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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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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肯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 一 条

根据肯尼亚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八○年十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的六年内,向肯尼亚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七千万元。本贷款如在上述期限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 二 条

上述贷款,用于中国政府帮助肯尼亚政府建设项目所需支付的设计费、设备材料费和施工机械耗损费。具体项目,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实施双方商定的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由肯尼亚政府自理。

第 三 条

上述贷款已使用部分,将由肯尼亚政府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至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的十五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肯尼亚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五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偿还期。

第 四 条

为实施双方商定的项目,中国政府将根据肯尼亚政府的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技术人员前往肯尼亚提供技术援助。中国技术人员在肯尼亚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 五 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银行和肯尼亚中央银行另行商定。

第 六 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中、肯两国政府于一九六四年五月十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以及根据该协定签订的其他有关协议即行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年九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肯尼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陈慕华                     R·J·奥科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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