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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投资环境保障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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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投资环境保障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若干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2]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优化投资环境保障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优化投资环境保障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大力实施“两环开放带动”战略,不断加大外引内联、对外开放的力度,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现就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保障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组织机构,抓好开放政策落实

  (一)成立“石家庄市优化投资环境协调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书记、副市长任副组长,开放、计划、财政、监察、工商、国税、地税、公安、城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市优化投资环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开放办。

  (二)建立市优化投资环境例会制度。例会由市优化投资环境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三)市优化投资环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抓紧将国家和省、市已出台的开放工作的政策汇编成册,以便对照检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和部门权益拒不执行党委和政府的文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或附加条件阻碍干扰开放工作政策的落实。

  (四)切实加强全市开放工作的队伍建设。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素质,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建立一支适应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需要的高水平的开放工作队伍。

  二、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一)积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外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地方办事,一张票据收费。

  (二)市直各部门要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即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人员,承诺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并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四公开一承诺”服务内容的修订和公布实施工作。

  (三)有关单位对外来投资者要公布项目审批和办理各种手续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明确申报、批复、办理程序。工作人员对投资者申报的材料要一次性说明修改意见和要求,否则调离该工作人员原工作岗位。

  三、消除“三乱”现象,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一)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制度。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报经市优化投资环境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同时,根据情况变化,每年年底前,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并报经市优化投资环境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收费行为。

  (二)收费人员必须持《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并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后开具省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否则,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三)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投资数额较大、经济拉动作用明显的外来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的优惠扶持政策。

  (四)严格控制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检查,除国家和省统一安排的外,确需检查的,须报市优化投资环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除涉案举报的事项外,同一行政执法单位对同一外来投资企业的依法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私自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五)行政事业单位不准以赞助、捐助、集资、基金、认购、定购、宣传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收费,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征订报刊或提供其它有偿服务;不准以年审年检名义搭车收费;不准擅自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和抵押金;不准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不准借会议、检查、评比等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

  四、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公安、司法部门要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财物、破坏生产设施和侵害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等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对流氓恶势力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要彻底铲除。同时,要认真查处各类经济、民事、行政纠纷案件,重点解决各类经济案件久拖不判、审判不公的问题,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全市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严禁以执法名义,干涉投资者正常的个人生活和娱乐活动;严禁行政执法人员吃拿卡要、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管办分离、经营与执法分离的工作,严禁利用手中的权力开展赢利性经营活动,严禁新办与自己业务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严禁要求被检查单位到自己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年俭、评比和其他强制性服务。对已开办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认真清理,主管部门要在该文件下达20日内与之彻底脱钩,废止指定代理关系。

  (四)所有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票款分离的管理办法,严禁罚没收入与返还资金比例直接或变相挂钩。

  五、健全信用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一)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执法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全面清理和整顿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假冒伪劣、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和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促进公平竞争。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开放意识,对外来投资者热情服务,不搞政策歧视,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坚决取缔不正当竞争,依法为投资者创造公正、公开、公平、宽松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规范中介服务市场。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人才、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办事,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办理业务。鼓励外来投资者兴办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等业务,按国家规定发展合资、合作的会计、审计、评估、科技、法律咨询等服务机构。

  (三)切实搞好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项目有效益、产品有市场的外来投资企业,在信贷、开户、提现、资金结算、贴现等方面要给予重点扶持。

  (四)积极妥善地解决外来投资企业的经营场地。凡经商办厂需要土地和房产的,只要符合条件,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各县(市)区按照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拿出成片土地,设立专业加工贸易区。

  (五)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在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服务方面,在来石落户、子女入学、住宿就医、购置物业等生活服务方面,在金融保险、劳动用工、产品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要一视同仁为外来投资者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六、强化监督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增加透明度,形成全社会多层次的监督机制。对违反有关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知故犯,情节恶劣的典型事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建立公开检查评议制度和公开听证制度,强化对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司法监督。

  (二)进一步落实行政效能监察和投诉举报制度。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改善投资环境工作,督查结果作为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在市开放办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举报中心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负责受理外来投资企业对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投诉和举报。

  (三)由市优化投资环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重点外来投资企业,每年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满意度测评。列出名次,公布于众。对主动服务、成效显著、公众满意的前五名,给以表彰奖励;最后三名通报批评;对问题多、服务差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属吃、拿、卡、要、报及违反有关规定,群众举报并查证属实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检讨责任;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按照党纪、政纪以及有关法律严厉查处,所在单位直接领导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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