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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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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政发[1998]23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外商投资条例》,现将《云南省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云南省外商投资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符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投资总额在省级批准权限内,且不需要由我省综合平衡其生产和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下列情况之一,申请设立人可直接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一)外资企业;

  (二)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的合资、合作企业;

  (三)国家产业政策中属鼓励类的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外资、合资、合作企业。(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企业分别由地、州、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和外经贸部门认定。)

  第三条 申请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前,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直接登记注册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登记注册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简介;

  (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五)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委派(任职)文件;

  (六)住所、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七)环保部门预审意见;

  (八)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第五条 申请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编制的合同、章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登记机关在收到合格齐备的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的全套手续,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企业法人成立日期。外商投资企业凭《营业执照》向同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六条 实行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行业或者许可证管理的,先领取《营业执照》,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但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应在登记注册时提交环保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各级登记机关要严格按本实施办法第六条,在规定的范围内,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登记注册工作;对经直接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抄送同级审批、计划、经贸、外经贸、财政、税务等有关单位。

  第八条 凡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计划、外经贸、规划、土地、财政、税务、海关、外管等部门应予以认可,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需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九条 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等事项和涉及股份转让的,可向原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终止,可直接向原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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