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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财税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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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 [2007]7号)文件精神,为继续做好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财税联合年检工作,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2006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须参加本次财税联合年检。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承包商)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经营性分支机构,不参加财税联合年检。

  二、年检方式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等六部委的要求,2007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仍然实行网上联合年检,各区县财税网上联合年检初始密码为12345678(可修改)。代码分别如下:黄浦:G31010101;卢湾:G31010301;徐汇:G31010401;长宁:G31010501;静安:G31010601;普陀:G31010701;闸北:G31010801;虹口:G31010901;杨浦:G31011001;闵行:G31011201;宝山:G31011301;嘉定:G31011401;浦东:G31011501;金山:G31011601;松江:G31011701;青浦:G31011801;南汇:G31011901;奉贤:G31012001;崇明:G31023001;市局:G31000001.

  三、年检审核内容

  (一)各财税部门要认真审核网上年检的有关材料,对通过网上年检的企业,在网上给予答复;对网上年检存在问题的企业,应给予指导。

  (二)年检材料的审核

  1. 财政部门审核内容

  (1)加盖企业公章的联合年检报告书(表一至表七)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全套)(报表右下角须盖有上海市财政局会计报表监制章,报表为复印件的,则须加盖企业公章);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

  (4)财政登记证副本。如无疑义,财政部门应在联合年检报告书上加盖财税材料收讫章,在财政登记证副本上加盖2006年财政登记年检章。

  2.税务部门审核内容

  (1)加盖企业公章的联合年检报告书(表一至表七)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全套)(报表右下角须盖有上海市财政局会计报表监制章,报表为复印件的,则须加盖企业公章);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

  (4)加盖企业公章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于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应在本年度交纳出资的验资报告);

  (5)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如无疑义,税务部门应在联合年检报告书上加盖财税材料收讫章,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2006年税务登记年检章。

  四、年检时间、地点集中受理市财税三、七分局征管企业的财税年检为4月11日—5月25日(国定假日除外),地点为上海世贸商城(延安西路2299号);区、县分局征管企业按各区、县联合年检办公室确定的时间、地点办理财税年检。

  五、市财税三、七分局征管企业的财税年检由市财税三分局派二名熟悉企业财税政策的同志参加市联合年检办公室工作;区、县分局征管企业的财税年检由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负责办理。六、其他事项各受理年检的财税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资料应严格审核,对欠税、漏税企业须完税后方可通过年检。各财税部门应加强本区域联合年检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按时保质完成财税年检工作,于2007年6月15日前,将财税年检情况分别报送市局企业处、征管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07)7号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是我国转变政府管理模式、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2007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报请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不再作为联合年检成员单位,同时将国家统计局增列为联合年检成员单位。联合年检各部门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在工作中加强协调和配合,周密布置,精心组织,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企业的参检率。联合年检各部门应及时清理和注、吊销"三无企业",对不申报年检、未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二、2007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时间,年检内容为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度运营情况。

  三、联合年检各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调,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使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工作有序开展,并在部分有条件的省、市试行电子签章,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网上年检。

  四、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基层联合年检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联合年检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本地区联合年检工作的有序进行。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管理,对于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要作出严肃处理,必要时移送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行业管理措施。

  五、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和企业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年检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网上联合年检工作的顺畅高效进行。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外汇局
  二OO七年三月一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财税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企[200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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