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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和《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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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和《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川府发[1999]10号

  为改善我省投资软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试行《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以下简称《明白卡》)和《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白卡》列明了外商投资企业应予缴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是保证《明白卡》实施并对收费行为所作的规范,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二、凡《明白卡》所列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规定有高限和低限的,一律按低限缴纳。

  三、《明白卡》所列收费项目均为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今后,如省级及其以上有权机关公布了新的收费项目或公布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均按新的规定执行,《明白卡》也将作相应调整。

  四、省政府授权成都市人民政府按省政府确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成都市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一、《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目录》(略)

  二、《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管理办法》

  附二:

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保证《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以下简称《明白卡》)的实施,规范收费行为,切实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含中央审批和外省驻川)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向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收费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收费部门必须严格按《明白卡》所列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收费人员进行收费时,须出示《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

  (二)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专用收费票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

  (三)收费人员应详细如实填写《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负担登记卡》(以下简称《负担登记卡》)。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违法违规收费:

  (一)未经审批,擅自在《明白卡》所列项目之外设立收费项目收费,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无《收费许可证》收费;

  (三)不使用“专用收据”收费;

  (四)拒绝填写《负担登记卡》;

  (五)以办证、检查、验收、年检等为借口,在规定以外加收费用或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摊派等;

  (六)其他违法违规收费。

  第五条 凡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违规收费的,由各级财政、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视情节由物价部门依法吊销《收费许可证》;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凡违法违规收费所得,应如数退还企业,如无法退还的,应予没收并上交国库。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明白卡》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时缴纳本企业所涉及的应交费用。

  第八条 对违法违规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予以抵制,并可向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外经贸部门、监察机关或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举报。

  第九条 今后,如经有权机关审批的收费项目涉及《明白卡》所列收费项目的增加、取消或收费标准的变动,省财政、物价部门将定期对《明白卡》作相应修改。

  第十条 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费用,必须按收费单位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管理,收费部门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年度收支情况,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物价、外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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