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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商务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武汉海关下属各单位、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外汇局: 按照商务部等11部门关于《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商整规发[2005]2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59号)要求,印发《湖北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请各地、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督促检查,切保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收到实效。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将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情况于7月15日前报送省商务厅。 附件:1、湖北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湖北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组的组成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湖北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2005年湖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鄂政办发[2005]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59号)精神,严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各类欺诈行为,推动商贸流通秩序根本好转,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商务部关于开展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对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把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作为构建和谐湖北的重要举措,实行打防并举,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建立和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地方法规,实现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 此次专项行动着力整治以下六类商业欺诈行为: (一)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的促销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进行行业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对本地区不规范促销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引导商业零售企业开展适当的促销活动。价格主管部门对商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税务部门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中的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业零售企业从事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在促销活动中销售不合格商品以及掺杂、掺假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在促销活动中采取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并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商业零售企业的促销宣传行为。 (二)整治商业零售企业超期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研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预防、查处商业零售企业超过合同期限占压或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促进商业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商务主管部门对商业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的进货交易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对本地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供应商货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向社会公告长期占压供货商货款涉及户数众多、数额巨大的商业零售企业名单,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工商部门依法对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进行查处,研究建立企业异常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预警机制,尤其是对重点监控企业加强监管,发现问题依法及时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三)以美容美发业为突破口,整治服务业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对美容美发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进货查验等制度。工商主管部门加强对美容美发业广告宣传和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对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以提供免费美容咨询、免费美容服务等形式推销产品欺诈消费者以及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加强美容美发店内商品的监管,实时发布美容美发店内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商品予以曝光,问题严重的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进货渠道;质监部门对不合格商品的生产源头情况进行彻底追查,依法追究质量及制假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美容美发店虚构原价、促销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等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四)整治和打击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商务部门开展对本地区特许经营发展情况的调查摸底,确定重点的监控地区和企业。工商部门依法加强对特许经营广告和标志的管理,对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任何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广告进行清理。查处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或者其它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规范管理,对利用展会活动进行欺诈的参展企业,工商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公安机关对涉嫌诈骗的特许经营企业立案侦察。 (五)整顿和打击对外贸易领域的商业欺诈行为。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监、外汇等部门在外贸领域发挥各自监管职能,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发现欺诈线索的部门及时向其它部门通报,制止欺诈行为。积极推进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税务、海关等部门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有关出口发票管理的措施,整治虚假出口、低报瞒报价格和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 (六)整治和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的欺诈行为。商务、工商、发展改革和物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严厉打击对外经济合作活动中发布虚假劳务、工程和招商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签订虚假合同以骗取钱财的行为;打击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商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对拥有建筑资质的企业在境外开展承包工程业务中的欺诈行为进行查处。外汇、海关部门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欺诈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对涉嫌利用虚假外派劳务、境外工程和境外投资等信息进行诈骗的行为立案侦察。 三、具体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工作专班。成立湖北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全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商务部门相应设立专项行动工作组,负责本地区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2、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建立由商务、宣传、发展改革、物价、公安、劳动保障、建设、海关、税务、工商、质监、外汇等部门参加的联系会议制度,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交流前段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3、推进商务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鄂政发[2004]50号)的要求,加快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步伐,并将商务领域作为工作重点。在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贸工农一体化、代理制等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同时,预先规划建立信用监督平台。同时开展企业信用培训教育,督促和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经营,诚信立业,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工作。 4、加强流通领域立法和执法工作。一是制定湖北省商业网点规划管理条例,规范商业竞争秩序;二是制定饮食服务监管法规,将行业自律无法规范的盲点区域纳入监管范围,用行业自律与法规监管双管齐下来规范饮食服务业经营行为;三是制定酒类监管法规,加强酒类产销综合治理和宏观调控,有效保护酒类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步骤 全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时间为2005年6月至2006年5月,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05年6月)。建立工作专班,印发行动方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05年7月至2006年4月)。各地按照省里统一部署,针对本地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一个一个地进行整治,确保专项行动收到实际效果。 第三阶段:总结检查(2006年5月)。各级对本地区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验检查,市州在2006年5月底以前,将专项行动的总结报送省整规办公室,由省整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和全国整规办公室。 湖北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组的组成 一、 工作组组长: 张早阳 省商务厅副厅长 二、 工作组成员: 张永忠 省委宣传部巡视员 尚 武 省公安厅副厅长 胡时新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张光灿 省工商局副局长 胡 泽 武汉海关副关长 陈炳才 国家外汇局湖北分局副局长 李兴永 省物价局纪检组长 陶东元 省国税局总经济师 童启洪 省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欧阳静 省发改委副处长 陈浩泉 省建设厅副处长 罗文斐 省质监局副处长 田真玉 省整规办处长 张 岚 省商务厅外贸处处长 郑天庆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处长 吴亚平 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商业改革处处长 杨青松 省商务厅外经处处长 三、 工作组联络员 张铁牛 省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李建新 省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 朱亚萍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副局长 罗海浪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处长 陈玥玥 国家外汇局湖北分局副处长 王桂清 省物价局调研员 马 燕 省委宣传部科长 孙 中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支队长 冉述楣 省发改委科长 谈华初 省建设厅科长 袁昌海 武汉海关缉私局办公室主任 曹海建 省质监局副科长 四、 工作组办公室: 综合组:设在商务厅省整规办公室,代行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职责,负责全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组长由省整规办公室处长田真玉担任。 专项一组:设在商务厅外贸处,负责会同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监、外汇等有关部门具体主持整治和打击对外贸易领域的商业欺诈行为,组长由外贸处处长张岚担任。 专项二组:设在商务厅市场运行和商业改革处,负责会同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具体主持整治和打击商业零售企业中的欺诈行为以及商业零售企业超期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组长由市场运行和商业改革处吴亚平处长担任。 专项三组:设在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负责会同发改委、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具体主持整治和打击服务业以及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组长由处长市场体系建设处郑天庆担任。 专项四组:设在商务厅处经处,负责会同公安、劳动保障、建设、海关、工商、外汇、物价等有关部门具体主持整治和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的欺诈行为,组长由外经管理处处长杨青松担任。 商务厅、省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武汉海关、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外汇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