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

中国人民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

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9年8月27日 证监机构字 [1999] 91号)



  为进一步发展金融市场,拓宽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8月19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288号),现予转发。

  附件: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附件: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附: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渠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和结算活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和动态检查。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购买债券、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业务。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申请;

  2.《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5.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

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6.与托管银行签署的托管协议;

  7. 基金契约;

  8.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持有的全部债券的明细情况;

  9. 公司的资金、债券管理内控制度;

  10.公司负责资金和债券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11.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基金管理公司发文批准入市并公告。

  第六条 凡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业务。

  第七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八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第九条 对经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负责其与交易系统联网,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交易系统设定每

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最高债券回购限额。

  第十条 对经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其与结算系统的联网,为基金管理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须以转帐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

  第十二条 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市场披露必要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和发起人情况。基金管理公司应披露真实信息。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结算活动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等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管理规定进行业务活动,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等协议文件。

  第十四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如违反本规定和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其他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暂停其在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业务、取消其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资格等处罚,同时通报证监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适当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结算活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动态检查。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以法人为单位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其分支机构不得进行交易。

  第五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凡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证券公司,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推荐。

  第六条 凡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证券公司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资本充足率达到法定标准;

  2.符合《证券法》要求,达到证监会提出的不挪用客户保证金标港;

  3.业务经营规范、正常,按会计准则核算,实际资产大于实际债务;

  4. 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未出现严重违规行为。

  第七条 凡已被证监会推荐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申请;

  2.《经营证券业务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6. 以法人为单位持有的全部债券的明细情况;

  7. 以法人为单位的同业拆借未到期余额、明细情况、逾期情况;

  8. 公司的资金、债券管理内控制度;

  9.公司负责资金和债券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10.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发文批准入市并公告。

  第九条 凡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由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债券交易业务。

  第十条 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十一条 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

  第十二条 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并进行拆借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在任何时点上其流动比率不得低于5%。

  流动比率=流动资本/公司总负债 ×100%

  流动资本包括国债、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流通的其他债券、自营股票、银行存款和现金(含交易清算资金);已被用于回购融资的国债和其他债券不得计入流动资本。

  公司总负债取其前12个月末的负债额的平均值。

  2. 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十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3.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4.达到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风险管理规定的其他有关标准。

  第十三条 未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仍按原规定,由其总部进行一天的同业拆借业务,在双方交易前须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否则按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对经批准入市的证券公司,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负责其与交易系统联网,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交易系统设定每家证券公司的最高拆借和债券回购限额。

  第十五条 对经批准入市的证券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其与结算系统的联网,为证券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交易的资金清算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但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须以转帐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

  第十八条 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证券公司应向市场披露必要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股东情况和投资参股情况。证券公司应披露真实信息。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结算活动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业拆借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等债券交易有关规定进行,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等协议文件。

  第二十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证券公司如违反本规定和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其他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暂停其在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业务、取消其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资格等处罚,同时通报证监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局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通知   下一条: 《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96.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