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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驻晋监〔2006〕104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4]15号)和财监字[1997]42号《关于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缴中央财政的行政性收费、缉私罚没收入就地实施监督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以及我办工作安排,在开展调查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8月22日起,用两个月左右时间,我办对你局及所属部分市工商局、县(市)工商局应缴中央财政非税性收入缴库和缉私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具体安排如下: ??? 一、 核查的对象和范围 ??? 此次核查,有重点的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应缴中央财政收入情况进行核查。 ??? 核查范围为2005年度和2006年1-6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缴中央财政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上缴情况,中央财政核拨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缉私经费的使用情况。核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必要时延伸到相关企业和单位。 ??? 二、核查的主要内容 ??? (一)工商系统应收取的各种行政性收费、缉私罚没收入是否及时、足额收取,有无因收取不足或漏收而造成中央财政收入流失的现象。 ???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缉私罚没收入中属中央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比例、规定时间上缴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不能及时上缴的要查明原因,进行分析,并予催缴。 ???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无截留、挪用应缴中央财政收入问题。重点检查有无将应纳入应缴中央财政收入的行政性收费转入其它收费类而造成截留中央收入的现象。 ??? (四)中央财政核拨的缉私经费使用情况。 ??? 三、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 (一)对发现有截留、挪用、坐支、拖欠应缴中央财政的行政性收费和缉私罚没收入和将中央核批的缉私经费不按规定使用、挪作他用的,由专员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规处理。 ??? (二)查出需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应移送该单位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 四、核查的组织安排 ??? 此次核查由我办业务一处负责,分两个小组进行(核查组人员及被核查单位名单附后)。 ??? 五、核查工作中的要求 ??? (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尽快将我办《核查安排》内容传达到相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相关局,要明确核查内容,主动配合。 ??? (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我办核查组进点后,给予工作上的积极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核查。应由专人负责,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对予需延伸到相关企业和单位的,要积极联系相关企业和单位,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 (三)核查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依法行政,实事求是,认真核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要据实记录与上报。 ??? 核查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廉政规章制度,对每个被查单位核查终了填制“财监办工作人员审(检)查工作表现卡”。对于违反廉政纪律的问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 联系人:张成耐 联系电话:4040904 附件:检查组人员及被查单位名单下载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 关于对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非税性收入缴库和缉私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