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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对卫生部门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含义详见中央纪委中纪发〔2000〕4号《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在本部门管辖的地区内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经营活动。 二、不准从事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单位由政府投资或审批项目的投标、承包活动。 三、不得为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和具体事项提供有偿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 四、不得从事健康相关产品审批的有偿中介活动。 五、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或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仍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六、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卫生部 卫办发[2000]3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