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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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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调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情况作如下通知:

  将原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划归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调整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能分工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处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重新组建检测检验机构。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能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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