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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事办公室关于温州市涉外案件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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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外事办公室《关于温州市涉外案件处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温州市涉外案件处理工作的意见
温州市外事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随着我市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深入发展,涉外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外案件处理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妥善处理涉外案件,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树立法治政府形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则

  (一)本意见所称的涉外案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温州有联系的涉及外国、外国人(自然人及法人)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治安等案件及死亡事件。

  (二)处理涉外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维护我国家主权和利益,同时必须严格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当国内法律或规定与我国批准、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各有关单位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认真办案,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处理涉外案件实行属地管理和市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对重大涉外案件,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五)涉外案件如进入诉讼程序,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部门在不妨碍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积极提供协助。

  二、案件处理的职责分工

  涉外案件处理,按照业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分工协作、分级负责。根据案情性质和需要,由市主管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和涉案县(市、区)当地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参加,组成临时涉外案件工作组,协调处理涉外案件。

  (一)涉外渔业案件。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协调市公安局、外办等单位和涉案县(市、区)当地政府及所属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处理。有关处理程序按《外交部、农业部关于下发〈我国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外领一函[2000]73号)和《外交部、农业部关于〈我国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程序规定〉有关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外领一函[2000]487号)执行。

  (二)对外劳务合作案件。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协调市公安局、外办等单位和涉案县(市、区)当地政府及所属涉外劳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外派劳务人员单位处理。

  (三)境外就业案件。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协调市公安局、外办等单位和涉案县(市、区)当地政府及所属涉外劳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外派劳务人员单位处理。

  (四)涉外刑事、治安、偷渡、交通事故等案件。由市公安局牵头,协调市司法局、外办等单位和涉案县(市、区)当地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处理。

  (五)外国人死亡案件。由案发地公安机关确认案件性质。如系正常死亡(因健康原因自然死亡),由死者的接待或聘用单位处理善后事宜,市外办予以协助;无接待或聘用单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如系非正常死亡(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故死亡),由市公安机关处理。

  (六)外国留学生案件。由市教育局牵头,协调市外办等单位和涉案院校、涉案县(市、区)当地政府及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七)外国文教专家案件。由聘请单位的市级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市外办等单位和涉案院校、涉案县(市、区)当地政府及所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八)外国经济专家案件。由市外办和市人事局牵头,协调市外经贸局等单位和涉案县(市、区)当地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专家聘用单位处理。

  (九)涉外海事案件。由温州海事局牵头,协调市外办等单位和涉案县(市、区)当地政府处理。

  (十)涉外婚姻和尸体(骨灰)运输、安葬等案件。由市民政局牵头,协调市外办、公安局、侨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等单位和涉案县(市、区)当地政府及所属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十一)外国籍船舶和外国籍飞机(飞行器)在我口岸发生的案件。分别由温州海事局和温州永强机场牵头,协调市外办、公安局、交通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等单位和涉案县(市、区)当地政府及所属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十二)涉外公共卫生(传染病)案件。由市卫生局牵头,协调市外办、公安局、旅游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和涉案县(市、区)当地政府及所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十三)外国记者非法采访案件。由市外办牵头,协调有关单位和涉案县(市、区)当地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处理。

  (十四)涉外旅游投诉案件。由市旅游局牵头,协调市外办等单位和涉案县(市、区)当地政府及所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十五)危害国家安全的涉外案件。由市安全局牵头,协调市公安局、外办等单位处理。

  (十六)其他涉外案件。按照业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业务主管单位牵头协调处理。

  二、情况通报

  (一)根据《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和《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情况讨论会纪要的通知》(外发[2002]19号)精神,做好内部情况通报和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工作。

  (二)内部情况通报。案件发生地政府及所属主管部门在涉外案件发生后,应在受理案件或采取措施的24小时内,将有关案件、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时抄市外办。重大涉外案件的案情进展情况应随时报送。

  (三)对外报道。涉外案件如需对外报道,由市新闻办牵头,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统一提供对外口径。

  (四)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涉外案件的类别,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司法局、市外办、温州海关等单位,按照外发[1995]17号、外发[2002]19号文件的要求和分工,在规定的时限内,分别通知相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如遇特殊情况不宜通知时,需商市外办同意。

  三、涉外案件处理的其他相关问题

  (一)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根据刑事诉讼的进程,分别由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牵头,协调市外办等单位和涉案县(市、区)当地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处理。探监程序按照《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司法部令第76号)执行。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境外人员的接待及费用。由案发单位负责使领馆、境外人员的接待和场地安排等工作,市外办可派员协助。无案发单位的,由市外办负责接待、安排。外方为涉外案件主要责任方的,使领馆、境外人员的食、宿、交通、场地使用等有关费用原则由外方承担,不明确的由有关涉案方协调解决。

  (三)涉外案件的公文处理程序。由涉外案件处理牵头单位向市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行文,报告或请示有关事项。根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如需征求其他单位意见的,由牵头单位向被征求意见单位会签文件。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事办公室关于温州市涉外案件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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