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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商务局关于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计划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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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外贸企业:

  为加快我区外向型经济发展,促进我区外贸增长方式转变,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现已进入资金项目申报阶段,请各企业认真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附件2),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认真组织上报项目并在上报资金项目时严格把握以下几点: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有进出口经营权、依法经营、无走私、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出口达到一规模的企业。

  二、各企业上报的项目必须是已完成的或已正在实施的项目,获得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重复申报。

  三、地产品出口资助、加工贸易业务资助以及出口信保保费资助项目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企业于2007年10月9日前按要求将上报材料一式四份报至我局外贸处,逾期我局将不再受理。

  (市商务局联系人:孙瑜  联系电话:8857134 13369603911)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外经贸发(2007)1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区外经贸事业的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区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发展资金”)。为规范外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的来源为:

  (一)中央拨付我区的部分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

  (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资金;

  (三)其他来源。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外经贸厅是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

  自治区外经贸厅负责确定外经贸发展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外经贸发展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外经贸发展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并对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方向

  第四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进一步转变我区外贸增长方式,促进我区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惯例;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外贸生产性的、地产品出口的和境内外加工贸易的企业项目建设,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扶持发展重点外向型产业项目。支持自治区地产品出口和境内外加工贸易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外向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自治区石油石化、煤电煤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纺织、特色农副产品深加工和高新技术等行业和企业的新产品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进一步推动我区出口产品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企业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二)扶持出口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品牌、服务品牌和企业品牌建设;对企业进行国外商标注册、质量认证和商品国际标准认证等给予支持。

  (三)扶持出口基地建设。重点对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医药出口基地和软件出口基地建设方面给予支持。

  (四)扶持企业境外合作开发项目。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境外资源开发、境外投资建厂、建设贸易市场以及境外工程承包项目;对企业组织重要能源、资源类产品进口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支持。

  (五)扶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有效化解出口风险。

  (六)扶持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可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第七条 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投入自有资金的50%.

  外经贸发展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的80%.

  第四章 资金申请

  第八条 申请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并有进出口业绩。

  (三)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财务会计信用、信贷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

  第九条 申请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水平、职工人数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销售、利润等),企业进出口情况(海关口径),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产生的效益。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企业章程(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两厅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申请无偿资助支持方式的企业,除提供第九条要求的资料外,需提供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企业,除提供第九条要求的资料外,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和利息清单(复印件)。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行业、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和当年外经贸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地州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联合上报本地区的初审项目;区属企业分别上报自治区外经贸厅和自治区财政厅。

  申报外经贸发展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企业项目申报、资金申请审核及项目评审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外经贸厅按职责划分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自治区外经贸厅会同财政厅对各地州市上报的申报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金额,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对项目资金单独核算。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收到外经贸发展资金拨款后,计入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收到外经贸发展资金拨款后,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自治区财政厅、外经贸厅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外经贸发展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外经贸发展资金,或因故中止(不可抗力除外)的项目,自治区将收回全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使用外经贸发展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外经贸厅,逾期不报的地州市,今后不再安排外经贸发展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外经贸发(2007)14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转变外经贸增长方式,扶持发展外向型经济,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实现对外贸易与经济技术合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发展资金),并制定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自治区外经贸厅和财政厅(以下简称两厅)是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自治区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自治区外经贸厅负责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研究提出资金的支持重点,制定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操作规程、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提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监管要求和拨付程序,审核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两厅在各自管理职权范围内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并自觉接受商务部和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二章  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支持方向

  第四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 符合自治区对外开放及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

  二。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培育和发挥各类外经贸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

  三。 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五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扶持发展外向型产业

  重点支持地产品出口及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加工贸易项目;支持石油石化、煤电煤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纺织、特色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高新技术等领域外向型生产企业的新产品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

  (二)扶持出口创新基地建设

  支持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医药出口基地和软件出口基地的建设;

  (三)扶持出口品牌建设

  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品牌、服务品牌和企业品牌;支持企业开展国外商标注册、质量认证和商品进口国标准认证等。

  (四)扶持境外合作开发项目

  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贸易、资源开发、投资建厂以及工程承包项目;对企业组织重要能源、资源类产品进口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资助。

  (五)扶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

  (六)扶持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六条 具体支持范围与方式

  (一)对于在区内登记注册进出口经营权,依法纳税,无涉嫌走私、骗税行为,出口地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资助,具体办法另见相关规定。

  (二)在区内登记注册进出口经营权,依法纳税,无涉嫌走私、骗税行为的各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对其加工贸易进口给予一定的资助,具体办法另见相关规定。

  (三)对于外向型生产企业从事新产品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利息予以适当的补助。

  (四)企业出口基地建设费用主要包括建设征地费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费用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利息等费用,可按实际支付金额予以适当资助。

  (五)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品牌、服务品牌和企业品牌等的培育费用包括:商标及专利注册费、境外广告宣传费、设立境外专营店及售后服务机构费用等,可予以适当补助。

  (六)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工程承包、资源开发、投资建厂等项目建设的前期调研及论证费用、矿产资源勘探费用、贷款利息等,可给予适当资助;

  (七)出口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户企业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给予适当资助。

  (八)对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给予适当的资助;

  重大外经贸发展战略课题研究费用;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检查、评估、审计费用;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外展会、博览会、推介会等活动经费;外经贸主管部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费用。

  第三章 使用外经贸发展资金的资格、条件及义务

  第七条 资金使用者的资格条件

  (一)在自治区内注册登记对外贸易(包括边贸)、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进出口业绩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

  (二)具有实施项目的经济实力、专业人员等基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无发生拖欠、挪用国家各类基金、资金等行为。

  (四)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五)项目申请者和使用者须为同一单位。

  第八条 使用外贸发展资金的项目单位或受资助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的责任义务

  (一)项目单位必须客观、详实地编制项目方案,组织或委托可行性论证,及时、完整地提供项目申报材料;

  (二)项目单位必须保证按批准的项目内容使用外经贸发展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三)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全部实施完成后30日内,向两厅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使用结果报告书;

  (四)项目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以便接受“两厅”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地产品出口资助、加工贸易业务资助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企业,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

  (二)区级企业和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可直接报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各地、州、市企业申报项目,由同级外经贸和财政部门初审后形成报告,同时报送外经贸厅、财政厅。

  第十条 申请外经贸发展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地产品出口资助企业须提供的材料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加工贸易资助企业须提供的材料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新产品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出口基地建设费用资助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1、地州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出具的申请报告;

  2、企业使用外经贸发展资金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投资及费用支出凭据;

  5、项目借款合同及支付凭据(银行借款、利息清单)。

  (四)申请出口品牌培育项目费用资助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1、地州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出具的申请报告;

  2、企业使用外经贸发展资金申请表;

  3、注册商标、专利、认证证书副本;

  4、广告资料(报纸、照片);

  5、费用支出凭据。

  (五)申请境外资源开发及境外投资资助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1、地州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出具的申请报告;

  2、企业使用外经贸发展资金申请表;

  3、国家商务部或自治区外经贸厅批准证书;

  3、境外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国内银行出具的境外投资证明;

  5、项目投资及费用支出凭据;

  6、借款合同及费用支付凭据(银行借款、利息清单)。

  (六)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使用外经贸发展资金申请表;

  2、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申请表(须经中信保及其分支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保险合同;

  4、保费计算清单;

  (七)申请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资助的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1、使用外经贸发展资金申请表;

  2、项目费用支出凭据。

  各企业或项目单位须提供上述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两份,不得涂改并加盖单位公章,费用支出凭据还须加盖财务章。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时间

  地产品出口资助、加工贸易资助按现有规定办理;出口保费申报时间为每年2月1日-2月10日;其他项目申报原则上分两次集中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31日和8月31日以前报送。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与批准程序

  (一)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设立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共同负责项目审核与批准。

  (二)对申请使用外经贸发展资金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须委托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初审,并将评审意见上报两厅评审委员会审定批准。

  (三)经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和项目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外经贸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五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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