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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吉化公司爆炸事故造成严重水污染。专家指出,公司不能仅仅以赚钱作为唯一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中石油吉化公司因为爆炸造成严重的水污染,由此,引发人们思考一个问题:企业,尤其是国有垄断企业,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是否应该承担自身应有的社会责任?就此,记者采访了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刘纪鹏和国家信息中心博士后高辉清。 记者:谈到国有企业,一般地说,人们的认识好象只有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至于社会责任则几乎没有论及。那么,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什么?如何体现? 高辉清:国有资产仅有保值增值是不够的,容易带来一些负面效应。这些负面效应至少包括两点:一是使得人们不能全面正确地把握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二是片面强调国有经济的做大与增值,而不强调反垄断,可能伤害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生态环境。 有关资料表明,今年上半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实现利润309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6.7%。其中,央企实现利润2988.1亿元,同比增长29.1%。两相比较,立刻发现一个问题: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实现的利润中有96.4%都是来自于中央企业。而在中央企业中,66%的利润又是来自于中石油、中移动、中石化、中国电信、中海油、宝钢、中远集团等7家。在这7家企业中,中石油一家利润就达1029.27亿元,贡献了一半以上。我们可以看到,上述7家企业都是来自与企业垄断或者国有企业垄断的领域,中石油则更是一个高度垄断性企业。换句话说,近几年来,国有经济的保值增值在较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行业垄断经营的基础上。 既然如此,我们就应该对目前国有经济保值增值的方式进行必要的反思。 刘纪鹏:现代公司法中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公司的社会责任,既包括商法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也包括商业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公司法为公司设定的社会责任是有限的,而商业伦理为公司设定的社会责任则是无限的。 记者:有报道称,涉及事件的中石油可能要面对巨额赔偿。这次污染事件透明度不高,而且不及时,是否与此有关系? 刘纪鹏:企业目标价值到底是什么?是以赢利最大化,还是追求股东价值的最大化,或者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这是近年来一直有争论的话题。 从企业的发展演变历程看,单一地追求赢利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不仅要追求单一的赢利,还应该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和社会发展都需要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基础上,还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当然,并不是说,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时,不顾及经济利益,而是要考虑综合利益的最大化。 中石油在事件发生后,之所以没有及时进行相应的披露,而且到目前为止,也仅是道歉,并没有涉及赔偿问题,这些与外部市场法律环境有关系,而不应该简单地看成存心所为。 高辉清:从理论上讲,国家只对那些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的特殊行业(比如一些重要的国防工业和造币等)进行垄断,政府对这些行业的投资主要不是为了资产的增值,而是为了履行公共责任和保持对国家的控制力。而在竞争领域,国家不仅不应该垄断,而是应该完全退出。但由于我国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在国有经济的退出与整个市场改革之间应该有一种协调。如果国有经济退出太慢,会给市场改革拖后腿。但如果国有经济退出太快,则不仅会是市场陷入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而且还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稳。 正因为如此,我们在一段时期内还应当允许国有企业在一些对经济社会影响极大的竞争性产业保持足够的影响力,甚至是垄断地位。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明确,作为享受"垄断"权利的国有企业就必须承担起部分"稳定"社会的义务,比如弥补市场机制缺陷,负担部分"转移支付"、"社会财富再分配"的财政职能。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国有垄断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