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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城建局、人民银行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吉发[2 002]1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国家劳动保障部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20]2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是指仍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2]69号)文件印发前认定),未进入再就业服务心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是指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是指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身份、尚未再就业的人员。未列入国家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是否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是指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1年以上并到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实施意见》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已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有明确再就业去向的下岗失业人员,按下列程序和手续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和所在企业保管的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的《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登记表》(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认定表》),向所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有明确详实再就业去向内容的书面申请。经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对其现实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附件2),报所在街镇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后,由街镇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持上述证件,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中省属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经省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的《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登记表》(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认定表》本人户口所在街镇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本人现实就业状况证明,向企业提出有明确详实再就业去向内容的书面申请。企业张榜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到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领手续。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完结后,通过企业将《中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名册》返有关街镇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备案。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持为其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向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有明确详实再就业去向内容的书面申请。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对其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现实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报街镇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后,由街镇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持上述证件,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持《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职工身份认定表》(附件3)、《失业就业登录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向社区劳动和社会服务站提出有明确详实再就业去向内容的书面申请。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对其现实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报街镇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后,由街镇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持上述证件,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持《失业就业登录证》、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向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有明确详实再就业去向内容的书面申请。社区劳动和社会 保障服务站对其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否进行失业登记、失业期限及现实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报街镇乡劳动和保障 事务所审核后,由街镇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持上述证件,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申领手续。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手续时,根据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其再就业去向和享受的主要政策范围。对持《失业就业登录证》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机构在《失业就业登录证》上加盖"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印鉴。各级劳动保障机构要提高办事效率,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有关手续齐备的前提下,从下岗失业人员提出申请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社区、街镇乡审核、张榜公示(不得少于3天)及上报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附件1),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2、《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与持证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合并使用,在全省范围内有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3 、下岗失业人员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以及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详细记录享受扶持政策的条款内容或有关收费项目、金额、起止时间和承办人等。 4、《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统一从12月1日至30日,由持证人所在社区劳动及社会保障服务站及街镇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其现实就业状况和享受扶持政策情况核实后,统一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中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由持证人户口所在街镇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其现实就业状况和享受扶持政策状况核实后,统一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年检手续。跨年度无年检印鉴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 5、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镇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及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逐级上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 持政策情况"和"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报表式样),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 正在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后,应停发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民政部门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情况。具体衔接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民政和社会保险公司制定。 6、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关于对下岗失 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扶持 (四)各地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镇规划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要安排一定比例优先优惠租售下岗失业人员。各地都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创业培训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提出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有条件的地方,应设专门窗口,由有关部门参加,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六)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执行。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具体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吉林省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减免收费政策。各地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清理,并进一步明确免收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行为。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坚决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七)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关闭破产企业组建劳务派遣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行组织起来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凭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附件4),可直接到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临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开展经营活动。3年内免交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收政策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申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主办单位或下岗失业人员组织开办劳务派遣组织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申请书; 2、劳务派遣组织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人员规模; 3、劳务派遣组织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营项目、章程及规章制度; 4、办公场所证明; 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关于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 (八)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根据企业状况,出具《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附件5)。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执行。 (九)符合《实施意见》规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可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附件6)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人民很行沈阳分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社会保险公司《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和《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执行。 (十)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 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并对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予以注明;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4、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原企业出具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5、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审核后,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企业凭审核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并核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和应补额度。 (十一)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向当地财政部门出具企业缴费证明,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将应补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拨付给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具体办法及相关管理,按《吉林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关于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 (十二)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经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大龄就业 困难对象"印鉴。 (十三)各地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应实施再就业援助。凡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逐步形成一批专门用于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岗位。 街镇乡、社区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列出名单,重点帮助。要层层建立帮扶制度,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和机关党组织都要建立再就业工作联系点,每年确定具体的帮扶对象,帮助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实际问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并与街镇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密切配合,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一定时间内,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十四)对在社区保洁(公共设施清扫、养护)、绿化、保安、社区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由街镇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对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的30%。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五、关于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 (十五)各地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尽快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县级以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要将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集中在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实行"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制定"一站式"服务标准、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十六)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成功的,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推荐证明、被介绍人员的《下岗职工证明》、《失业就业登录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用人单位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签订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填写《职业介绍补贴费申请表》(附件7),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持《职业介绍补贴费申请表》,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签订半年以上(含半年,下同)1年以内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50元/人,签订1年以上2年以内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70元/人,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90元/人。属于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倍。具体办法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享受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择业意向可自由选择培训工种专业,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和再就业培训服务,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经过资质认定合格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或创业培训。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统筹规划,按条件进行资格评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单位教学过程的管理,从教学计划、教材、师资等都要事先严格审查把关,并要采取跟班或随机抽查的方法搞好教学质量督导。再就业培训时间,一般不得低于360学时,专业理论课与试验实习比例按1:1安排。培训结业考试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由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填写《再就业培训补助费申请表》(附件8),并附参加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失业就业登录证》复印件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结业考核成绩等有关资料,经有关部门核定拨付再就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按《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八)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力争在" 十五"期末初步建成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主结构框架,各市州建成本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中心,并与所属县(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联网。县(市、区)建成小型局域网,与所属街镇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联网。全省各市州、县(市)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市、州按季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提出分析报告,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并向省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六、关于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十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1、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本人欠缴以及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予以补缴。对年龄偏大、接近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或因某种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根据本人自愿,也可将本人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预缴,缴费标准和缴费基数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2、对以前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注册登记,经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采取一次或分期的方式从应参保之日起补缴欠费。 3、用人单位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手续。 4、对无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相对集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依托街镇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手续。 5、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原有的养老保险关系;下岗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为其申请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二十)下岗失业人员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3个月内,要持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领取《社会保险费接续通知书》,采取其他方式实现再就业的,要在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接续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规模及记帐利率与其他企业职工相同。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除企业欠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外,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社会保险公司复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其下岗失业人员按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后,其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并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 (二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包括如下内容: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年限;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办 法和相关政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适应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方式多样化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接续方式,普遍开设专门窗口,方便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缴费。要认真核对职工的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等基础数据,定期发放个人帐户对帐单,规范接续工作程序。 七、关于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 (二十二)设在街镇乡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一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设在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一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 各地要根据劳动保障机构的工作任务和区划大小,充实配备事业编制专职工作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的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 (二十三)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职责 1、负责劳动就业服务工作。对辖区内劳动力资源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表册,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登录;开展就业岗位调查,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审核《再就业优惠证》申报手续, 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等办理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相关手续;组织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就业培训或劳动预备制培训;承办劳动保障相关工作的统计调查工作;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管理辖区内劳动用工;指导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 2、负责社会保障工作。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指导帮助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组织实施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公示;辖区内参 加医疗保险人员的查询服务。 3、负责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认定、手续办理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领取发放工作。 (二十四)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的工作职责 1、准确掌握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现实的基本情况; 2、掌握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 3、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生活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4、承办街镇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五)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基础管理,制定工作标准,实行业绩考核,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要指导基层工作人员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解决实际问题。 八、关于再就业工作有关部门责任 (二十六)各地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目标责任体系下,层层落实有关部门促进就业的责任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快建立社区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搞好再就业援助;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持续工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计划部门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协调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合力;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就业增长计划的衔接;在审查新建扩建项目时充分考虑就业问题。 价格主管部门要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经贸部门要通过改善融投资环境、市场准入等方面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协调相关部门把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 工作。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强行推销报刊、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还要安排资金,用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减免收费项目。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等具体措施,在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禁止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等行为。 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采取跟踪问效的措施,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开展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机构编制部门要协调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和街镇乡及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编制等问题。 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地方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 再就业办实事。 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的业务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要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定期检查制度,每年10月份组织再就业扶持政策落 实大检查,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二十七)各地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各类欺诈 行为要严厉打击。要建立失业登记、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单位用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行为。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充实配备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的人员。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和 企业聘请法律监督员。要按中发[2002]12号文件要求,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工作经费。 (二十八)中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当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其认定、管理、服务和统计等工作由当地有关部门统一负责。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省将根据各地中 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在分配再就业转移支付补助时一并予以考虑,不再单独安排资金。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再就业优惠政策之外。中省属企业的管理部门也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下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 就业工作。 附:1、《再就业优惠证》 2、《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名册》 3、《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职工身份认定表》 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5、《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职业介绍补贴费申请表》 8、《再就业培训补助费申请表》 省劳动保障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编办、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