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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外经贸部关于第86届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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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第86届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
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

  为做好第86届广交会改革和组展工作,现就改革方案通知如下:

  一、继续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和展品结构

  (一)继续提高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参展比例,争取达到50%,并重点保证大型企业的参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展。

  (二)继续加大对高技术产品参展的支持力度。在医保、食品等展区试行设立高技术产品展厅。对信息、医保、食品类的高技术产品减收参展费。

  (三)加快培育名牌出口商品,对列入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重点保证参展。

  (四)压缩不需看样成交商品的参展规模,设立原料性商品洽谈厅。

  二、完善摊位分配办法

  建立适应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和展品结构的摊位分配机制,使摊位分配办法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不同贸易方式、不同商品出口对广交会摊位的需求状况:摊位分配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一)分配摊位的出口金额口径调整为: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边境小额贸易项下,需要在广交会看样成交商品的出口额。

  不需在广交会成立的商品、设有专项展区或洽谈厅的商品,其出口额均不作为分配摊位的出口额。

  (二)各交易团(不包括总公司分团)摊位数量,先核定统一的基数,在该基数之上再按出口金额分配。无副省级市的省、自治区,按相应标准增加摊位。

  对西藏仍维持现有摊位。

  (三)继续扩大名牌商品、高技术产品的摊位规模。

  (四)规范保证性摊位、招展展区的组展办法。凡按规定申报或推荐的,如未能安排,由负责受理和评审的商会给予答复,并在《广交会通讯》刊登。

  三、完善参展资格审查办法

  (一)参展单位的参展资格标准中的上年出口金额,调整为100万美元(指海关统计,出口金额口径与摊位分配出口金额口径相同)。对下列企业,取消出口金额标准条件:

  1.属国家确定试点企业集团和千户重点企业;

  2.以高技术产品参展(在该产品所设展区参展)的企业;

  3.保证性摊位、招展展区或洽谈厅的参展单位。

  (二)老少边穷地区参展单位出口金额标准,由交易团自定。

  (三)对参展单位出口金额的审查,实行计算机核查办法。

  四、进一步强化广交会信息功能

  继续以面向参展企业和外商为主,以商品市场和行业发展为主要内容的研讨会、报告会。

  五、配套文件及其他

  (一)外贸总公司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合并,另行组成新的联合交易团,由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牵头组团。交由地方管理的企业,随地方团参展。

  (二)改革方案的6个配套文件于3月18-19日另发。届时未收到的,请即与我部(发展司)联系。

  请各单位即将通知传达到各有关企业。

  外经贸部
1999年3月16日

第86届广交会申请参展及资格审查办法

  一、申请参展

  (一)申请参展的企业,必须符合规定的资格标准,由企业按《申请表》要求,于4月1日前提出申请:

  1.地方企业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

  2.交由中央管理的企业,未脱钩的部委企业或部委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向联合交易团组团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申请。

  (二)第85届广交会已参展的企业,不再办理申请手续。

  但在专项商品洽谈厅、摊位、招展展台参展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申请。

  二、参展单位资格标准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按所参展的行业馆,具有该组馆进出口商会会员资格(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资格。

  (三)具有出口经营实绩,1998年出口金额达到100万美元(按海关统计,出口金额口径与广交会摊位分配的出口金额口径相同)。

  对下列企业,取消出口金额标准条件:

  1.属国家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和千户重点企业;

  2.以高技术产品参展(以《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为准,并且是在该产品设展区参展)的企业;

  3.保证性摊位、招展展区或洽谈厅的参展单位。

  三、资格审查

  (一)对第85届广交会已参展;又符合第86届广交会参展资格标准的,不再办理资格审查。

  (二)对新申请参展企业,按以下办理资格审查:

  1.进出口企业代码和出口金额,由交易团审查,并于4月9日前将审查情况转轻工工艺商会;

  2.商会(协会)会员资格,由轻工工艺商会会同其他有关商会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负责审查,并于4月16日将审查情况向有关贸易团反馈,同时向外贸中心(交易会工作部)传送。

  四、备案

  预先建立含有符合参展资格的企业名单的备案系统,对进出口企业代码、商会(协会)会员、出口金额项进行控制。不具备参展资格标准的企业,计算机审查不予通过,无法给该企业分配摊位。

  (一)符合参展资格的企业(包括第85届广交会已参展和新申请参展企业),外贸中心负责输入到参展企业备案系统,并于5月20日前将参展企业备案系统向各交易团和组馆商会提供。

  (二)各交易团按摊位分配备案要求,将摊位分配情况输入到参展企业备案系统,并于6月20日前向外贸中心提供。

  五、公布

  参展企业资料于30日前通过网络公布,并向外商提供,方便外商与参展企业联系。

  六、其他

  (一)企业名称、摊位及有关资料变更,由交易团或企业(须经交易团确认)通知外贸中心,由外贸中心负责变更参展企业备案资料。

  (二)老少边穷地区交易团(包括:山西、内蒙古、安徽、江西、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成都、西安、新疆兵团),可自确参展企业的出口金额标准。

  其他交易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参展企业的出口金额标准,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交易团调整后的标准,要公开、透明。

  (三)对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参展的,各交易团可以不受理。

  (四)非标准价摊位参展单位的资格审查事项,按此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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