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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甲乙酮的初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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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6年11月22日发布2006年第9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7年8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该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乙酮,即甲基乙基(甲)酮,又名丁酮或2-丁酮,英文名称为Methyl Ethyl Ketone(称MEK),或Butanone,或2-Butanone.

  分子式:

  化学结构式: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版)》税则号:29141200.

  甲乙酮是一种有机溶剂,用于炼油、染料、涂料、香料、粘合剂、医药、电子元件清洗、磁记录材料、合成革等行业,还可用于制备某些抗氧剂、硫化促进剂及硝化纤维素、醋酸纤维素、聚氨腊树脂、乙烯树脂、丙烯树脂、醇酸树脂、酚醛树脂、油墨等。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东燃化学株式会社(Tonen Chemical Corporation)      32.3%

  2.丸善石油化学株式会社(Maruzen Petrochemical Co., Ltd)  9.6%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66.45%

  台湾地区公司                        25.07%

  新加坡公司                         17.01%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7年8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甲乙酮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八月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6年11月22日发布2006年第9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6年10月8日,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代表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调查机关于2006年11月2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甲乙酮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日本、新加坡驻华大使馆;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进行了通知。

  2006年11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立案公告当日,调查机关约见了日本、新加坡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申请书(公开版)以及应诉登记参考表格等文件,请其协助告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进行了通知。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列明的国外生产商。

  2.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日本东燃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称东燃公司)、日本丸善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称丸善公司)、日本出光兴产株式会社、台湾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6年12月13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东燃公司和丸善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的延期。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东燃公司、丸善公司共2家生产商及东燃公司的4家贸易商的答卷。日本出光兴产株式会社、台湾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没有递交答卷。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递交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及需要解释的内容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有关应诉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问卷的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决定中予以考虑。

  4.听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在案件调查期间,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东燃公司代表,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部分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初裁中予以了考虑。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参加调查活动登记

  2006年11月22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甲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丸善公司、东燃公司和日本出光兴产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6年12月21日,调查机关成立甲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12月21日向已知的中国大陆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黑龙江石油化工厂、淄博齐翔腾达化工公司递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东燃公司、丸善公司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2006年12月29日,应本案申请人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7年3月16日,调查机关接收了东燃公司提交的《关于甲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的评论意见》。

  2007年4月23日,调查机关接收了《中国大陆产业对日本东燃化学株式会社关于甲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书面评论的评论意见》。

  6.实地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和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申请书和被核查企业调查问卷答卷的相关证据材料,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材料。

  7.听证会

  2007年6月7日,应东燃公司的申请,调查机关召开了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听取了利害关系方的意见陈述。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实地核查结果、各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各利害关系方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并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确定本案的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乙酮,即甲基乙基(甲)酮,又名丁酮或2-丁酮,英文名称为Methyl Ethyl Ketone(简称MEK),或Butanone,或2-Butanone.

  分子式:C4H8O

  化学结构式:

          O
        ‖
  CH3-C-CH2-CH3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版)》税则号:29141200.

  甲乙酮是一种有机溶剂,用于炼油、染料、涂料、香料、粘合剂、医药、电子元件清洗、磁记录材料、合成革等行业,还可用于制备某些抗氧剂、硫化促进剂及硝化纤维素、醋酸纤维素、聚氨腊树脂、乙烯树脂、丙烯树脂、醇酸树脂、酚醛树脂、油墨等。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生产的甲乙酮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证据显示:

  1.中国大陆生产的甲乙酮与被调查产品在基本的物理和化学特性方面没有区别,分子式、化学结构式相同,纯度、水分、色度、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相同或类似。

  2.生产工艺流程

  中国大陆生产的甲乙酮产品与被调查产品使用的原材料和采用的生产原理相同,都是以液化石油气中的碳四为原材料,合成仲丁醇后脱氢生成甲乙酮。

  合成仲丁醇存在两种生产工艺,即硫酸法间接水合法和树脂法直接水合法。此次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企业有的采用硫酸法间接水合法,有的采用树脂法直接水合法。中国大陆的生产企业主要采用树脂法直接水合法。

  虽然合成仲丁醇阶段生产工艺存在区别,但生产原理相同,最终产品甲乙酮的物理和化学特性以及主要工艺技术指标不存在差异。

  3.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及价格等

  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显示,中国大陆用户既使用中国大陆生产的甲乙酮,又使用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中国大陆生产的甲乙酮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被调查产品主要通过进口商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中国大陆生产的甲乙酮产品主要通过代理商销售。市场销售区域基本相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总体的变动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的变动趋势一致。

  综合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大陆生产的甲乙酮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及价格变化趋势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因此,中国大陆生产的甲乙酮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中国大陆产业的范围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表示支持并提交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的6家中国大陆生产企业同类产品合计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在70%以上,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以下称中国大陆产业)。本案裁决依据的中国大陆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者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中国大陆生产者。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东燃化学株式会社

  (Tonen Chemical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东燃公司在向调查机关提供的材料中指出,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其国内销售中分为高端和低端两个型号,在对中国大陆出口时只销售低端产品,进而主张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将国内销售的低端产品和出口产品相比较。调查机关审查了上述主张,初步认定东燃公司高端与低端产品在产品用途、客户群体、销售渠道、销售价格以及物理特性等方面存在差异;内销的低端产品与出口至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完全相同;本着公平比较的原则,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东燃公司关于型号划分的主张,在进行比较时,仅将内销中的低端产品与出口至中国大陆的产品相比较;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也仅考虑东燃公司内销中的低端产品,高端产品的销售不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东燃公司的日本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东燃公司在日本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中的低端产品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东燃公司报告,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由东燃公司直接销售给关联贸易商埃克森美孚有限公司(以下称美孚公司),美孚公司再转售给日本国内的最终用户。美孚公司报告,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由东燃公司销售给美孚公司,然后再转售给贸易公司或者最终用户。这些贸易公司或者最终用户与美孚公司没有关联关系,也不存在特殊价格安排。调查机关审查了东燃公司与美孚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鉴于其关联关系的存在,使得东燃公司与美孚公司之间的交易无法反映正常的市场交易状况;而美孚公司与其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贸易公司或者最终用户都没有关联关系或特殊价格安排,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以美孚公司销售给贸易公司或者最终用户的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东燃公司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他费用数据准确,对东燃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暂予接受。由于调查机关暂以关联贸易商美孚公司销售给国内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为进行公平比较,调查机关在进行低成本测试时,以东燃公司销售的低端产品的生产成本和费用加上分摊的美孚公司销售低端产品的费用之和,与美孚公司的低端产品的销售价格进行比较,考察其是否能够弥补成本。

  为进行关联贸易商美孚公司费用的分摊,调查机关对美孚公司填报的表格6-5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其填报的在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时分摊的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数据准确。调查机关将美孚公司在国内销售产品时应分摊的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计算总和,根据美孚公司填报的低端产品的销售额比例进行分摊,计算出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低端产品在美孚公司环节应承担的费用。

  经过测试,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比例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暂将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依据排除上述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国内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东燃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根据东燃公司报告,东燃公司将被调查产品全部销售给日本关联贸易商美孚公司后,美孚公司再将被调查产品转售给位于新加坡的关联贸易商埃克森美孚亚太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加坡公司)转售,进而通过三种渠道继续销售:(1)直接将被调查产品销售至中国大陆的非关联客户;(2)通过位于香港的关联贸易商埃克森美孚化工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香港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3)通过关联贸易商香港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境内的关联贸易商埃克森美孚化工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公司),再由上海公司转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渠道,调查机关暂决定分别采用关联贸易商新加坡公司、香港公司转售至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第三种渠道,调查机关暂决定采用关联贸易商上海公司首次转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发现香港公司在香港转售时,其销售数量大于新加坡公司销售给它的数量。香港公司在补充问卷中解释其销售的甲乙酮不仅包括日本产品,还包括欧盟产品,对于每笔具体交易无法区分原产地。上海公司主张其可以根据销售地区区分日本产品和欧盟产品。经审查,调查机关对上海公司的上述主张暂予接受,并以调查期内美孚公司销售给新加坡公司的甲乙酮数量作为调查期内东燃公司出口至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总数量;以新加坡公司在答卷中填报的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数量作为第一种渠道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以上海公司在补充问卷中填报的销售日本产品数量作为第三种渠道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以调查期内东燃公司出口至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总数量扣除第一种渠道和第三种渠道后的数量作为第二种渠道销售东燃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的数量。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东燃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东燃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工厂到分销仓库、售前仓储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关联贸易商美孚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信用费用等国内销售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对调整项目有初步证明作用,在初裁中暂决定对其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东燃公司在补充资料中提出对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进行特理特性调整。经审查,东燃公司没有提出形成物理特性调整的原因及其对正常价值的影响,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再者,如果其主张的调整在于高低端产品的不同,那么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该公司的型号主张,以内销中的低端产品与外销产品进行比较,就无需对内销中的高低端产品的不同进行调整;并且,该主张的提出超过了问卷所规定的答卷期限,严重阻碍了调查的进行,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对该物理特性调整的主张暂不予接受。

  东燃公司在补充资料中提出了对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进行出厂装卸费及相关费用调整。经审查,东燃公司没有提供证明该项调整存在的直接证据,再者,如果其主张的调整在于高低端产品的不同,那么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该公司的型号主张,以内销中的低端产品与外销产品进行比较,就无需对内销中的高低端产品的出厂装卸费及相关费用不同进行调整;并且,该主张的提出超过了问卷所规定的答卷期限,严重阻碍了调查的进行,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对该出厂装卸费及相关费用调整的主张暂不予接受。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东燃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工厂到分销仓库、售前仓储、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关联贸易商报告的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出口检验费、报关代理费、售前仓储费用、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信用费用、利润等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对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在初裁中决定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接受。

  对于东燃公司的出口至中国大陆的第三种销售渠道,调查机关暂决定以扣除上海公司申报的单位调整项目、单位间接费用、单位进口关税、单位报关代理费后的上海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该部分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上海公司在表4-2中申报的调整项目包含利润,但不包含进口的关税和进口报关代理费,调查机关以合理的方法予以确定并在出口价格中给予调整。

  此外,部分关联贸易商未主张对相应的利润和费用进行调整,调查机关以合理的方法予以确定并在出口价格中予以调整。

  日本丸善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Maruzen Petrochemical Co., 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丸善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丸善公司在国内销售过程中,除自己生产并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外,同时还向其他生产商采购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并销售。调查机关认为,在上述外购产品过程中,丸善公司由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变成了外购产品的贸易商。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排除这部分交易,将这部分外购产品排除在计算正常价值之外。

  根据丸善公司的答卷,调查期内该公司在日本国内的销售有通过日本关联贸易商直接销售给用户、通过非关联贸易商销售给用户及直接销售给非关联用户三种情形,并主要通过丸善公司工厂直接运往用户指定地点和通过日本国内储槽运往用户指定地点两种渠道进行。调查机关对丸善公司销售给关联贸易商和非关联贸易商或用户的交易进行了审查,要求该公司解释关联关系的存在是否对其定价有影响。丸善公司在第二次补充答卷中主张,无论购买方是关联公司还是非关联公司,都是根据当时的产品市场行情和原材料情况决定销售价格的,购买方是否为关联公司对定价无任何影响。经审查,调查机关未发现存在关联关系影响其价格的因素,初步认定这部分关联交易可以反映市场价格,决定在初裁中确定正常价值时,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丸善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销售和管理费用数据是可信的,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予接受。丸善公司提交的财务费用包括杂项收益和其他收益项目,但未能表明这两部分收益与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存在直接关系。因此,调查机关在认定成本时,将上述两项目从财务费用中剔除,重新计算财务费用。

  调查机关根据上述重新核定的成本数据对调查期内丸善公司自产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其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暂将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依据排除上述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国内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丸善公司的出口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是通过日本国内非关联贸易商经过韩国保税储槽销售给中国大陆的非关联贸易商或非关联用户。

  丸善公司报告了其与非关联贸易商的交易价格,并以此作为出口价格。调查机关在对该出口价格进行审查时发现,丸善公司提交的出口交易证据仅仅是由贸易商提供的出口结算单据,并没有提供可以证明存在出口交易的直接证据。鉴于上述情况,调查机关要求贸易商继续报告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交易,但其贸易商以客户保密要求等为由拒绝报告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情况。这样,调查机关无法从丸善公司及其贸易商获得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的交易情况。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以同等条件下中国海关的数据作为确定丸善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丸善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丸善公司的正常价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丸善公司在计算国内销售信用费用时,将消费税作为计算信用费用的基数。经调查发现,日本境内的消费税属于价外税,计算信用费用时,不应将其纳入计算公式。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对信用费用的计算进行了调整,剔除了消费税部分。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丸善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售前仓储、内陆保险费、回扣、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等调整项目的证据对调整项目具有初步证明作用,是可信的。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对其调整要求暂予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销售

  调查机关对丸善公司的出口销售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公司在计算出口信用费时,将消费税作为计算信用费用的基数,经审查,在日本消费税属价外税,在计算信用费用时,不应将其纳入计算中,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对信用费用的计算进行了调整,剔除了消费税部分。虽然调查机关对丸善公司填报的价格不予接受,但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丸善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售前仓储、内陆保险费、港口装卸费、出口检验费、报关代理费等调整项目的相关证据可信,对调整项目有初步证明作用,在初裁中暂予接受。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后,调查机关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未登记应诉以及登记应诉而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日本公司

  1.东燃化学株式会社(Tonen Chemical Corporation)       32.3%

  2.丸善石油化学株式会社(Maruzen Petrochemical Co., Ltd) 9.6%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66.45%

  台湾地区公司                                             25.07%

  新加坡公司                                               17.01%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

  1.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和进口量不属于微量或可忽略不计

  调查期内,来自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甲乙酮数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且被诉倾销幅度均在2%以上。根据第九条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微量或可以忽略不计的范围。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其评论意见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陈述意见中提出,新加坡并不生产被调查产品,因此不应将新加坡列入本次反倾销的被调查对象,也不应该将其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产品进行累积评估。

  根据中国海关进口数据,调查期内,新加坡每年向中国大陆出口量占中国大陆甲乙酮总进口量的比例均在7%以上,不属于可以忽略不计的范围。调查机关维持立案公告确定的被调查产品范围。

  2.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评估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了调查。如前所述,第一,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相互可以替代;第二,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客户群体相同,二者在中国大陆市场上是相互竞争的。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为,对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2002-2006年上半年),被调查国家(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分别为61105.25吨、94724.18吨、70429.28吨、80844.37吨、28019.67吨,同比分别增长55.02%、下降25.65%、增长14.79%、下降9.16%.2002-2005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6年上半年有所下降。

  2.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所占的份额

  根据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调查期内(2002-2005年),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分别为36.94%、42.68%、28.52%、29.49%,同比分别增长5.74个百分点、下降14.15个百分点、增长0.97个百分点。2005年上半年为24.98%,2006年上半年为19.70%,2006年上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了5.28个百分点。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总体呈下降趋势。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根据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调查期内(2002-2006年上半年),被调查国家(地区)出口到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每吨545.70美元、617.82美元、880.13美元、906.44美元、788.46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3.22%、42.46%、2.99%和下降28.27%.

  2005年以来,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呈下降趋势。2005年上半年加权平均价格为每吨1099.27美元,2005年下半年为787.49美元。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28.36%.

  2.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期内(2002-2006年上半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每吨4410.28元、5341.33元、8466.43元、6770.83元、5972.72元,同比分别增长21.11%、增长58.51%、下降20.03%和下降21.89%.

  2005年以来,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呈下降趋势。2005年上半年为7646.52元,2005年下半年为5982.88元,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21.76%.

  3.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如上所述,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呈先升后降趋势。2002年至2005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呈上升趋势,年均上升了18.43%.2005年下半年以来,价格下降明显,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了28.36%,2006年上半年与2005年上半年相比,下降了28.27%.

  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也呈先升后降趋势。2002年至2005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呈上升趋势,年均上升了15.36%.2005年下半年以来,受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影响,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也明显下降,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21.76%,2006年上半年与2005年上半年相比下降了21.89%.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受到了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抑制。

  (四)中国大陆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影响中国大陆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主要证据如下:

  1.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2002-2006年上半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分别为165422吨、221961吨、246936吨、274166吨、142230吨,同比分别增长34.18%、11.25%、11.03%和15.19%.

  2.产量

  调查期内(2002-2006年上半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产量呈上升趋势,分别为39061吨、57751吨、89567吨、144126吨、78925吨。同比分别增长47.85%、55.09%、60.91%和7.85%.2005年上半年为73181吨,2005年下半年为70945吨,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了3.06%.

  3.销售量

  调查期内(2002-2006年上半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量呈上升趋势,分别为36438吨、55535吨、85327吨、142659吨、79440吨。同比分别增长52.41%、53.65%、67.19%和16.06%.2005年上半年为68447吨,2005年下半年为74212吨,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增长了8.42%.

  4.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2002-2006年上半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呈上升趋势,分别为22.03%、25.02%、32.90%、48.33%、52.30%。2006年上半年同比增长1.47个百分点。2005年上半年为50.83%,2005年下半年为44.52%,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了6.31个百分点。

  5.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2002-2006年上半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先升后降,分别为4410.28元/吨、5341.33元/吨、8466.43元/吨、6770.83元/吨、5972.76元/吨。同比分别增长21.11%、增长58.51%、下降20.03%和下降21.89%.2005年上半年为7646.52元/吨,2005年下半年为5982.88元/吨,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了21.76%.

  6.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2002-2006年上半年),中国大陆产业销售收入先升后降,分别为16070万元、29663万元、72852万元、98639万元、47968万元。同比分别增长84.58%、增长145.60%、增长35.39%和下降11.00%。2005年上、下半年销售收入分别为53894万元和44744万元, 2005年下半年销售收入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了16.89%。

  7.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2002-2006年上半年),中国大陆产业税前利润先升后降,2002年亏损2293万元、2003年亏损1436万元、2004年盈利15357万元、2005年盈利6380万元和2006年上半年亏损5400万元。其中,2005年上半年盈利10192万元,2005年下半年亏损3812万元。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单位产品税前利润先升后降,2002年为-629.15元,2003年为-258.50元,2004年为1799.74元,2005年为447.21元,2006年上半年为-679.75元。其中,2005年上半年为1488.97元,2005年下半年为-513.62元。

  8.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2002-2006年上半年),中国大陆产业投资收益率先升后降,分别为-6.08%、-3.35%、20.92%、6.89%、-4.83%。其中,2005年上半年为11.24%,2005年下半年为-4.23%。

  9.开工率

  调查期内(2002-2006年上半年),中国大陆产业开工率先升后降,分别为76.97%、66.38%、87.81%、88.97%、82.21%,同比分别下降10.59个百分点、上升21.43个百分点、上升1.16个百分点和下降14.08个百分点。其中,2005年上半年为96.29%,2005年下半年为82.49%,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了13.80个百分点。

  10.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2002-2006年上半年),中国大陆产业就业人数呈先升后降,分别为337人、540人、653人、841人、795人。同比分别上升60.2%、20.9%、28.79%和下降6.8%。其中,2005年上半年为853人,2005年下半年为837人,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了1.88%。

  11.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2002-2005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逐年上升,分别为115.91吨/年·人、106.95吨/年·人、137.16吨/年·人、171.37吨/年·人,同比分别下降7.73%、上升28.25%、上升24.94%。

  12.人均年工资

  调查期内(2002-2006年),中国大陆产业就业人员人均年工资呈上升趋势。分别为19964.65元、19205.36元、24413.34元、27922.10元,同比分别下降3.80%、上升27.12%、上升14.37%。

  13.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2002-2006年上半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3306吨、5522吨、9763吨、11230吨、10714吨,同比分别上升67.06%、76.79%、15.03%和下降26.09%。其中,2005年上半年为14497吨,2005年下半年为11230吨,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了22.54%。

  14.现金流量净额

  调查期内(2002-2006年上半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862万元、-103万元、12862万元、-11145万元、-17340万元。除2004年为净流入外,其他年份均为净流出。其中,2005年上半年为-4702万元,2005年下半年为-6442万元。

  15.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尽管中国大陆产业产能扩大,但由于调查期后期亏损严重,巨额投资无法收回,盈利能力和运营能力不断下降,企业投融资能力开始出现下降。

  上述证据表明,2002-2005年上半年,中国大陆市场需求总体增长,中国大陆产业产量和销量也呈现逐年增长趋势,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均呈先升后降趋势。2005年下半年开始,在原材料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却急剧下降。受其影响,中国大陆产业也被迫大幅降低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上述因素影响,2005年下半年以来,中国大陆产业销售收入下降并出现巨额亏损,现金流量状况恶化,投资收益率为负数,开工率下降,产业发展受到明显抑制。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五)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中国大陆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根据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显示,被调查国家(地区)甲乙酮生产能力大,出口能力强,中国大陆是其主要出口市场。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能力存在过剩的情况,且其市场需求的增长幅度较小,短期无法消化剩余的产能。在被调查国家(地区)的出口量中,向中国大陆的出口量所占比重较大,呈增长趋势。因此,被调查国家(地区)存在进一步向中国大陆市场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

  六、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中国大陆产业的实质损害

  调查期内,虽然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有所下降,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巨大且总体呈上升趋势,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变化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有明显影响。

  2002年至2005年,被调查产品主导了中国大陆甲乙酮市场价格,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呈上升趋势,年均上升了18.43%.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也呈上升趋势,年均上升了15.36%.中国大陆产业处于成长期,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就业人数以及劳动生产率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利润水平也呈现上升趋势,中国大陆产业规模效益初步显现。

  但2005年以来,被调查产品为了夺回失去的市场份额并进一步占领中国大陆市场,开始采取低价倾销手段,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特别是2005年下半年以来,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明显,2005年下半年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了28.36%,2006年上半年与2005年上半年相比,下降了28.27%.

  受被调查产品价格大幅下降的影响,在主要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不但没有上涨,反而不得不降价销售。2005年下半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比2005年上半年下降21.76%,2006年上半年与2005年上半年相比下降了21.89%.导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盈利空间大幅缩小并在调查期末出现价格与成本倒挂,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产生了严重的价格抑制。

  受价格下降影响,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中国大陆产业多项经济指标恶化,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呈大幅度下降趋势,销售收入的增长受到抑制并下降,税前利润大幅下降并出现巨额亏损,投资收益率不断下降并出现负值,现金流量状况恶化。

  因此,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的实质损害。

  (二)其他可能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因素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中国大陆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初步调查。初步证据表明:

  1.需求因素。调查期内,中国大陆甲乙酮的市场需求一直处于逐年大幅增长的趋势,为中国大陆产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中国大陆产业所遭受的实质损害不是由于中国大陆需求变化造成的。

  2.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影响。根据中国海关的统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占中国大陆进口比例从2002年的49.24%上升到2006年上半年的60.64%,其他国家(地区)进口比例从2002年的50.77%下降到2006年上半年的39.36%。其他国家(地区)进口数量比例呈下降趋势。进口量超过3%的国家包括英国、南非、美国和巴西。2005年以来,从美国和巴西的进口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英国和南非进口量呈下降趋势,2005年两国合计同比下降19.5%,2006年上半年同比继续下降19.8%.调查机关对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甲乙酮价格进行了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其他国家(地区)存在倾销行为。中国大陆产业遭受的实质损害并非是其他国家(地区)进口造成的。

  3.消费模式和替代产品。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对甲乙酮消费不断扩大。未发现消费模式变化及其他替代产品导致的中国大陆甲乙酮市场萎缩。

  4.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变化及国内外竞争状况。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目前中国大陆甲乙酮产品完全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生产经营完全受市场规律调节。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基本与被调查产品相同,中国大陆没有新颁布限制甲乙酮产业贸易行为和其他相关政策。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在其他阻碍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或造成中国大陆产业损害的因素。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甲乙酮的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处于成长期的中国大陆产业通过增加产能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为产业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随着产能的扩大,国内产业的销量随之增长,但是,中国大陆甲乙酮总产量与总需求之间仍有一定差距,中国大陆总产量尚不能满足总需求。国内外正当的竞争未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负面影响。

  5.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调查期内(2002-2006年上半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出口数量呈上升趋势,分别为1294吨、784吨、8740吨、33174吨、11774吨,占中国大陆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3.31%、1.36%、9.76%、23.02%、和14.92%.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出口对中国大陆产业主要经济指标中的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经对有关数据分析,出口情况不足以影响上述指标的趋势和结论。

  6.不可抗力的影响。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未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未受到意外影响。

  七、初裁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来自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对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各公司倾销幅度分别为:

  日本公司

  1.东燃化学株式会社(Tonen Chemical Corporation)         32.3%

  2.丸善石油化学株式会社(Maruzen Petrochemical Co., Ltd) 9.6%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66.45%

  台湾地区公司                                             25.07%

  新加坡公司                                               1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甲乙酮的初裁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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