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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方案>的通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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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方案>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深外经贸[2002]112号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限期清缴逾期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撤销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管理职能划归新设立的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限期清缴逾期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方案》的通知
(1998年7月30日 深贸字[1998]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帮助我市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逐步形成深圳产品的国际营销网络,市政府近期出台的《关于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1998]119号)中提出,要组织我市有产品优势和开拓实力的大型企业,分别在北美、南美、非洲、西欧、独联体和澳洲等热点市场设立深圳产品贸易中心。为落实市政府这一重要决策,我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多方面的意见,制定了《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进行研究。凡符合承办条件,有兴趣参与此项工作的企业均可向我局提出申请。(此句删除)注1(注1:此句原文为:首批海外贸易中心承办单位申请截止日期为8月20日。有关业务的咨询电话为:2104325.)

  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方案

  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是深圳在新形势下增创新优势,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根据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措施》,我们在初步调研,并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发展驻外中心企业,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提出如下方案。

  一、基本思路

  (一)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应该遵循“政府扶持、企业承办、统筹规划、合理布点”的原则。

  (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1.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目标;

  2.海外贸易中心承办企业的基本条件;

  3.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基本功能;

  4.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优惠扶持政策措施。

  (三)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将主要依托现有经营状况相对较好的驻外企业建立,符合条件的驻外企业或其境内投资单位可以提出承办申请。政府主管部门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经筛选确定海外贸易中心承办单位。经定点的驻外企业可以加挂“深圳贸易中心”牌子,享受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优惠政策,同时承担相应的职能和义务。市政府重点扶持的18家大型企业集团以及我市“外贸出口创汇大户”企业,具备一定的条件,且近期已有计划到境外投资设点的,也可提出承办申请。

  (四)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主要职能是集中营销深圳产品,帮助深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将其产品和服务打入海外市场,努力提高深圳产品在国际市场的整体形象和知名度。深圳的各类生产企业、外贸公司经申请均可成为“深圳贸易中心”的会员单位,享受“贸易中心”提供的各类有偿和无偿服务,或与之建立代理经销关系。

  (五)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可以根据不同国家的市场特点,采取不同的组建模式。如在欧美等商品经济较成熟的市场,可采取与当地经销商合作经营的方式,打入当地主流社会的营销网络;在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则可采取独资经营,直接设点经销等方式。

  (六)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最终目标是要逐步形成深圳产品的国际营销网络。

  二、海外贸易中心承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建立的驻外企业经营状况较好,具备懂经营、善管理、外语水平好的经营管理人才;

  (二)已设立或拟设立的驻外企业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资金实力,企业净资产不少于200万美元;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地,其中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展销厅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四)在当地市场已建立了一批相对稳定的客户关系;

  (五)境内投资单位具备一个以上“拳头产品”通过该驻外企业外销;

  (六)境内投资单位为驻外企业在深圳建立有相应的基地公司与之配合;

  (七)境内投资单位为市政府重点扶持的18家企业集团或外贸“出口创汇大户”。

  三、海外贸易中心的主要功能

  海外贸易中心除了经营一般的贸易业务外,还应具备以下服务功能;

  (一)宣传和推广深圳产品和服务,协助我市企业将其产品和服务打进当地市场;

  (二)为深圳现代化建设引进外资、先进技术设备;

  (三)为深圳企业到当地投资开展项目可行性调研和前期准备工作;

  (四)组织深圳企业参加在当地举办的商品展销会;

  (五)利用当地港口地区的分拨中心,为深圳企业产品提供直接分销服务;

  (六)代理、经销深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产品;

  (七)为深圳企业产品提供保税存仓的设施;

  (八)为深圳企业产品提供常年展销场地;

  (九)为深圳企业外派人员提供办公、住宿条件;

  (十)为深圳企业在当地提供报关、保险、运输、结汇、结算、法律等代理业务;

  (十一)为深圳企业开展市场调查,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二)组织当地企业与深圳企业开展互访、考察与交流活动。

  四、海外贸易中心的协调管理

  (一)海外贸易中心的日常运作由各承办单位负责,但须发挥市主管部门对“中心”统一规定的各项功能。

  (二)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可向部分重点地区的海外贸易中心派驻一名贸易代表,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对外经贸联络活动,协助贸易中心组织贸易促销活动和市场调研工作。

  (三)成立深圳市海外贸易中心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得市外经贸局外经处)注2(注2:此处原文为:设在市贸发局外经处(深圳市贸发局承担的涉及该文件中的工作职能已划归到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海外贸易中心的政策协调、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贸易中心业务开展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和评估,凡运作正常,能较好地发挥各项规定功能的贸易中心,可按时拨给年度贴息资金,并享受其他各项优惠政策;对于经营情况较差,不能正常发挥规定功能的贸易中心,暂停拨给年度贴息资金,直至取消承办资格。

  五、海外贸易中心优惠扶持政策措施

  (一)每家贸易中心按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考虑,由银行提供贷款,政府提供三年贴息,贴息额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50%。

  (二)经营情况好的贸易中心可优先申请使用我市外贸发展基金。

  (三)贸易中心的国内基地公司可优先申请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指标。

  (四)贸易中心人员进出境手续比照高新技术企业办法予以简化,主要业务骨干可带家属一同出境工作。

  (五)贸易中心可率先实行属地化经营管理,外派人员工资可比照当地同等水平确定。派驻艰苦地区人员实行高额奖励工资。

  (六)贸易中心经营者可在本中心持股经营,持股比例随中心效益递增。

  (七)贸易中心5年内免上缴利润,留作中心扩大发展。

  (八)贸易中心可承办市政府组织在当地举办的深圳产品展销会和招商洽谈会。

  (九)经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贸易中心可组织深圳企业到境外考察和参加各类经贸交流活动。

  (十)政府主管部门出面协助组织本市企业与贸易中心建立联系,推行代理制。

  六、首批海外贸易中心的选址

  根据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在非洲、北美和南美地区建立首批三个深圳贸易中心条件比较成熟。

  (一)北美地区是我驻外企业相对比较集中的地区,也是除港台市场外,我市第三大贸易伙伴。既是传统市场,又有较大的拓展潜力。北美地区深圳贸易中心拟设在美国或加拿大。

  (二)非洲是我市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的重点地区,也是外经贸部和广东省鼓励拓展的重点市场。我市去年与非洲有贸易往来的企业已达300多家,与南美地区有贸易往来的企业也有近400家。许多企业都对开拓非洲、南美市场表现出浓厚兴趣。但由于这两个地区贸易环境条件相对较差,贸易利润高,风险也大,迫切需要设立贸易中心帮助深圳企业将产品顺利打入非洲、南美市场。非洲地区深圳贸易中心拟设在南非,南美地区贸易中心拟设在巴西或秘鲁。

  第二批建立海外贸易中心的地区初步计划选择在西欧、独联体和澳洲。

  七、首批海外贸易中心筹建工作时间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98年5-7月):调研阶段。研究拟定筹建方案和优惠扶持措施。

  第二阶段(98年8月):筛选阶段。公布方案,选择确定首批三个海外贸易中心承办单位,落实贴息贷款资金。

  第三阶段(98年9-11月):组建阶段。各承办单位选派人员,租赁装修场地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阶段(98年11月—99年3月):开业阶段。南非深圳贸易中心拟于98年11月中旬举办南非深圳产品展销会期间开业;北美深圳贸易中心拟于98年12月中旬开业;南美深圳贸易中心拟于99年3月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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