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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解析之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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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纳税人资产的税务处理,其目的是要通过对资产的分类,区别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确定准予扣除的项目和不准扣除的项目,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的税务处理,主要是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及递延资产的扣除。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虽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是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

  1.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价值计价。

  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的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9.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1)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2)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3)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1.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l)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9)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

  (10)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11)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4)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以外,一般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二、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一)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具体是: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企业所得税法将无形资产的摊销区分为三种情况:

  1.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

  2.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

  3.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应注意的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费用如作为开发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的,该无形资产在使用期间不能再摊销费用。

  三、递延资产的扣除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所谓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所谓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l)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除上述资产的税务处理外,还有流动资产及存货的计算。所谓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解析之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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