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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台经济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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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发展两岸经济关系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适应四川对台工作的新形势,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对台经济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对台经济工作的战略意义和我省的重点

  对台经济工作是一项具有特殊政治意义的经济工作。它既是遏制台湾分离倾向、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战略措施,又是进一步扩大开放、发展经济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积极吸引台资,使台商投资企业和投资金额成倍增长,规模越来越大。实践证明,做好对台经济工作,对于扩大我省对外开放,发展经济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为两岸经济交往和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台资投向也逐步从沿海向内地发展。我省市场广阔,资源丰富,科技力量和工业基础较强,对台商具有较大吸引力,已成为台商投资内陆的热点和重点。各地、各部门必须认清形势,抓住机遇,认真贯彻国务院制定的“积极主动,发挥优势,互补互利,共同发展”的对台经济工作总方针。按照这个总方针的要求,发挥优势,积极主动地推进两岸经济合作和交流,对台商投资的领域、项目、方式,要切实体现“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对台经济工作的重点是:在办好现有台资企业和继续吸引台湾中小企业来川的同时,努力做好吸引台湾大企业来川的工作。对来川投资考察的台湾大企业,省级有关部门和地、市、州要确立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引导台商投资于我省重点鼓励的领域和项目;进一步发展川台贸易,努力扩大对台出口;加强农业、科技、劳务及共同开辟国际市场的合作;鼓励台商投资我省边远山区、民族地区;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千方百计地做好我省对台经济工作。

  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和适当放宽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吸引台商投资的工作

  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台商投资于农业、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基础原材料和出口创汇项目;引进高新技术、先进技术,改进产品性能、质量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项目;综合利用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的项目。鼓励台商投资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鼓励同乡镇企业进行嫁接。

  鼓励台湾大企业特别是台湾的主导产业到我省投资,鼓励台商投资于我省属于国家“八五”、“九五”计划内吸引外资的项目,以及我省重点发展的“八大优势拳头产品”、“五个重点传统产业”的项目。在技术、商务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优先与台商合资、合作建设经营。

  对一些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只要项目有市场、有效益、对我省经济发展有利,可以适当放宽,实行个案审批。对外商投资试点领域,如商业零售、房地产,鼓励台商参与竞争,对台商可适当增加1至2个试点项目。

  推动金融合作。对台商来川设立金融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可先争取在成、渝两市设立几家台资银行办事处(分行)、财务公司。

  台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做到外汇收支自行平衡。对经批准的台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引进先进技术项目等,允许按国家有关规定平衡外汇。

  适当放宽内销比例。只要不需要外汇平衡,可以适当扩大台资企业产品的内销比例。台商到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发资源,投资设厂,可以不受内销比例限制。

  积极引导台商到我省成都、重庆、德阳的台商开发区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投资。必要时也可将省级开发区改为台商投资区,或在区内设台商工业园区。鼓励台湾同行业相关企业群体投资,形成产业带。

  三、大力开展川台两省农业合作

  台湾农业在种养技术、品种改良、农产品加工及市场营销、农业生产服务等方面有一定优势。四川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在农业方面同台湾合作有着广阔的领域、潜力和前景。鼓励台商来川举办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储蒇、运输以及产品(除粮、棉、油外)销售出口的贸工农一体化项目(其中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鼓励台商举办种植、养殖、加工、保鲜、储运等方面具有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的项目,对台商投资开垦荒山荒坡的,给以更多的优惠和方便。要积极创造条件同台湾联合建立农业开发区,重点引进台湾优良品种,发展高效创汇农业。农业部门、企业对台商引进、推广台湾优良品种和技术有功者,应予以奖励。

  允许台商投资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省政府审核,报经国务院批准,在合资、合作经营农副产品(除粮、棉、油外)的批发、零售业务方面进行试点。

  四、加强我省对台科技和劳务合作

  四川在同台湾进行科技、劳务合作方面有着重要优势。在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要以高新技术产业化、商品化为主攻方向。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建立有效的机制,吸引台湾科技界、产业界与我省进行对口交流与合作,首先加强企业科技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要着重抓好与台商在我省重点科技产业、关键产品、关键技术和零部件方面的合作开发,鼓励台商与我省企业发展技工(农)贸一体化的合作项目,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加强与台湾科技工业园区及其他科研机构的联系,积极开展互访、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和成果转让。可在我省选择有条件的一、二个台商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由两岸合办科学工业园区,建立两岸产业科技合作的重要基地。

  对台劳务是一项涉及面很广、非常复杂的工作。一定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加强管理,互惠互利,确保安全”的原则办。我省要发挥四川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成为向台湾输出劳务的首批试点省。

  五、努力扩大对台贸易

  对台贸易工作的重点是促进早日实现两岸直接贸易。要坚持“直接双向、互利互惠、形式多样、长期稳定、重义守约”的对台经贸交流五项原则。千方百计增加对台出口货源,建立出口商品基地,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有关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尽量保证对台出口货源和出口配额,运输部门特别是铁路部门要提供条件,尽量满足对台出口产品的运输。要加强同台商合作,充分利用台商的外销渠道和营销技术,共同开发国际市场。我省驻港商务机构要加强对台贸易工作,充分发挥其桥梁作用。要注意为台资企业解决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的本地生产、供应和配套问题。

  全面放开我省外贸公司经营对台进出口业务,进一步简化对台贸易审批手续。除少数大宗重要商品仍实行统一管理外,其他商品的对台出口按《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积极促进我省与台湾在贸易洽谈和考察、展览、广告等方面的双向交流,探讨两岸共同开拓国际市场的领域和方式。

  六、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台资企业的管理,切实保护台商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部门要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尤其是要重视改善“软环境”,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完善市场机制,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和人员素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我省制定的有关法规,切实维护台商在大陆的合法权益。尤其要杜绝工作中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涨价。要注意提高台资企业员工素质,做好人才培训工作。要完善台商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在投资、贸易和有关信息、政策、法律咨询方面为台商提供服务。台办和司法部门加强合作,选择一些信誉好、经验丰富、政策水平和政治素质高的法律服务机构从事两岸经济合作的法律服务。

  要认真办好台资企业,切实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在继续招商引资中的示范作用。台办和计委、经委、外经贸委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加强联系,跟踪服务,排忧解难。台资企业的水、电、气供应和通讯、运输、信贷资金等,有关部门应纳入计划,统筹安排。收费标准与当地国营企业同等对待。台湾投资者及其企业所聘台湾雇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办一定期限内多次入出境证和台资企业台方人员证件。在省内交通、购物、住宾馆享受当地居民付费标准。在台商集中、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建立台商生活小区,可试办台商子弟学校。

  要不断完善有关法规,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各部门应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台资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引导台商合法经营。要做好台商的资信审查,加强对台商所持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资产评估、税务监督检查和财会稽核制度,防止台商利用控股或控制购销渠道等手段,转移利润,偷税漏税。要建立健全台资企业的工会组织,重视受理投诉,依法妥善解决劳资纠纷,保障台资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成、渝二市和其他台资企业较多的地方可建立台资企业协会,台办等部门要加强对该协会的指导,使之成为沟通政府与台资企业的桥梁。

  七、加强对台经济工作的领导

  对台经济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台经济工作的领导,要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吸引台资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省上建立由分管副省长牵头,由台办、计委、经委、外经委、财办和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国资管理、海关、银行、商检、公安、国土等部门参加的“对台经济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我省对台经济政策,通过对台经济工作情况及台商投资重大项目动态等。其日常的会务工作由省台办承办。

  各级台办要切实履行“综合、组织、管理、指导、协调”的职能,加强督促检查,掌握我省对台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基本情况和重要台商的投资活动及大宗重要商品对台出口的情况。要充分运用对台联络的优势,争取更多大企业大财团来川投资。

  各地和省级部门的对台经济工作,特别是台湾大企业来川考察投资等情况,要及时报省台办掌握。凡是重大项目以及需要给予优先和放宽政策的个案处理项目,有关部门要加快审批。台办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吸引台资办好台资企业的同时要努力办好台属企业。

  我省驻香港及驻沿海省市的办事机构,要把引荐台商来川投资、贸易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充分发挥政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民间社团和台胞台属在对台经济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广泛联络,广交朋友,大力推动四川与台湾在经济、科技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台经济工作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川府发[1994]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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