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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12]4号)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税收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必须进行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该规定实施后的部分公告类文件的政策解读,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2012年1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2012年13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2012年14号公告。 按照国税办发[2012]4号文件的规定,税收政策的解读,是对税收文件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及其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所作的解释性说明。税务机关应坚持“以解读为原则、不解读为例外”,按照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对税收政策文件进行解读。其中,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解读。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采取“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公告的解读稿由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按照公文运转流程,与税收规范性文件同步起草、同步报批。与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要在与外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文件解读稿的起草工作。主办单位的综合处室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及解读稿的审查。对于应解读而没有解读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部门在合法性审查时予以退回补充解读。仍没有解读的,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并同时配发了这三个公告的解读文件。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1、明确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核方式、申请程序及层级 本《公告》明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适用优惠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采取备案的方式加以管理。具体备案方法由西部地区国、地税局根据本省实际确定,并将备案方法报总局备案。 《公告》第二条还明确了符合鼓励类目录的企业在月度或季度预缴时,按照15%的税率申报,在年度汇算时,对其中部分企业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不到70%的,再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2、明确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目录范围 鉴于财税[2011]58号文件中规定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尚未颁布,《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在新目录出台前,企业可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15%税率缴纳,待《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照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适用条件,需按照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3、明确了五大产业项目的“两免三减半”优惠的相关审核条件 财税[2011]58号文件规定了“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到期满为止。《公告》第四条对上述企业在2010底前因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而没有按照国税发[2002]47号文件第二条完成税务机关审核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4、明确了总分机构享受西部地区优惠的原则及具体计算方式。 《公告》第六条明确仅对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所得单独适用15%优惠的原则,具体计算方式及分配比例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管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考虑到总机构汇总纳税的需要,规定了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在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确认后,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情况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保证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1、制定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落实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数次对试点地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经商财政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2条,主要包括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概念及其计算公式、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退(免)税认定管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及申报资料、税务机关对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核内容以及其他规定。具体是: (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范围。 1.适用主体范围:试点地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2.应税服务范围: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二)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概念及其计算公式。比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概念及其公式,规定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概念及其计算公式。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退(免)税认定管理 规定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首先办理退(免)税认定,并规定了认定时需要根据提供应税服务的分类提供不同的资料。 (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及提供的单证 1.申报程序: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 2.申报资料: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相关申报外,还须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它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及发票等凭证;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的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相关申报外,还须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或设计合同、从与签订研发或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等资料。 (五)税务机关对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核内容 根据国际运输服务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规定了税务机关对其免抵退税申报的重点审核内容。 (六)其他规定 1.对新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退税的特殊规定,以及新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的确认标准。 2.规定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精神,现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答: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按照上一年有关数据指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不能直接反映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只能反映减免所得税额。因此,对上述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执行时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新出台的3个公告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