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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解答四:遏制商标领域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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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解答四: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从源头上遏制商标领域不正当竞争
臧宝清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规处

  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商标评审内容的修改,紧紧围绕商标法在方便当事人注册申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要求,把商标法简化和优化授权确权程序、加大打击恶意注册力度等要求进一步落到实处,对保障商标评审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商标授权确权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正高效的商标授权确权秩序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对“商标评审”作了定义性规定

  商标法第二条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并在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以多个法条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第五十一条首次对“商标评审”作了定义性规定,明确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范围,列举了商标法具体条款,更加清晰界定了商标评审确权的法律依据。

  二、细化了商标法有关异议程序调整的规定

  针对商标法对异议程序的调整,条例对不予注册复审程序的性质进行了重新定位,在明确“复审”性质的同时,兼顾商标确权程序的特殊性,充分发挥复审程序在制止恶意抢注方面的职能作用。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内容和程序,明确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对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审理的同时,应听取原异议人的意见。

  商标法根据异议程序重构的要求,删除了旧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规定。为了更加明确异议人的救济途径,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后异议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请求,为异议人明确了救济程序,更好地平衡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三、更加有利于保障评审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商标法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各种案件均明确规定了审理时限,这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审理程序,审限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时间和当事人行使程序权利所需时间组成。为了避免因提高审理效率而挤压当事人行使权利时间,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文件公告送达、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人更换需要重新答辩的期间不计入审限;为了避免因在先权利不确定导致当事人权利受损,新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案件审理中止程序,条例进一步明确“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不计入审限。这些规定,既能有效监督商标评审委员会高效行使职能,又充分保障了评审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四、进一步规范了商标授权确权具体行政行为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授权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应该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各类评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既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各类案件的有效依据,也严格界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范围。针对实践中有关评审案件审理范围问题上存在的争议,条例在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将原商标评审规则有关评审案件审理范围的规定进行修改后加以上升,并新增加了无效宣告复审案件审理范围的规定。这一修改,既可以有效消除在审理范围问题上存在的模糊认识和分歧,有利于统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认识,也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修改前的条例虽然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作了规定,但是未明确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应如何处理,给案件评审实践中当事人提交证据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采信相关证据带来了不便。因此,条例第五十九条对逾期证据的采信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经质证后可以采信。

  五、突出了工作实际需要和可操作性

  条例还针对实践操作中存在的一些不明确之处进行了规定,如在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一般期限的起算日和具体计算办法,并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计算作了特殊规定;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对国际注册商标请求无效宣告的,应自驳回期限届满或者行政决定生效提出;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撤回评审申请应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确认等。这些规定,有利于当事人明晰法律赋予的权利,便于其利用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利。

《商标法实施条例》解答四:遏制商标领域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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