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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证券期货市场立法篇 市场监管可实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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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夏丽华 北京报道



  伴随着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我国证券立法工作与时俱进,立法体制日趋完善。在经过五次清理后,截至去年底,现行有效的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约350件,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多层次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形成



  证券立法体制与证券市场的发展相适应,经历了一个由分散的地方立法、部门立法向集中的层级分明的立法体制转变的过程。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掌握最高立法权,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以《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结合《会计法》、《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证券市场主体及其组织、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组织、活动都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行使证券市场行政法规制定权及决定、命令的发布权。在行政法规层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等,基本上都是在《证券法》颁布之前的立法,填补了法律空白,在《证券法》颁布施行后,其中与《证券法》不相抵触的部分依然有效。



  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全国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权,制定证券市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截止2004年底,证监会单独或者联合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达316件,构成了证券法律规范的主体部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制定了一系列证券法律规范。在国家立法之外,作为自律性组织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其自律规范也基本自成体系。



  从以上轨迹可以看出,首先,证券市场自身运行的规律,要求证券市场的监管必须改变单纯依靠行政命令配置社会资源的固有模式,转向依靠相应的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其次,当证券市场从一个区域性市场变成一个全国性市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时,客观上要求立法跟上市场和监管需要的步伐,建立起完善的、统一的分层级的法律法规体系。再次,立法的过程,在客观上促进了法制先行、依法治市的良好观念的形成,推动了证券法制建设的进步。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市场制度体系



  以《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我国逐步建立了证券发行与交易及相关机构管理的制度体系。



  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以《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等规章为补充,形成了证券发行制度;



  以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规章《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等为基础,建立了境外发行与上市制度;



  由《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规定了证券交易与结算机构监管制度;



  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为骨干,建立了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监管制度;



  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章为骨干,形成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及信息披露制度;



  由《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建立了证券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制度。



  在期货市场,以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章,规范了期货市场制度体系。



  立法工作的四条经验



  坚持从实际出发。证券立法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必须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出发,必须从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



  坚持规范立法。一是建立规章制定程序,严格按程序立法;二是注意保持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的基本完整性和相对稳定性。



  坚持发扬民主。证券市场每一立法行为都会涉及对众多市场参与者利益关系的调整,市场反应迅速,立法必须经得起市场的检验,所以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市场参与者的智慧,确保立法的质量。



  坚持国家规范与自律规范相结合。长期以来,政府制定的规范也居于核心地位,随着市场的发展,发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行为准则与业务规则成为客观需要。 

证券期货市场立法篇 市场监管可实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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