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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国总统、奥地利共和国联邦总统、比利时国王陛下、大不列颠爱尔兰和海外领地国王兼印度皇帝陛下、丹麦及冰岛国王陛下、波兰共和国总统代表但泽自由市、厄瓜多尔共和国总统、西班牙国王陛下、芬兰共和国总统、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希腊共和国总统、匈牙利王国尊贵的摄政王殿下、意大利国王陛下、日本天皇陛下、卢森堡大公国女大公殿下、墨西哥合众国总统、摩纳哥尊贵的亲王陛下、挪威国王陛下、荷兰女王陛下、波兰共和国总统、葡萄牙共和国总统、罗马尼亚国王陛下、瑞典国王陛下、瑞士联邦委员会、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统、土耳其共和国总统、南斯拉夫国王陛下: 希望规范有关支票印花税方面的若干问题,爰各派全权代表: (名单从略。) 彼等出示全权证书,核实妥善后,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凡未实施解决有关支票印花税问题的法规之缔约国,应保证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从而令该票据构成的义务之有效性或相应权利的行使不从属于履行有关印花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