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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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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或“组织”)成员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各方,

根据二00二年六月七日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十二条,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主要术语定义如下:

垫付款——经本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会议(以下简称“政府首脑会议”)根据会费分摊比例确定、由成员国一次性上缴本组织预算并在本组织停止活动或成员国退出时返还成员国的款项。

预算(经常预算)——用于在财政上确保本组织常设机构履行职能和任务所需的资金的形成和使用方式,并由成员国在相应预算年度缴纳的会费和其他收入组成。

预算(财政)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含十二月三十一日)。

会费——为支付本财政年度内与本组织常设机构活动有关的开支而确定的本组织成员国应缴纳的款项。

内部审计——监督开支情况,查找违反计划指标和规定的现象并分析其原因,挖掘财政经济工作的潜力及向本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提供必要信息。

外部审计——由政府首脑会议任命的人员或机构对本组织财政经济活动进行的核查。

财政义务——订立的合同或其他引起本组织承担财政责任的各类交易,上述活动须得到相关许可。

收入——上缴本组织预算的会费及其他进项。

杂项收入——除会费、专项缴费、捐款以及直接返还本财政时期内支出费用的款项和所获的预付款以外的所有收入。

财政监督——对预算的制定、审议和执行办法,以及预算资金的到位、分配及使用情况实施的内部和外部核查及监督。

普通基金——为核算组织经常预算收入和支出而设立的账户。

周转基金——为核算成员国一次性缴纳的款项设立的账户,该款项用于支付成员国会费到账前的经常预算开支。

储备基金——为核算支付与组织活动有关的不可预见及紧急开支所需款项而设立的账户。

第二条

本组织预算为期一个日历年,即一个财政年度,由政府首脑会议批准。

组织预算包括财政年度内的所有计划内收入和支出,以美元为计算单位。年度会费和垫付款以美元结算和支付。

第三条

成员国根据作为本协定不可分割部分的附件,每年向组织预算缴纳会费。

会费分摊比例可根据成员国的建议,并经所有其他成员国同意予以变更。

如成员国退出本组织或有其他国家作为新成员加入本组织,由国家元首会议确定变更的会费分摊比例。

第四条

用于缴纳会费的款项应划入秘书长经商国家协调员理事会(以下简称“协调员理事会”)确定的银行。

会费须在接到秘书长关于缴纳会费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或在该会费所属的日历年度的第一天前全额缴付。

如成员国不能按期全额缴纳会费,可分期缴纳,但需提前通知秘书长。在此情况下,成员国在第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缴纳的会费不应少于应缴会费总额的30%,在第二和第三季度的第一个月内缴纳的会费应各不少于应缴会费总额的 35 %。

如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组织预算未获批准,成员国应每月按上一财政年度经常预算执行额的1/12缴纳会费,直至预算获得批准。

第五条

秘书长在本组织常设机构建议的基础上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草案,并在不晚于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8个月将预算草案提交所有成员国;经协调员理事会同意后,提交政府首脑会议批准。

在政府首脑会议批准或修改组织预算后,秘书长应将须缴纳的会费和预付款数额通知成员国。

秘书长定期向成员国报告会费到账情况。

秘书长根据本协定制定财务条例和细则,并在必要时予以修订。经商协调员理事会同意后将上述文件提交政府首脑会议批准。

秘书长编制组织预算的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协调员理事会核准后,提交政府首脑会议批准。

秘书长可以书面形式将其职权委托给任何一位副秘书长。

第六条

秘书长有权在政府首脑会议批准的预算数额范围内承担该财政年度内的财务义务和支付款项。

秘书长在该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清偿该财政年度内因购买商品和服务所形成的债务,以及其他财政义务。

如在财政年度开始前政府首脑会议未批准预算,秘书长有权每月在不超过上一财政年度经常预算执行额1/12的范围内承担义务和付款,直到本财政年度预算获得批准。

第七条

为核算经常预算的收入和支出设立普通基金,其资金来源为成员国当年缴纳的会费、杂项收入以及根据本条设立的周转基金划拨的资金。

为在会费到位前满足资金需求,设立周转基金,其资金来源为成员国缴纳的垫付款。

为支付与本组织活动有关的不可预见和紧急开支,可设立储备基金。政府首脑会议根据秘书长的建议,决定设立储备基金,基金规模及其使用办法。

经协调员理事会同意,秘书长可接受不违背本组织宗旨和任务的自愿捐款或其他形式的捐赠。

秘书长可设立专项基金和特别账户,并须就此向协调员理事会作出报告。每个专项基金和特别账户的用途和资金限额应明确规定。

根据本协定第五条中所提及的财务条例和细则对上述基金和账户进行管理。

第八条

秘书长作为组织的行政长官,对组织的所有财务活动负责,并向政府首脑会议报告根据本协定妥善和有效管理组织财政资源的情况。

组织内部需建立必要的财政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和外部审计。

第九条

未缴纳的年度会费被视为成员国拖欠本组织、并必须予以清偿的债务。

自当年10月1日起,未缴清会费的成员国应按其拖欠会费额的0.1%缴纳月息。

如成员国拖欠的会费额超过其上一财政年度缴纳的会费额,在其完全清偿债务前,该国可能失去向本组织各常设机构岗位派遣本国公民的权力,如政府首脑会议认为该成员国拖欠会费系由该国无法决定的原因所致,则可根据外长会议的建议不采取上述措施。

如成员国拖欠的会费额超过其上两个财政年度缴纳的会费总额,可按照《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通过关于中止该国成员国资格的决定。如国家元首会议认为该成员国拖欠会费系由该国无法决定的原因所致,则可根据外长会议的建议不采取上述措施。

不论本组织成员国身份是否中止(暂停成员国资格或自动退出),其拖欠组织的债务应予完全清偿。

根据本协定第五条中所提及的财务条例及细则解决在执行本条款时所涉及的具体问题。

第十条

本组织或其个别常设机构停止活动后,政府首脑会议参照本协定条款的规定,确定与此相关的财务和资金问题,其中包括购买和出售组织资产的解决办法。

在清偿原有的财政义务后,出售动产和不动产所得款项依据该财政年度的会费分摊比例在成员国间分配。

本组织停止活动时如出现资不抵债,该债务将由成员国根据该财政年度的会费分摊比例予以清偿。

如有成员国退出组织或被取消成员资格,应向该国返还其向周转基金缴纳的垫付款。如该国尚有拖欠的会费,在向其返还垫付款时应从中扣除拖欠款。如垫付款不足以清偿该国拖欠的会费,则债务余额将由该国予以偿还。

第十一条

根据各方决定,可通过制定单独的议定书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上述议定书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二条

在解释和适用本协定时出现的争议,通过各方协商和谈判解决。

第十三条

本协定自签署之日起,由《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成员国临时实施并自保存国收到各方关于完成国内生效程序的第四份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对此后签署本协定并完成国内生效程序的国家,本协定自保存国收到该国完成国内生效程序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不定。

本协定生效后向任何加入《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国家开放。

对新加入本协定的国家,本协定自保存国收到其关于加人本协定的文书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定的保存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协定于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努·纳扎尔巴耶夫(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胡锦涛(签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

阿·阿卡耶夫(签字)

俄罗斯联邦代表

弗·普京(签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埃·拉赫莫诺夫(签字)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伊·卡里莫夫(签字)

《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附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向组织预算缴纳年度会费的比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中华人民共和国——23.5%吉尔吉斯共和国——12%俄罗斯联邦——23.5%塔吉克斯坦共和国——6%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15%

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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