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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申请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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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近日商务部公告了 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2006年第78号,详见附件),符合条件的我市原油进口企业可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按公告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由我局审核后转报商务部。受理时间为2006年10月13日至10月27日(咨询电话:82107321、82107369)。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时间为2006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

  二○○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

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668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信誉等级在A级以上,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

  7.拥有从事国际石油贸易专业人员(至少两人);

  8.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4-2006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 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7.其他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并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申请200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通知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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