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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申办“申根七国统一签证”若干事项的通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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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对因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管理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申办“申根七国统一签证”若干事项的通知
(1995年5月4日 深外签[1995]1号)

各有关单位:

  接外交部通知,现任申根七国集团主席比利时驻华使馆告,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和卢森堡等七国签署《申根协定》从1995年3月26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上述七国为短期往访的外国人签发“申根七国统一签证”(以下简称“申根签证”),申请者只需办妥一国签证,即可在七国境内自由旅行。

  《申根协定》可能会为我国出访该协定成员国签证提供一定的便利,但《申根协定》的实施也可能给出国管理工作增加一定的困难。为进一步做好“申根签证”的申办工作,避免造成混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根协定》目前尚处试验阶段(7月1日起正式实施),协定成员国从3月26日起开始使用新的签证申请表,申办单位要严格按新的签证申请表的要求填写。

  二、根据《申根协定》,办妥一国签证可进入七国,被一国拒签意味着同时被七国拒签。各单位申办签证和填写签证申请表时,请注明团组往访、途经的国家和在各国逗留的时间。如访问多个《申根协定》成员国,还应注意选择申办签证的国家,尽可能减少被拒签情况。

  三、签证申请办法:

  (一)只前往某一成员国,应申办该国的签证;

    (二)过境一成员国前往另一成员国,应申办另一成员国(入境国)的签证;

    (三)前往几个成员国,应申办主要访问成员国或停留时间最长的成员国的签证;必须提供前往的几个成员国的邀请信和日程;

    (四)无法确定主要访问国时,应申办往访的第一个成员国的签证。

  四、各国颁发签证所需的材料要求未变,受理国也可要求提供附加材料。

  五、各成员国1995年3月27日以前颁发的签证仍继续有效,但只限于在签证所属国境内使用。

  六、前往法国、荷兰或葡萄牙海外领地或托管地者,仍应向原国家申办签证。

  七、各单位应加强对出国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经批准的任务、路线和在外停留期限出访,防止利用“申根签证”的便利随意增加往访国家,更改出访路线。

  八、市外办将对擅自更改路线、增加往访国家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暂停出访报批的处罚。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申办“申根七国统一签证”若干事项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深府外[20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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