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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就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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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公平竞争 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和专家
就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答记者问

    针对近期社会关注的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行政告诫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360安全卫士”在浏览器领域实施不正当竞争一事,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日前接受采访并就相关问题作出回答。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王先林教授也就此问题发表了观点。

    问:最近北京市工商局对在互联网领域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网站予以行政告诫。社会普遍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措表示肯定,但也有个别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互联网领域进行监管产生质疑,竞争执法局怎么看?

    竞争执法局负责人:近期,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国家工商总局对此高度重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对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不论其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何,也不论发生在传统经济领域还是互联网领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有权查处。

    问:我们注意到近年来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案件频繁发生,请问今年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在这方面有什么举措?

    竞争执法局负责人: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我们将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切的竞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大竞争执法工作力度,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市场,集中力量查处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案件,加大对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问:您对互联网经营者有什么建议?

    竞争执法局负责人:有序竞争才能使竞争者共赢,使广大消费者获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需要所有经营者来共同维护。我们呼吁广大经营者加强自律,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问:对于工商部门调查“360安全卫士”不正当竞争行为案,请问黄教授持什么观点?

    黄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工商部门作为国家法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是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对市场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享有行政干预和管理的权力。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工商机关有权对发生在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

    互联网是新兴产业,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着与传统行业不同的特点,其方式和手段更加隐蔽,更加多样化。不管市场竞争如何激烈,互联网经营者应当通过向市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产品和更新更好更全面的服务来赢得竞争。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已有系统内暗设机关屏蔽其他公司的产品和信息、彼此雇用“水军”海量发帖公关,在网上公开或半公开诋毁对方的商誉,都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问:请问王教授,对于某些特殊行业,工商部门有无权力进行竞争执法?

    王先林:由于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性质上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的、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法律规则,它应统一实施于各个行业和部门。竞争执法机构依法有权对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个领域进行竞争执法。即使考虑到某些行业的特殊性,行业监管机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和国务院的明确规定以某种方式参与各自行业内的竞争执法,但也不应排除竞争执法机构在这一领域的竞争执法,并且应当在这些特殊领域实现竞争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之间权限的合理划分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合作。这是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有效实施竞争法所需要明确和坚持的。

 
工商总局就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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