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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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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发[2000]36号

  为了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加快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加积极合理的利用外资,给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就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作出如下决定:

  一、强化开放意识,切实转变观念,增强改善投资环境的工作力度

  (一)为加强对我市改善投资环境工作的领导,增强改善投资环境工作的力度,成立我市改善投资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改善投资环境的日常工作。

  (二)当前,我市改善投资环境工作的重点要放在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的软环境上。各区、县、市级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工作目标,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为外商投资企业做好服务,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

  (三)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各种形式,在全市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造声势,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强化改革意识、开放意识、机遇意识、竞争意识,充分认识治理和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清楚地看到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是推动西安经济和社会事业大发展的重要条件,从而形成一个“人人关心投资环境,事事关联投资环境,处处维护投资环境”的社会氛围。

  二、成立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实行“一厅式”联合办公,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一)组建“西安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推行集中办公和“一厅式”服务。“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汇集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职能部门,融政策咨询、审批管理、核准登记、注册办证、包括联合年检、规划用地、办理用电、用水、用气、劳动用工手续以及集中收费、投诉受理等于一体,为投资者提供“一条龙”服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市外经贸局、市计委、经委、工商局、建委、规划局、土地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技术监督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局、公安局、市监察局、房产局、卫生局、环保局、供电局、公用事业局、外汇管理局、西安海关。这些部门都要派员进驻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联合办公,并商省商检局参与联合办公。

  (二)与外商投资项目相关业务较多的外经贸、工商、城建、财政等部门的有关处室(分局),需成建制进驻“服务中心”的,成建制进入;其他部门可派出2-3名业务人员进驻“服务中心”。各部门派驻“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务必恪尽职守,负责外商投资者所送文件的接收和联络工作。能现场办结的有关手续,尽量在现场办结;现场办结不了,需拿回本部门办理的,要告知外商投资者办结的时限;需呈报中央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的,要定时向外商投资者通报进展情况。

  (三)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日常的投资政策咨询和投资者的申报手续。各部门必须相互配合,协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使投资者能在最短时间内办妥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直至投产销售的所有相关手续。

  (四)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推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投资者将有效齐备的文件递入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的受理窗口后,所有审批手续由各部门内部协调配合,按流程分头办理,限时办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最终审批文件、证书、执照、登记本等统一送返到受理窗口,投资者在受理窗口交付规定的费用后即可领取各种批件。

  (五)大力进行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抓住国家投资重心向西部倾斜的机遇,修订、出台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一)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产业投向,重点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工程、旅游业、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环保产业和出口创汇型产业,鼓励外商转让先进技术。放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项目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程度。

  (二)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旅游度假区、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在扩大开放和利用外资中的“窗口”和基地作用,为它们赋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

  (三)拓展引资领域和引资方式,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积极创造条件,尽快使金融、保险、旅行社、外贸、国内零售商业、中介服务等领域在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方面取得突破。在坚持以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为主的同时,继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适度利用国外商业信贷;积极采取国际通行的境外上市、发行境外债券等方式引进外资。大力吸引技术先进、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来我市投资经营和设立办事机构,有重点地推动大型国有企业与跨国公司开展合作,推动本市企业与跨国公司协作配套,带动相关企业和产业的发展。

  (四)凡是市政府过去出台,没有废止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有效。随着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而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我们将结合西安实际,及时出台相关政策。

  四、规范管理,依法行政,从根本上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行为

  (一)清理现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收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开放办、纠风办等部门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应取消的立即取消,凡能够合并的收费项目尽量合并,凡应减免的收费项目严格按有关规定减免,凡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设立的各项收费一律取缔。重新制订《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本》,收费本外的任何收费坚决不许收取。

  (二)外商投资企业各项税外费的收缴工作,由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实行收支两条线,禁止收费单位截留、滞留各项收费,进一步增强透明度,使之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三)修订、完善《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明确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增强服务职能。禁止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拉赞助、搞集资、揽储蓄、安插人员、吃、拿、卡、要,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收费;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借检查、评比、培训等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拉企业有偿参加各种名目的会议;禁止强行向外商投资企业出售书刊、资料等。

  (四)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活动,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坚持文明执法、实行亮证执法,执法活动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建立对外商投资企业检查登记许可制度,杜绝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必要的检查和重复检查,若确需检查时,必须经过市改善投资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后方可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3日内给予答复。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采用停电、停水、停气、切断通讯、阻碍交通等手段制裁外商投资企业。非经法律程序,不得查封、冻结外商投资企业帐户。

  五、成立外商投诉中心,组建外商投诉协调网络,切实保障外商的合法权益

  (一)为了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诉协调工作的领导,增强投诉协调的力度和权威性,市人民政府成立“西安市外商投诉中心”,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开放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及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我市外商投诉受理的领导工作;协调重大投诉案件;主动监督检查和宣传投资环境及法规政策;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投诉受理工作情况。

  (二)投诉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投诉受理工作,人员由市外经贸局、市监察局派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统一受理在西安投资的外商投诉;督促检查承办单位处理外商投诉问题的办理情况;对被投诉部门或人员的处理提出意见并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做出处理答复;提供涉外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定期向投诉中心领导汇报投诉受理和协调处理情况。

  (三)组建外商投诉网络,网络成员由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组成,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有关领导为网络的特邀成员。各网络成员单位对外商投诉工作必须指定并落实具体经办处室和经办人员。网络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直接受理本单位的外商投诉案件;办理并及时反馈改善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解的投诉事项;配合改善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研究和解决外商投诉的有关问题;跟踪检查投诉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提供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法规、政策、规定的咨询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授予有关网络成员单位在受理投诉时相应的检查权、监督和违纪处分建议权。

  (四)投诉中心要以及时、公正、廉洁、高效受理投诉为指针,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违法乱纪为重点,以为客商排忧解难、优化服务质量为宗旨。加强与外商的沟通和联络,建立市政府领导与外商投资与企业代表恳谈会制度,认真听取外商对我市投资环境的意见和建议,千方百计做好改善优化投资环境工作。

  六、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令行禁止,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一)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个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未经法律程序,不得处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个人。

  (二)建立投资环境监督员监督检查制度。根据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监督员对我市投资环境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三)涉及外商投资工作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自我监督、自我检查功能。各级监察部门要通过外商投诉、群众举报、外商评议等方式,加强对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责成其限时改正;情况严重的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对侵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个人合法权益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调离涉外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和市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结合本地和行业实际,制定贯彻执行本决定的实施意见,报市改善投资环境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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