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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处理与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及涉外执法中必须遵循的若干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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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处理与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及涉外执法中必须遵循的若干原则的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1998]年第10号令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加速我市经济建设步伐,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条 在处理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纠纷中,对市政府所提出的处理意见,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

  第五条 在处理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纠纷中,如问题同时涉及中方几个部门,要本着“先外后内”的原则,首先解决好外商的问题,然后再协调解决市内各有关部门之间的不同意见。各部门不得片面强调部门利益,抵制先解决外商问题。

  第六条 凡对市政府提出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意见顶着不办的人员,必须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第七条 在处理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纠纷时,各涉外执法部门如遇重大问题需按条条向上报告时,必须按行政工作程序先向市政府汇报。

  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错误行为,涉外执法部门必须热情帮助他们查找原因,予以纠正。在涉外执法中必须严格执行沈政发〔1996〕36号文件,做到规范化、程序化、文明化执法。不得用错误的执法行为纠正外商投资企业的错误行为。

  第九条 新闻媒体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批评报导,必须在发稿前报市政府办公厅核实。

  第十条 凡涉外执法部门因执法不当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予以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凡各部门发布需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的文件,必须先与市外经贸委员会签后报市政府批准,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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