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原产地标记的使用范围

  第三章 原产地标记的申请、评审和注册

  第四章 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设立原产地标记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原产地标记的有关管理办法的制、修订;

  (二)受理入境原产地标记申请,办理原产地标记的注册审批;

  (三)统一发布原产地标记认证的种类和形式;

  (四)原产地标记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应的模式,负责其辖区内的原产地标记的申请受理、评审、报送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已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的原产地标记,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每半年一次公开发布《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录》。

  第二章 原产地标记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使用原产国标记的产品包括:

  (一)在生产国获得的完全原产品;

  (二)含有进口成份,并获得原产资格的产品;

  (三)标有原产国标记的涉及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的进口产品;

  (四)国外生产商申请原产地标记保护的商品;

  (五)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产品;

  (六)服务贸易和政府采购中的原产地标记的产品。

  第六条 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包括:

  (一)用特定地区命名的产品,其原材料全部、部分或主要来自该地区,或来自其它特定地区,其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取决于当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并在该地采用传统工艺生产。

  (二)以非特定地区命名的产品,其主要原材料来自该地区或其它特定地区,但该产品的品质、风味、特征取决于该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以及采用传统工艺生产、加工、制造或形成的产品,也视为地理标志产品。

  第三章 原产地标记的申请、评审和注册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注册的,申请人须填写《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所适用的产地范围;

  (二)生产或形成时所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质量特性;

  (三)生产产品的质量情况与地理环境(自然因素、人文因素或者结合)的相关资料;

  (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地理标志申请后,依据如下原则进行评审:

  (一)产品名称应由其原产地地理名称和反映其真实属性的通用产品名称构成;

  (二)产品的品质、品味、特征、特色和声誉能体现原产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并具有稳定的质量、历史悠久、享有盛名;

  (三)在生产中采用传统的工艺生产或特殊的传统的生产设备生产;

  (四)其原产地是公认的,协商一致的并经确认的。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评审的依据如下:

  (一)历史渊源、当地的自然条件和人文因素;

  (二)标记产品原有的标准(包括工艺);

  (三)申请人提供的经确认的感官特性,理化、卫生指标和试验方法;

  (四)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产品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五)申请人提供的其它与审核有关的文件。

  第十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所受理的入境货物原产地认证标记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出境货物地理标记认证申请后,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依据《原产地标记注册程序》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经审批合格的,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并颁发证书。

  出境货物原产国标记注册的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签发原产地证书的要求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生产制造厂商可在其产品上施加原产地标记“中国制造/生产”字样;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施加。

  第十二条 服务贸易中的原产地标记,申请人应提供该项服务的权利证明和服务特殊性的依据,由检验检疫机构组织验证,对符合标准的,签发《原产地标记证明书》。

  第四章 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使用

  第十三条 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原产地标记为原产地认证标记。标记使用人应按照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书核准的产品及标示方法的范围使用相应的原产地标记。

  第十四条 原产地认证标记的形式和种类:

  (一)标记图案:CIQ-Origin

  标记图案的图形为椭圆形,底色为瓷蓝色,字体为白色。标记的材质为纸制,有耐热要求时为铝箔。

  标记的规格分为5号,各种规格的外围尺寸为:1号60毫米,2号45毫米,3号30毫米,4号20毫米,5号10毫米

  标记图案的长、短半径比例为1.5∶1.

  (二)证书

  1.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书

  2.原产地标记的书面证明

  (三)经国家检验检疫局认可的其它形式。

  第十五条 原产地认证标记的标示方法有:

  (一)直接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

  (二)图案压模,适用于金属、塑料等产品或包装物上;

  (三)原产地标记证书;

  (四)直接印刷在标签或包装物上;

  (五)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方法。

  第十六条 对土特产品、传统手工艺品、名牌优质产品,申请人提出申请原产地标记后,检验检疫机构应组织评审,经注册后方可使用原产地认证标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下列标记不受保护:

  (一)不符合规定的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

  (二)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标记,特别是在商品的品质、来源、制造方法、质量特征或用途等方面容易引起误导的标记;

  (三)已成为普通名称或公知公用的原产地标记;

  (四)未经注册,自行施加或自我声明“中国制造”的标记。

  第十八条 原产地标记的使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虚假的、欺骗性的或引起误解的原产地标记,使用虚假、欺骗性说明仿造原产地名称的;

  (二)在原产地标记上加注了诸如“类”、“型”、“式”等类似用语以混淆原产地的;

  (三)使用原产地标记与实际货物不符合的;

  (四)未经许可使用、变更或伪造原产地标记的。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已注册原产地标记的企业实行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暂停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处罚。对暂停使用的注册要求的,给予暂停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处罚。对暂停使用的注册单位,改进后经审核合格的,可恢复使用;对停止使用的注册单位,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原产地标记注册、加贴认证标志,以及实施有关检验、鉴定、测试等应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中的原产地标记,国家检验检疫局将根据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和法规,对政府采购中的原产地标记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西部地区”的产品,可标有特定的“西部地区”标记,该标记视为原产地标记。

  本条所称的“西部地区”是指国家公开发布的省、市、自治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原产地规则协定   下一条: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73.4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