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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上报外商投资焦炭生产企业复核材料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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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上报外商投资焦炭生产企业复核材料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
商资统进便字[2005]019号

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焦炭行业治理整顿,严格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焦炭出口管理,根据九部委《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我司对现有外商投资焦炭生产企业情况进行了复核,但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材料申报不齐,不能充分反映企业建设、生产、环保等情况。为认真做好复核工作,保证审核质量,特通知如下:

  具备焦碳生产出口能力、已申请2005年焦炭出口配额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2005年已分配额企业)应于 2005年4月12日前将现有的附件所列材料汇齐后直接报送商务部外资司,逾期不再受理出口配额的申请。附件所列材料中已提交过商务部外资司的不需再次申报;附件所列材料中不能提交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或作出说明。

  商务部外资司
二○○五年四月五日

附件:

  1、企业成立和生产经营的合法批准文件。包括立项、可研、技改、环境影响评价、占用土地、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出口规模核定等各类审批和批复文件。

  2、环保验收、监测及污染治理情况。包括环保验收合格证明、达标排放监测报告、环保工程设备设计、安装、运行材料。

  3、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原有土焦淘汰、现有炼焦、化产设备设计、安装及运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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