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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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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是国家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规模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为将此项重大税收政策落到实处,现就我区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设备免税范围

    (一)对符合国家新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详见附件一)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加工贸易及其它形式的外商直接投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详见附件二)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国际农发基金组织贷款等国外优惠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外商投资项目,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详见附件三)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与项目相关进口的建筑材料、生产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国家规定照章纳税的20种商品以及单独进口的配件及备件应照章纳税。

    (五)在免税项目中,凡按合同随设备进口施工机械、特种车辆、非公路自卸车及船舶申请免税的,还应经直属海关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六)各审批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免税范围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超出免税范围的减免税申请,一律报请国务院审定。

    二、进口设备免税审批权限及管理机构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限额以上项目,按项目建设性质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

    2、限额以下项目:属基本建设的项目,由自治区计划部门审批;属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由自治区经贸部门审批;属加工贸易项目及外商投资的独资项目、增资项目,由自治区外经贸部门审批;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广西贵糖集团及今后列入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名单的企业的投资项目,由试点企业集团自行审批。

    (二)原已下放给各地市审批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凡需享受进口设备免税的,按项目建设性质,分别由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审批。对不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仍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审批机构在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时,仍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

    三、进口设备审批的有关程序及手续

    凡符合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条件的项目,均由上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审核,在符合免税物品规定范围及条件内,按国家《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统一编号、项目性质分类及操作要求的说明》的要求,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详见附件五,以下简称"确认书")。项目单位向审批机构申请办理确认书时,需提交进口设备免税申请函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复印件)。

    项目单位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及自治区外经贸部门出具的进口物品批文(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海关办理进口免税和进关手续。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及税号对应的目录清单进行核定。

    所有限额以下项目,按项目的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关于结转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问题

    (一)对1994年12月31日前签订贷款协议的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等优惠贷款的我区一批重点项目,凡已列入国家119项重点建设项目,仍按原批准的减免税范围,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减免税进口清单,(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还需凭自治区外经贸厅出具的免税申请函、外经贸部贷款司出具的免税证明)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对1996年3月31日以前依法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1998年1月1日以后到货的进口设备,有关单位可凭原批准的技术改造证明书、进口合同及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到所在地直属海关换领免税证明。

    (三)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设备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直至进口完毕为止。

    (四)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口设备,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还须凭自治区外经贸厅出具的免税申请函及外经贸部贷款司出具的免税证明)或有关文件到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五)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按现行规定和做法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合同备案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核发手册,口岸海关凭设备手册免税验放。

    上述结转项目中凡进口设备已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此次调整进口税收政策,调整幅度大,涉及单位广,政策交叉多,运作要求快,自治区有关审批机构及项目单位应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6〕37号)的精神,尤其是有关审批部门应尽快熟悉掌握此项进口免税政策的审批权限、审批范围、各类不同情况的免税界限,帮助指导项目单位选择投资项目,以促进我区产业、产品和技术结构的优化升级,保证国家产业政策和进口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

    附: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略)

    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略)

    三、《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略)

    四、《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略)

    五、《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199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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