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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94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进口的初级形状的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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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94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进口的初级形状的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9月9日发布2003年第49号公告,决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5%,俄罗斯瓦洛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适用“其他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即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5年10月9日,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俄罗斯瓦洛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就其所适用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申请。公司主张自从反倾销调查以来,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调整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要求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俄罗斯瓦洛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补交对华出口的有关证明材料。公司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提交了有关证明文件和具体材料。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俄罗斯瓦洛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到第十条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适用于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俄罗斯瓦洛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所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措施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即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0021911、40021912、40021919.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调查期: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

  (二)复审范围:申请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规定的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联系方式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联系人:杨文雄 闫海 梁杰

  电话:86—10—65198924;65198420;65198915

  传真:86—10—65198915;65198172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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