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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引进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到我省服务和投资的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取得新的突破。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外国籍人员,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办理相应签证或居留证件,有关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出具公函和证明文件。各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协作,把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2〕32号(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政办发[2002]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