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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服务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中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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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服务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中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6〕1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中作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关于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服务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中作用的意见

  扎实推进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建设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是市委、市政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立足厦门实际,服务全省、全国发展大局,服务祖国统一大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中的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

  新一轮跨越式发展,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需要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全市律师队伍要认真学习省委七届七次会议通过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纲要》和《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上。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紧紧围绕我市“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结合律师工作实际,主动作为,善于作为,体现作为,积极拓宽服务领域,把服务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经济建设的方方面面。要按照“服务发展、维护稳定、建设法治、弘扬诚信”的要求,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能力,达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政治效果、体现司法公正的法律效果、维护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效果。

  二、主动服务,为我市经济建设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以及“十一五”期间,我市将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广大律师要积极为国企改革、民营经济发展、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形成有效的服务机制;要引导企业防范经济交往中可能产生的疏漏,避免经济纠纷或法律诉讼,促进我市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要适应我市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加强在国际投资、国际劳资、环境保护和反倾销等领域的参与能力,维护我市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

  (一)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实施的一项系统工程。广大律师要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在债权债务清理、职工劳动关系调整、产权界定、股权置换等方面发挥作用,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准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避免法律风险,保证改革的规范运行。要通过有效的形式,协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正确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改革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框架下运行。

  (二)促进对台交流合作。近年来,台湾一些产业发展和市场布局正在加快向大陆转移,这为我们进一步拓展对台经贸交流合作带来了新的契机。同时,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决策部署,已经得到中央的重视和肯定,为我市加快发展,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平台。全市律师要认真谋划,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运用自身的知识和技能,积极为台商宣传、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经贸活动顺畅开展。要努力为引资、合作项目把好合同关,理好法律关系,避免因经贸交往产生的纷争。市律师协会涉台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要切实发挥作用,承担起两岸法律事务交流、两岸经贸涉法实务研讨、涉台法律事务培训、指导涉台诉讼仲裁案件办理等职责。

  (三)努力为重点建设项目服务。在跨越式发展中,因利益调整不可避免会引发一些矛盾和纠纷,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建设工程中的纷争等等。全市律师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正确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疏导、调解等说服工作,把矛盾化解于初始阶段,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各律师所、各执业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落实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发现影响全局、影响稳定的重大信息、重大情况,要在24小时内向市司法局报告。

  (四)充分发挥贸易救济法律事务中心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市贸易救济法律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构建我市进出口预警机制、防范对外贸易风险中的作用,加强应对国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能力,加大宣传普及世贸规则以及贸易救济相关知识的力度,及时发布国外贸易救济措施的新动态,提供国内贸易救济的政策和消息。要调整、充实中心组成人员,建立健全更加规范、更加高效的工作机制,真正发挥中心的应有作用,使中心成为服务外经贸企业的一个重要平台和载体。要加大与外经贸企业的沟通与接触,提高中心服务外经贸企业的能力。引导和鼓励律师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主动参与双边、多边贸易中的涉法事务。

  (五)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要通过开展“三进”活动,在民营企业中普及法律知识,引导民营企业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治理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当好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民营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生产、依法处理各种事务,促使民营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要积极开展非诉讼调解,依法在庭外化解纠纷,为民营企业主节省时间和精力。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诉讼,要认真全面地收集证据,尽最大可能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广大律师要积极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参与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业务合同的谈判,协助起草合同和其它法律文书,为村民委员会和农户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为农民的富裕提供法律保障,防范经营风险。及时调处土地流转产生的纠纷,调解中,对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调处;对法律依据不足、一时难以界定的,应以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要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提高村“两委”班子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依法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进程。

  三、围绕中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和谐社会需要健全的法律服务业作为支撑,法律服务业的健全对化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广大律师要充分利用广泛接触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执业优势,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职能作用。

  (一)积极参加“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广大律师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把握好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法律权威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辩护中,应从犯罪构成要件、从事实和证据方面发表辩护意见,不纠缠细枝末节。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或者被告人、被害人情绪不稳定的要及时报告。市司法局专案辩护领导小组、市律师协会重大疑难案件业务指导小组要努力发挥作用,各律师事务所应成立专案辩护讨论小组,负责对疑难、复杂案件的集体讨论并收集有关信息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二)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广大律师要利用专业优势,发挥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和调解的功能作用,积极参与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不断消除不和谐的因素。通过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引导企业和居民百姓正确行使诉求,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积极参与法庭调解、社区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努力化解矛盾纠纷。要为民商事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要在原有工作机制上,加大工作力度,教育、引导律师在参与信访工作以及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和群体性事件中,既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三)及时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是我国法律援助的主体力量,广大律师要严格按照《律师法》的要求,切实承担起扶贫助弱的社会责任,不仅要为弱势群体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而且要通过开展法律进乡村、法律咨询等多样化的法律帮助,使那些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但确实需要法律帮助的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的法律服务。

  四、充分发挥公职、公司律师作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进程

  继续深化公职律师制度,大力发展公职律师队伍,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做到每个市直行政机关以及各个区政府都有自己的公职律师。加大对公职律师的培训力度,增强公职律师履行职责的技能。引导公职律师通过为政府及政府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建议,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接受政府及政府部门委托,处置相关具体的法律事务等等,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树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避免行政决策的失误,提高行政效率。要充分发挥植根于各区政府中法律顾问团的作用,促使顾问团积极协助各区政府及政府部门处理好在重点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充分发挥公司律师在代理诉讼、履行法律事务审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参加业务谈判的职责,保证企业能够健康、规范、有序地发展,科学、依法地作出决策。通过修订《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变公司律师“单一、被动、补救”式的服务向“全面、主动、预防”式的服务方式转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企业的经营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扩大公司律师试点范围。

  五、加强队伍建设,改善执业环境

  加强队伍建设,是我市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律师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广大律师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一)强化队伍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要从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完善监督、强化自律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学习教育机制、行业准入机制、监督惩戒机制、保障机制和评价机制等长效管理机制,促使广大律师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公正。决不允许律师发表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决不允许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及其活动,决不允许在执业中挑词架讼,唆使、诱导当事人上访闹事。在执业中要正确处理好维护权利与维护稳定的关系、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按照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编制的《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示范文本》所确定的23项制度,本着“废、改、立”的原则,完善规章制度的修订。各执业律师要把弘扬崇高的法治精神和秉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道德结合起来,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不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创造一流的法律服务水平。

  (二)不断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律师根据《宪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就接受的诉讼、非诉讼业务、仲裁代理,向政府及其部门调查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情况,或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给予支持和协助。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除外。对获取的材料,不得在委托业务之外使用。对律师要求确认所复制材料来源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确认。律师向政府及政府部门调查取证时需出示下证件:⑴当事人授权委托书;⑵律师执业证书;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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