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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和《漳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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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和《漳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政[1994]综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和《漳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颁布,请人真遵照执行。

  附件:1、漳州市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

  2、漳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漳州市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幢楼办公、一支笔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功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投资管理方式,促进我市吸收外资工作踽上新台阶,市政府决定对部份需报经市批准(转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一、实行联合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全市经济发展或产业结构调整的大型项目或需上报省以上有关机关审批的综合性项目;

  2、属于产业政策规定为定向定量、有限发展的项目;

  3、各县(市、区)、市直部门按现行审批渠道上报,市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超过正常工作日未获批准的项目;

  4、重点客商投资需从速予以批准的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各有权审批机关仍按常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审批(转报)。凡已实行登记制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联合审批范围。

  二、上报联合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项目意向书或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

  4、合同、章程;

  5、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身份证明(中方董事非党政干部证明);

  6、土地或场地使用证明;

  7、项目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意见。

  如属于土地成片开发项目,项目单位还需提交成片开发区域的初步科,规划说明及市土地价格评估单位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

  三、联合审批的成员单位、分工与程序

  联合审批由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牵头,于每周六上午召开联审会议,具体会务工作由市外工委办公室负责承办,市计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市工商局、环保局为常设成员单位,另可根据项目情况,指定有关单位参加。市计委重点负责在产业政策和宏观平衡上进行把关;市经委重点审查涉及技改方面的有关内容;市外经贸委重点审查合同、章程内容;市工商局重点审查工商登记方面的内容;环保局重点审查环保方面的内容。凡属于县(市、区)权限范围内已审批的内容,市直有关单位一般不再重复审查。

  项目材料由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行文,连同必需提供的文件一式十五份,上报市外工委,由市外工委办分发联审常设成员单位和项目相关单位;联审单位按分工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分审意见反馈给项目单位及市外工委办,在确认材料完整后,确定联审时间并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各有关单位。参加联合审批的单位应指定能全权代表本单位的人员按时到会,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合审批采限项目立项和合同章程一次审批的办法(按规定应分步报送上级审批的项目除外,如土地成片开发项目),经联合审批通过的项目,由联审单位现场签注意见,联审会主持人签署联审结论后,由市外工委办填写项目批件并加盖“漳州市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专用章”后具有行政效力,市外经贸委、工商局据此发放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四、凡需上报省或国家及有关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经联合审批后,上有关部门按规定上报。

  五、对联合审批的结果如有异议的,除确属出现重大失误的可提交市外工委成员会复议,在未审定裁决之前,仍应按联合审批的批件执行。

  六、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树立全局观念,对联合审批通过的项目或按常规审批通过的项目,各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反馈市外工委办。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总是请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附:

漳州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项目联审批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漳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管理,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进一步改善投资办环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漳州市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进行筹建或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遇到影响其正常运行,而需由政府部门依法解决的问题,或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均可依本暂行规定申请投诉。

  第三条 漳州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工工委办)为市人民政府受理投诉的专用机构。

  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者申请的投诉按下列方式受理:

  (一)属于投资者对利用外资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批评或政策咨询的投诉,转由有关部门予以接待,接待部门应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对其合理的意见由接待部门整理交有关部门参考或采纳;

  (二)属于影响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解决的问题,或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由市外工委办负责受理;

  (三)属于应由专门仲裁机构处理的或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转由腾仲裁机关、司法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 受理投诉的办法

  对投资者提出的,属第四条第二款范围的事项,由受理机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并于7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反映的单一问题,并能由一个部门处理的事项,由市外工委办转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承办部门应在接到转办单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市外工委办,同时向投诉者作复。

  (二)遇有需跨部门解决的问题,由市外工委办组织调查核实,召集有关部门协调,提出解决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后向投诉者作复。

  (三)凡属带有全局性、普遍性问题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项目),由外工委提请市政府组织专门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统筹解决。

  第六条 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各县(市、区)所属的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管辖,市直企业由市外工委办管辖。

  第七条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应主动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在工作中检查有关法规的执行情况,主动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依法行政。

  第八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对交办的投诉事项,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给予妥善解决。对拖延不办,将追究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外工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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