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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对方来文内容同我方去文相同,从略。 我 方 去 文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尊敬的米·霍努塞克团长: 我谨确认,由于一九七○年改变了结算单位,双方特商定如下: 捷克斯洛伐克贸易银行(股份公司)和中国银行由一九七○年八月一日起开立今日签订协定所规定的以瑞士法郎结算的账户。一九七○年清算卢布账户至该日起结束,其差额经相互核对后至迟须在一九七○年九月三十日前转入瑞士法郎账户。 自一九七○年八月一日起编制以瑞士法郎计算的一切单据。 所有折算将按100卢布=485.86941瑞士法郎办理。 如卢布或瑞士法郎的含金量有变化时,应按新的金平价作相应调整,使其体现在黄金上的金额和发生变化前相等。 根据一九六三年二月八日在布拉格签订的“非贸易支付协定”所规定的一九七○年的非贸易支付账户的余额也将按上述卢布对瑞士法郎的金平价折算成瑞士法郎并转入一九七○年第二号账户。 本换文为今天所签订的一九七○年换货和支付协定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请接受我深切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周 化 民 (签字) 一九七○年六月十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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