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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印发《汕头市企业投资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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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企业投资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2001]1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企业投资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汕头市企业投资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简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的投资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管理,是指市直审批、登记和审核转报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一)境内外投资者新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登记事项;

  (二)新开办企业的各项审批、登记事项;

  (三)企业的各项年审事项;

  (四)新设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和竣工验收事项。

  第三条 市企业投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监督企业投资管理服务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依法负有企业投资管理任务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服务中心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企业投资协调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协调会议),由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对市级投资项目的联合审议,协调解决投资者兴办企业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碰到的有关政策措施问题。日常事务由服务中心负责。

  第五条 服务中心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企业投资管理事项涉及的咨询、审批、审核转报、登记、发证、规费收缴、年检等"一条龙"服务。其主要职能是:

  (一)统一受理投资者和企业就企业投资管理事项提出的申请。

  (二)组织各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管理事项进行会审,并督促他们依法依规、及时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三)就企业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交协调会议讨论,并组织贯彻、执行协调会议决议。

  (四)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实施对新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进行踏勘和竣工验收。

  (五)协调组织各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依法进行联合年审。

  (六)负责企业投资管理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工作。

  (七)受理投资者和企业有关投诉,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为投资者提供有关办事指南、市场信息、政策法规等信息服务。

  (九)协调管理各有关主管部门在服务中心设立的办事窗口和派驻的工作人员。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服务中心设立联合办公大厅和若干办事窗口。各办事窗口由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要求派人进驻办公:

  (一)市发展计划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工商局、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应安排相应职能科室常驻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本部门涉及企业投资管理事项的审批、登记手续。

  (二)汕头海关、市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外汇局、财政局、公安消防局应安排相应人员常驻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本部门涉及的企业投资管理事项的审批、登记手续。

  (三)市公安局、经济贸易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电力工业局、自来水公司每逢星期二、四派联络员到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相关审批、受理业务。

  (四)市监察局负责对服务中心和各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七条 各办事窗口和联络员负责办理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常规性的审批、登记业务;超常规的业务可带回原单位按程序审批。

  第八条 投资者和企业申请办理涉及市级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事项范围内的各项审批、审核转报、登记等,由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后,应组织有关办事窗口和联络员进行初审。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应在初审完毕当天出具受理回执;对申报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应指导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单项审批或登记事项,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引导申办人员到有关办事窗口直接办理,并按承诺制度要求限期办结。

  (二)对涉及多个主管部门职能范围的审批、登记事项,由服务中心组织有关办事窗口和联络员进行会审,并统一安排各办事窗口和联络员限期办结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三)申报的事项与国家现行有关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者我市城市规划、产业布局、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有一定矛盾,或者按规定需协调转报省、国家审批的,由服务中心提交协调会议协调决定。各主管部门、办事窗口及联络员应根据会议决议,在限定时间内各自按程序办结有关审批手续或转报手续。

  (四)对新设企业基建项目,由服务中心按立项审批、初步设计会审、开工许可及竣工验收等工作阶段,分别组织有关办事窗口和联络员进行会审,限期办结有关审批、发证手续。

  第十条 服务中心实行限时办理制度。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在下列时限内组织、督促各主管部门、办事窗口或者联络员办结有关登记、审批、审核转报、发证手续并回复申请人:

  (一)一般贸易性企业的申报事项,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生产性企业的申报事项,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提交协调会议协调、决定的事项,自协调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办理。

  各主管部门、办事窗口和联络员办理各项登记、审批、审核转报发证手续的工作时限,由服务中心会同各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管理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办事窗口和联络员开具收费通知单,经服务中心审核后,由企业缴入财政在服务中心设立的专户,并由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和各办事窗口应根据工作职责制定办事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公布上墙,接受投资者和企业监督。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有关投资政策、市场信息、办事指南等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电话,受理企业投诉,协调解决企业在投资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派出单位和服务中心双重管理制度,业务工作由派出单位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服务中心负责。服务中心每年对各单位派驻人员的工作情况做出鉴定,作为派出单位对派出人员年终考评和提拔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对在企业投资管理和服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服务中心给予或者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服务中心或者各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由服务中心给予或者建议有关单位给予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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