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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转变市场监管理念 构建信用监管体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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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市场监管理念 构建信用监管体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国务院今年2月7日批准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企业年检制度。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放管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和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制度支撑,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

  《条例》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强调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只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公示和监管责任。《条例》通过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加快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为营造诚信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依据。《条例》规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都充分体现了信用监管的理念,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强化信用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离不开诚信,在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都少不了以诚信为基础的信用。《条例》注重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升企业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进行公示、警示;对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限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使违法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相信信用监管必将在市场监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建立信用监管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是基础,信用监管制度是保障。

  (一)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信用监管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通过经营异常名录,一方面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对社会提示风险。

  四种情形列入名录

  1.未依照《条例》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2.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的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工商部门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

  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三)部门联动响应制度

  《条例》规定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辖区内的部门联动响应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1.公示主体

  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

  2.公示内容

  (1)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2)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

  3.对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设计

  《条例》充分考虑了满足社会公众需求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平衡,规定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等信息应当公示,对可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等信息,由企业自行选择是否公示。

  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1)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将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归集到企业信用信息中加以公示。

  (2)企业自行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5.其他事项

  (1)由于信息公示的主体不同,可能会产生同一项信息的公示内容不同的情形。对此,《条例》也进行了规定,可以按照三种情形分别处理:①发现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②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③无法确定哪项信息正确的,可以向公示信息的政府部门申请查询。

  (2)企业对其公示的信息负责,这是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的体现,变企业对政府负责为企业对社会负责,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扩大社会监督。

  (3)工商部门将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

建立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制度

  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

  作用:

  一方面有利于监督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检查的公平公正,避免检查的随意性。

  抽查方式:

  工商部门通过注册号随机摇号等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明确规定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工商总局支持各地工商部门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抽查内容:

  工商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企业向社会公示的信息,还包括企业报送的未公示的信息。

  企业责任:

  在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中,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改年度检验为年度报告是变企业对行政机关负责为向社会负责的具体体现,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

  1.年报时间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惩罚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2)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其他事项

  由于《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14年10月1日开始,企业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工商部门不对企业年度报告审查,企业自行公示年度报告后,即可查询。

  截至2014年2月28日,除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续企业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三种修复途径:

  第一,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二,对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申请移出。对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第三,对于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满足条件的可以移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工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 促进社会共治

  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这是发挥社会中介作用的具体体现。

  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研究建立与行业协会信息的互联交换机制。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与企业联系紧密的优势,引导企业依法公示信息,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化、专业化优势,扩大参与度,利用企业公示信息,独立公正地开展行业化、专业化的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积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企业提升自我规范、自我管理水平,以市场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自治、以行业组织作用推进行业自律、以公众监督约束保障社会共治,不断提高市场监管社会化水平。

  运用大数据手段提升监管水平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实现企业信息公示的基础保障,是企业信息数据归集、整理、利用的技术平台,也是提升监管水平、强化社会信用监督的基本要求。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一部分。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相关企业信息。

  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企业信息。

  各部门通过不同系统公示的,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转变市场监管理念 构建信用监管体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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