新核算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的比例不到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依据公司所报的全部国内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大部分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三星精密公司知道其货物最终销往中国;少部分通过韩国境内关联贸易商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对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的出口交易,调查机关暂采用三星精密公司向非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韩国境内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的出口交易,调查机关暂采用该关联贸易商销售给第一独立购买人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在国内销售中,该公司与特定的客户签有销售奖励支付协议,规定当特定客户的采购量超过一定数量时,公司给予销售回扣的奖励。公司主张将该销售奖励作为回扣调整项目进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是公司的一贯销售政策。同时,由于公司通过往来会计科目来进行回扣的结算,因此公司未能明确这种回扣是在销售过程中发生还是销售之后发生,并没有提供答卷中所报告的回扣均系调查期内发生的相关证据。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在初裁决定中暂不接受。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相关费用等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出口退税,由于三星精密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金额是否为实际发生的退税数额,以及所发生的原材料的退税金额是否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直接有关,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时对该调整项目暂不接受。

  对该公司所报告的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出厂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货币兑换、出口检验费、出口交易报关代理费等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证据基本可信,并对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暂对其调整要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日本公司

  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

  (Kashima Chemical Co., 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鹿岛化学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该公司在调查期内与日本境内的另一家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商进行了一部分特殊的互换交易,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场情况,暂不作为正常价值计算的基础。

  根据鹿岛化学公司的报告,该公司调查期内在日本境内的销售全部是通过其日本的关联贸易商进行,鹿岛化学公司在答卷中同时也报告了关联贸易公司的转售信息,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时暂采用该转售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

  公司将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按职工人数的比例分摊至被调查产品生产部门和被调查产品,不符合管理费用的性质和收益分摊的原则,调查机关在初裁时暂依据销售收入的比例对其分摊至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相关费用进行了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成本,并对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进行了低成本测试,发现其中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销售的比例超过20%.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依据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国内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销售系通过关联贸易商进行,调查机关暂依据该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出口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该公司主张对国内销售中桶装交易、经由仓库的液罐车交易和经由仓库的散货交易进行售前仓储费用调整,根据公司提交的答卷,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和出口到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均系存放在厂外仓库产品,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部分交易是由于订单而产生的销售前的仓储费用,没有证据表明该费用的发生与销售直接相关,并且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对于公司售前仓储费用调整的主张不予接受。

  该公司在计算内销信用费用时,将消费税作为计算信用费用的基数,经审查,在日本消费税属价外税,在计算信用费用时,不应将其纳入计算公式中,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信用费用的计算进行了调整,剔除了消费税部分。

  该公司因出口销售和国内销售交易量的不同,主张进行贸易环节的调整,并报告在“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中。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司没有对出口和国内销售的客户类别和销售数量进行划分,并没有说明出口和国内销售贸易环节的差异,只是笼统地计算出一个比较的区分大宗和小宗的交易数量;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对该项目调整的主张不予接受。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工厂至分销仓库、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内陆保险费等其他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该公司主张对出口销售中部分交易进行售前仓储费用调整,根据公司提交的答卷,出口到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和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均系存放在厂外仓库产品,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部分交易是由于订单而产生的销售前的仓储费用,没有证据表明该费用的发生与销售直接相关,并且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对于公司售前仓储费用调整的主张不予接受。

  该公司在计算出口信用费用时,将消费税作为计算信用费用的基数,经审查,在日本消费税属价外税,在计算信用费用时,不应将其纳入计算公式中,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信用费用的计算进行了调整,剔除了消费税部分。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工厂到分销仓库、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内陆保险费、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港口装卸费、出口检验费、报关代理费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日本大曹株式会社

  (DAISO CO., 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日本大曹株式会社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交易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的,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这部分关联交易不能反映正常市场情况,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因此在初裁决定中排除这部分交易,不用其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该公司在调查期内除自己生产并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外,还从其他公司购买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用于国内销售。对所购买的产品该公司并未进行出口销售,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暂不考虑这部分交易。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将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按毛利润的比例分摊到被调查产品的生产部门和被调查产品,不符合收益分摊的原则,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时暂按销售收入的比例对其分摊至被调查产品的相关费用进行了调整。

  在表6-3中,公司除报了三项费用以外还包括其他费用,对于该费用的性质及具体项目公司均未作说明,也没有提供证明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时对这部分费用不予接受。

  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成本,并对该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进行了低成本测试,发现其中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销售的比例超过20%.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其予以排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依据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国内交易来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日本大曹株式会社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通过国内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且日本大曹株式会社汇报其知道货物最终销往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暂依据日本大曹株式会社销售给该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日本大曹株式会社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该公司主张对国内销售部分交易进行售前仓储费用调整,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部分交易是由于订单而产生的销售前的仓储费用,没有证据表明该费用的发生与销售直接相关,并且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对于公司售前仓储费用调整的主张不予接受。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在计算时出现了负值,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属于机会成本,提前付款不会出现机会收益,因此调查机关对国内交易部分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对该公司报告的折扣、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内陆保险费、出厂装卸费、包装费用等相关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所报告出口销售中的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证据基本可信,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美国公司

  陶氏化学公司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陶氏化学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该公司在调查期内部分国内销售为易货贸易,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场情况,因此在初裁决定中排除这部分交易,不用其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该公司将被调查产品分为两个型号,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依据公司所报型号确定出口销售和国内销售的型号,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经审查,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两个型号的产品,在美国市场仅销售其中一个型号的产品。该公司与出口型号相一致的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数量占该型号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该型号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对于没有国内销售的另一型号产品,调查机关在初裁时暂依据该型号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该型号产品的正常价值。

  根据陶氏化学的报告,调查期内该公司直接向客户销售,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国内销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

  调查机关发现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是从关联公司购买,经审查,该公司部分原材料关联购买价格明显不能反映市场交易状况,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最佳材料对部分原材料购买价格进行了调整,并重新计算了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原材料成本。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陶氏化学公司所报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的数量与其唯一向中国出口销售的关联贸易商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提交答卷中所报出口的数量明显不一致。经进一步审查,公司报告这部分产品在调查期没有出口到中国。调查机关认为,销售尚未实现,但是在陶氏化学公司提供的经营情况表中却作为已实现的销售,并作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分摊的基础,致使在陶氏化学公司的内销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成本少分摊了其应分摊的费用。因此,调查机关针对这部分销售暂对费用的分摊进行了重新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核算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型号的销售成本。根据重新核算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调查机关对陶氏化学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型号的产品进行了低成本测试,发现其中低于成本的销售占全部销售的比例超过20%.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国内销售型号产品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依据。

  对于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销售而在美国国内没有销售的这部分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以该型号产品在美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其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陶氏化学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全部通过关联贸易公司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进行,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作为陶氏化学公司的关联贸易商单独提交了答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暂以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出口到中国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对于调查期内在美国国内没有销售的这部分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暂依据该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美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的结构价格作为确定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并调整至出厂环节。

  对于调查期内在美国国内进行销售的这部分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作了如下调整:

  在国内销售中,公司为鼓励客户尽早付款,制定了多种付款条件,如果客户提前付款将会得到提前付款折扣,公司对此主张“提前付款折扣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并没有按其所提供的付款条件给予客户折扣,在没有提前付款的情况下,也给客户提供了提前付款折扣的优惠,因此对于享受提前付款折扣的条件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对所给折扣也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对公司该调整项目的主张暂不接受。

  该公司在国内销售中存在着分销商和最终用户两类客户,而在对中国的销售中只有分销商一种情况,公司认为对最终用户的销售与对分销商的销售处于不同的贸易环节,因此主张对国内销售进行“贸易环节的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不能仅仅根据分销商与最终用户名称的不同就判定存在贸易环节的不同,销售职能包括销售程序、存货维持、货运服务、广告和担保等多方面,同时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也不能说明公司在不同的客户销售过程中存在有不同的销售职能,发生了不同的销售费用,并进而影响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不接受该主张。

  在国内销售中,公司主张对“售前仓储费用”的调整,根据公司提交的答卷,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运输是陶氏化学的工厂通过管道输送到附近的港口储存站。这些管道和储存站均由陶氏化学拥有,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是仅因环氧氯丙烷产品的销售而产生的销售前的仓储费用,而且从性质上也无法认定该费用的发生与国内销售直接相关。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在初裁决定中对该项调整主张暂不接受。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在计算时出现了负值,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属于机会成本,提前付款不会出现机会收益,因此调查机关对国内交易部分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公司在国内销售中主张对售后费用的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说明该费用的性质,也没有提供该服务费用的构成,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该费用的发生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直接相关。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该项调整主张暂不接受。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回扣、内陆运费等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该公司主张对出口价格进行“售前仓储费用”的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部分交易是仅因环氧氯丙烷产品的销售而产生的销售前的仓储费用,而且从性质上也无法认定该费用的发生与出口销售直接相关。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在初裁决定中对该项调整主张暂不接受。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在计算时出现了负值,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属于机会成本,提前付款不会出现机会收益,因此调查机关对国内交易部分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关于部分出口交易,公司在价格术语为CIF的情况下并没有报告保险费用。调查机关暂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保险费用进行了调整,重新计算了这部分交易CIF价。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出厂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国际运费、港口装卸费、出口检验费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应诉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俄罗斯公司

  1、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The Joint Stock Company Kaustik) 23.0%

  2、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Usoliekhimprom”) 8.6%

  3、其他俄罗斯公司 (All Others) 71.5%

  韩国公司

  1、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AN WHA CHEMICAL CORPORATION)4.5%

  2、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LTD)4.3%

  3、其他韩国公司 (All Others) 71.5%

  日本公司

  1、日本鹿岛化学株式会社(Kashima Chemical Co., Ltd.) 7.8%

  2、日本大曹株式会社(DAISO CO., LTD.) 0.9%

  3、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71.5%

  美国公司

  1、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4.3%

  2、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71.5%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定:

  1、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以及被调查产品占中国环氧氯丙烷总进口量的比例,均不属于可忽略不计。

  2、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相互竞争关系,而且竞争条件基本相同。主要依据是:

  (1)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物理和化学性质相同、质量和用途基本相同,且可以相互替代;

  (2)调查期内,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在中国市场上销售数量较大,而且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中国市场上同时出现;

  (3)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均通过直销、经销商经销或其他方式销售到最终用户,销售渠道基本相同。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就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及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1-6月,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合计分别为24768.06吨、35014.14吨、39141.84吨、58753.77吨和40559.68吨。2001年、2002年、2003年分别比上年增长41.37%、11.79%、50.10%,年均增长33.37%.2004年1-6月,来自四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比上年同期增长49.09%.上述四国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绝对数量一直较大,而且呈逐年增长趋势。

  2、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所占份额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1-6月,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合计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46.02%、44.24%、41.22%、41.86%和49.38%.2004年1-6月,被调查产品所占市场份额比上年增长7.52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增长6.54个百分点。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1-6月,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出口到中国国内的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1071.74美元/吨、801.05美元/吨、749.95美元/吨、1001.89美元/吨和1097.46美元/吨。2001年、2002年、2003年分别比上年下降25.26%、6.38%、增长33.59%,2003年比2000年下降6.52%,年均下降2.22%.2004年1-6月,被调查产品价格比上年同期增长13.48%.

  2、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期内,2001年、2002年、2003年,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24.08%、6.92%、增长29.61%,2003年比2000年下降8.41%,年均下降2.88%.2004年1-6月,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比上年同期增长17.58%.

  2003年后,由于国内市场需求较旺,以及国内外原油价格上涨,使得国内外环氧氯丙烷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进口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有所上扬。调查后期,虽然同类产品因原材料的影响价格有所上扬,但仍未能获得正常的价格水平,国内产业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

  (四)中国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环氧氯丙烷市场需求呈现大幅增长态势。2001年、2002年、2003年,国内环氧氯丙烷的表观消费量分别比上年增长47.05%、19.98%、47.83%,年均增长37.65%.2004年1-6月,国内环氧氯丙烷表观消费量比上年同期增长29.35%.由于中国国内经济持续增长,带动了国内环氧氯丙烷旺盛的市场需求。

  调查机关在初步调查中发现,调查期内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环氧氯丙烷,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冲击和负面影响,经初步调查主要事实如下:

  1、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增长趋缓

  调查期内,虽然国内环氧氯丙烷市场需求旺盛,但国内产业生产能力增长减缓。2001年、2002年、2003年,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分别比上年增长70.59%、零和6.90%,年均增长22.17%,比表观消费量的年均增长低15.48个百分点。2004年1-6月与上年同期相比产能增长为零,比表观消费量的增长低29.35个百分点。2001年国内产业产能增长较快的原因是,本案申请人之一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的装置于2001年初正式投产,使当年国内产业的产能出现较大幅度增长,以后产能增长开始回落,调查后期产能增长为零。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量增长与产能增长趋势基本相同。前期产量出现一定增长,后期增幅回落。2001年、2002年、2003年,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分别比上年增长71.48%、下降0.21%、增长32.36%,年均增长31.32%,比进口被调查产品年均增长低2.05个百分点,比表观消费量年均增长低6.33个百分点。2004年1-6月与上年同期相比国内产业产量仅增长2.49%,比进口被调查产品增长低46.6个百分点,比表观消费量的增长低26.86个百分点。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销售收入增长出现波动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与产量增长趋势基本相同,销售量的增长在波动中后期呈现回落趋势。2001年、2002年、2003年,国内同类产品销量分别比上年增长83.31%、下降0.38%和增长27.93%,年均增长32.69%,比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年均增长低0.68个百分点,比表观消费量的年均增长低4.96个百分点。2004年1-6月与上年同期相比销量仅增长0.80%,比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增长低48.29个百分点,比表观消费量的增长低28.55个百分点。2001年销量增长较快的原因是,本案申请人之一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的生产装置于当年初正式投产,带来同类产品销量上升。

  调查期内,因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出现起伏,导致国内产业销售收入出现波动,前期国内产业销售收入的增长与销售量的增长明显不同步,销售收入的增长低于销售量的增长,后期因同类产品价格上涨导致销售收入增长。2001年、2002年、2003年,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39.17%、下降7.27%和增长65.81%,年均增长28.86%,比销售量的年均增幅低3.83个百分点。2004年1-6月与上年同期相比,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增长18.53%.2003年后,因同类产品原材料价格上涨,推动了同类产品价格上涨,使得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有所增长,但仍未达到正常、合理的水平。

  3、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值

  调查期内,虽然国内产业销售量有所增长,但销售收入和效益未能获得合理增长,国内产业始终处于严重亏损状态。2001年、2002年、200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分别比上年增亏157.49%、0.89%和减亏46.20%,亏损额年均增长11.80%.2004年1-6月与上年同期相比国内产业减亏2.66%.2003年至2004年1-6月,国内环氧氯丙烷市场需求较旺,同时原材料涨价推动成本上升,导致同类产品价格上扬,使得国内产业销售收入增加,亏损有所减少。但因国内同类产品未能达到正常的价格水平,国内产业仍然亏损严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一直处于全面亏损状态,而且亏损额较高。

  调查期内,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值。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均为负值,分别为-14.74%、-12.67%、-13.96%、-7.33%和-3.83%.调查期内,国内环氧氯丙烷市场需求强劲,国内产业本应处于较好的发展和成长时期,因国内产业效益下滑,企业亏损严重,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值,企业投资风险增大,使得企业投资、技术改造等计划不能如期进行。

  4、国内产业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调查前期为净流出,调查后期为净流入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现金流量净额出现波动。前期国内产业现金流量净额为净流出,现金流出量呈大幅上升趋势。后期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同类产品价格上扬,销售收入增长,国内产业现金流量净额为净流入,并趋于上升。2001年、2002年,国内产业现金流量净额为净流出,分别比上年增长1228.24%和57.23%.2003年和2004年1-6月,国内产业现金流量净额为净流入,分别比上年和上年同期增长108.69%和488.83%.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现金流入量受到一定影响,虽然调查后期现金流入量有所增长,但仍显不足,国内产业经营仍处困境。

  5、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呈逐年下降趋势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所占市场份额呈现不断下降趋势。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1-6月,国内产业的市场占有率为41.78%、52.08%、43.24%、37.42%和32.28%.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0.30个百分点、下降8.84个百分点和5.82个百分点,2003年所占市场份额比2000年下降4.36个百分点。2004年1-6月,国内同类产品所占市场份额比上年同期下降9.14个百分点,比2003年下降5.14个百分点。

  6、国内产业开工率低幅增长,调查后期库存大幅增长

  调查期内,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1-6月,国内产业的开工率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0.37个百分点、下降0.15个百分点、增长16.5个百分点和2.12个百分点。为维持市场份额和设备运行,国内产业虽面临亏损和现金流量净额不足的困难,仍增加了同类产品的产量和销量,勉强维持了国内产业相对稳定的开工率。

  调查前期国内产业开工率处于较低水平,库存有所下降。调查后期,国内产业增加了开工率,但同类产品销售不畅,库存出现大幅增长。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库存分别比上年和上年同期下降43.52%、53.97%、增长115.71%和81.07%.

  7、国内产业员工就业率和劳动生产率调查前期呈下降趋势,调查后期有所上升

  调查期内,前期员工就业率逐年下降,后期受需求增长的拉动员工就业率有所增长。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1-6月,国内产业员工就业率分别比上年和上年同期下降7.07、5.76、4.95个百分点和增长4.47个百分点。

  调查内,前期受国内产业员工就业率下降的影响,劳动生产率也趋于下降。后期随着企业管理和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国内市场需求强劲和价格的上扬的影响,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也有所上升。2001年、2002年、2003年,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分别比上年下降63.50%、增长4.64%和30.40%,年均下降20.73%.2004年1-6月,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比上年同期增长29.53%.

  8、国内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年工资增长缓慢

  调查期内,前期国内产业就业率趋于下降,人均年工资增幅明显偏低。后期因受国内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同类产品价格上扬,以及环氧氯丙烷市场需求旺盛的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和销售收入出现增长,使得从业人员人均年工资有所上升。2001年、2002年、2003年,国内产业从业人员人均年工资比上年下降2.35%、增长3.84%和17.53%,年均增长6.02%.2004年1-6月,从业人员人均年工资比上年同期增长28.39%,但人均年工资仍处于较低水平。

  9、国内产业投融资能力下降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始终处于亏损状态,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值,现金流入量和资金回笼不足,导致企业在银行的信用等级下降,贷款和融资受到影响,资金周转和投资遇到困难。

  综上对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标的分析表明,调查期内,国内环氧氯丙烷市场需求强劲,虽然国内产业的产能、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有一定增长,但与表观消费量增长相比明显不足,增长受到严重抑制。2000-2003年,国内产业的产能、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年均增长为22.17%、31.32%、32.69%和28.86%,明显低于同期表观消费量年均增长37.65%的水平。2004年1-6月国内产业的产能、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零、2.49%、0.80%和18.53%,明显低于同期表观消费量增长29.35%的水平。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持续走低,长期处于低价位销售,导致国内产业销售收入受到抑制,产业持续、严重亏损,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值,而且国内产业市场份额逐年下降、现金流入量不足、库存大幅增长、投融资遇到困难。上述情况表明,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

  (五)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中国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调查表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具有较大的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据了解,2003年上述国家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为73.9万吨,产量为59万吨,其需求47.5万吨,出口能力约15万吨。据中国海关统计,2003年,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向中国国内共计出口被调查产品5.88万吨,被诉国家出口的被调查产品39.20%进入了中国市场,中国已经成为被诉国家的主要出口市场。

  中国国内环氧氯丙烷市场需求较旺,呈现出强劲的市场增长势头。中国国内产业因受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影响,产能和产量增长受到严重抑制,而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有较大的环氧氯丙烷生产能力和产量,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中国一直是上述国家的主要出口市场,以上国家具有向中国进一步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中国国内产业损害有进一步加深的可能。

  六、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对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原因进行了调查和综合分析。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随着环氧氯丙烷用途的不断拓展,中国国内环氧氯丙烷市场需求呈现持续增长态势,而国内产业的生产能力暂时还不能全部满足市场需求,国内产业本应该处于一个良好的成长和发展时期。在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国内产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应该处于良好状态,企业应该获得较好的利润和经营业绩。因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而且进口数量持续增长,使中国国内产业所占市场份额逐渐萎缩,产业亏损严重,企业经营困难,中国国内产业遭受到实质损害

  1、被调查产品大量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幅上升,所占国内市场份额趋于增长,导致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下降、现金流入量不足、库存大幅增长,产业相关指标恶化。

  2001年、2002年、2003年,中国国内进口被调查产品分别比上年增长41.37%、11.79%、50.10%,年均增长33.37%.2004年1-6月,进口被调查产品数量比上年同期增长49.09%.2003年和2004年1-6月,进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增长分别比上年和上年同期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增长高2.27个百分点和19.74个百分点,上述四国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绝对数量一直较大,而且呈逐年大幅增长趋势;2000-2003年,国内产业产能、产量和销量的年均增长分别比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年均增长低11.2个百分点、2.05个百分点和0.68个百分点。2004年1-6月,国内产业产能、产量和销量分别比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长低49.09个百分点、46.6个百分点和48.29个百分点。

  调查后期,2004年1-6月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为49.38%,比上年增长7.52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增长6.54个百分点。2004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比上年下降5.14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下降9.14个百分点。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的增长,严重挤占了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导致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趋于下降。

  2、被调查产品的低价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调查期内,因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较大,被调查产品的低价销售,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正常价格被严重压制,国内同类产品一直在低价位徘徊,导致国内产业一直严重亏损,投资收益率一直为负值,现金流入量不足和投融资能力减弱,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出现萎缩。2001年、2002年、2003年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25.26%、6.38%、增长33.59%,2003年比2000年下降6.52%,年均下降2.22%.2004年1-6月,因受被调查产品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被调查产品价格比上年同期增长13.48%.

  调查期内,由于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低价销售,导致国内同类产品被迫降低价格销售。2001年、2002年、2003年,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24.08%、6.92%、增长29.61%,2003年比2000年下降8.41%,年均下降2.88%.2004年1-6月,因同类产品原材料价格上涨,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比上年同期增长17.58%.2000年至2003年,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年均增长28.86%,比销售量的年均增长低3.83个百分点。2004年1-6月,销售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18.53%.虽然调查后期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有所上涨,但仍未获得合理的价格水平和销售收入,导致国内产业仍然处于亏损的困难局面。

  (二)其他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还对可能使中国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初步调查和分析。初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中国国内需求状况

  调查期内,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氧氯丙烷在环氧树脂及相关领域的应用不断增长,国内对环氧氯丙烷的需求大幅上升。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国内环氧氯丙烷表观消费量年均增长37.65%,2004年1-6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9.35%.由此可见,中国国内环氧氯丙烷强劲的市场需求给国内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有利影响。

  2、中国国内消费模式变化的影响

  调查期内,国内环氧氯丙烷的消费模式没有变化,未发现有其他可替代环氧氯丙烷的产品出现,不可能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中国国内环氧氯丙烷市场的萎缩。

  3、中国国内产业技术进步因素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是采用丙烯高温氯化法和醋酸丙烯酯法两种生产工艺,与目前国际上采用的工艺和方法完全一样。国内的生产装置多数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生产装置和技术水平与国外基本接近,不会给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

  4、原产于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影响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1-6月,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向中国国内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其数量占中国国内同期该产品进口总量的比例分别为97.49%、98.72%、89.63%、85.30%和89.09%,一直处于较高比例。以上数据表明,原产于上述四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合计占中国国内该产品进口总量的绝大部分,而来自其他国家的进口量远远不及上述国家,不会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5、国内外竞争状况的影响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生产企业通过引进先进设备、技术,以及不断进行技术改造,强化企业管理,不断提升产业竞争能力,使国内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性能、用途和质量基本一致,国内外产品的正常竞争不会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

  6、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国内出口的同类产品占当年产业总产量的比重低于1.56%,所占比重极小,不可能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7、中国国内贸易政策的影响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未颁布限制该产业的贸易行为和其他相关政策,国内环氧氯丙烷产业不可能受到这类政策的负面影响。

  8、中国国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设备运行正常,未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国内产业不可能受到这类不利因素的影响。

  七、初步裁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存在倾销,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对中国国内环氧氯丙烷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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