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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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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暂行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对外开放的步伐,吸引外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以下简称成片开发),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90]第56号令)和《唐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政府[92]第1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内,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均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成片开发为国务院[90]56号令第二条所表述的内容。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对本辖区内成片国有土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进行审批、登记和监督检查。为搞好我市场新技术开发区、南堡开发区、王滩开发区的成片开发工作,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可在开发区内设立驻区办事处,在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县土地管理局双重领导下履行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成片开发工作。

  第四条 成片开发应确定明确的开发目标,应有明确意向的利用开发后土地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市内外的国营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成立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开发企业,或独资经营的开发企业(以上统称为开发企业)。

  第六条 在我市成立开发企业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发者持投资开发的意向书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城镇规划要求办理用地承诺;

  二、编制开发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后办理批发手续;

  三、审定合同和章程,申请企业批准证书;

  四、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五、办理申请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 开发企业使用本市国有土地,应依照市政[92]12号令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办理程序和各项费用的收缴均按该规定执行。

  第八条 开发企业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为条件联营合作开发的,须经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后再出让给开发企业开发、利用、经营。

  第九条 开发企业在其开发区域内可以依法自主经营管理,其它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十条 开发企业可以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进行投资建设,兴办企业,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按合同规定缴纳以下费用:

  1、出让金:由征地成本、土地开发费和级差地价三部分组成,根据用地性质、区位及出让年限等因素确定。

  2、土地使用金:每年每平方米交纳0.5——1元。不足半年的免收,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半年计收。

  其它有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者应当用外币支付出让金,但外商投资者在我国投资已获利取得人民币的,可用人民币支付出让金,也可按合同规定以开发出来的场地或设施抵交出让金。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其地下资源和埋藏物仍属于国家所有,如需开发利用,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十三条 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开发区域的各项建设,也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应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开发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经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必须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开发规划的投资开发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开发提出警告,或并处每平方米2——4元罚款,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不可抗力除外。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赠与行为时,须在签订合同十五日至三十日内,按市政府[92]12号令中有关规定到土地、房产等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利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增值费。受转让方按土地使用权价格的1%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管理费。土地增值费按下列比例收取:

  1、土地增值额未超过出让或前次转让地价的100%,交纳增值部分的200%。

  2、土地增值额超过出让或前次转让地价的100%——200%的,交纳增值部分的20——40%。

  3、土地增值额超过出让或前次转让地价200%以上,交纳增值部分的40——60%。

  第十七条 为鼓励外商在我市投资进行成片土地开发,在土地使用方面特制定下列优惠政策:

  1、开发企业实施成片开发所使用的土地,其土地出让金按低限标准收取。

  2、开发项目是属于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免交土地使用金。

  3、开发目标为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的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金,如进行深层次开发,独自经营十年以上的,再免交五年的土地使用金。

  4、开发目标是属于经营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的十年内免交土地使用金。

  5、开发目标是属于能源、交通运输和原材料等基础产业的,三年内免交土地使用金。

  6、开发目标是属于经营商业、旅游、服务行业的,两年内免交土地使用金。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或个人投资从事成片土地开发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非经济开放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唐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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