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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解读《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利好葡萄酒业资源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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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正式实施,这是自1993年我国颁布消费税制度以来,首次对葡萄酒行业进行单项管理。

  近年来,我国葡萄酒市场迅猛发展,再加上即将到来的2008北京奥运商机,葡萄酒行业已开始进入整合并购期,而此次针对葡萄酒实行的消费税管理办法,则是从生产层面对葡萄酒行业进行规范整合的序幕。

  两大变化 解决“重复征税”核心问题

  此次颁布的《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66号,以下简称《办法》),集中体现了两个鲜明变化:第一,其规定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第二,规定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如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实际上,在我国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就存在“生产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条目,但在2001年5月,由于当时酒类行业管理规范度低、税务部门难以对企业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进行准确把握和控制,导致欠税多等问题出现,国家税务总局便叫停了这一政策。然而,这项规定却给原料依赖性较强的葡萄酒生产企业带来了重复纳税的成本负担。

  据中粮集团华夏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李春辉分析,2001年以前允许抵扣上一道环节消费税时,企业利税各占一半;停止抵扣后,再加上市场竞争激烈,价格下滑等因素,目前企业利税之比为1∶2,利润很低。

  与其他酒类相比,葡萄酒的生产对于原料的依赖性更强,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葡萄酒、果露酒分会秘书长王祖明说:“《办法》的出台,其核心是解决了目前葡萄酒生产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由于葡萄酒成品与葡萄原酒之间在生产方面的特殊性,重复纳税增添了许多规范性生产企业的成本负担。因此,调整葡萄酒产业税收政策将在成本构成和国家政策导向两个方面为葡萄酒行业调整带来积极影响。”

  降低大企业生产成本,促进行业集中度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财务部黄部长告诉记者:“此次专门针对葡萄酒消费税的政策调整,对于像我们这样规模的企业绝对是个利好”。

  据其介绍,2005年,王朝公司的葡萄酒产量为3万多吨,原酒以自产为主,有少量外购,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外购原酒的需求也会逐步加大,这项政策的出台,对于公司节约生产成本是非常有利的。

  此外,《办法》还有利于整个葡萄酒行业的规范,因为购销双方都需要以“证明单”为依据,所有企业都将在同一个规范标准面上进行操作。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黄处长表示,预计2006年张裕公司的原酒92%以上来自其生产基地自酿,少部分来自进口。《办法》出台后,进口原酒当年预计可退消费税200万元左右。

  中粮集团华夏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李春辉说,其公司2005年的干葡萄酒销量为3.6万吨,销售额7.7亿元,在全国同类企业中排列第三,近年来以每年20%~30%的速度递增。

  而其每年需要的葡萄酒原汁约2.5万吨,其中10%靠自产;不足50%靠国内采购;40%以上靠进口。以2005年为例,该公司共购进约1.3万吨葡萄酒原汁,平均价格为5000~6000元/吨,共计支出约7000万元。若以此为基数,按新的消费税政策,扣除增值税抵扣等因素,约可节约资金700万元左右;预计2006年可以抵减进口环节消费税约1000万元左右。

  葡萄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大企业避免了重复纳税,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但这种生产成本的降低短期内不会表现在成品酒销售价格上,其改善的是企业利润,尤其是增加了规模型生产企业的利润收入,促使其加大投入、加快发展,进行行业整合并购,提高我国葡萄酒行业的集中度与企业效益。

  规范小企业经营操作,加速竞争淘汰

  关于葡萄酒的含义,《办法》作了如下定义:葡萄酒是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据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财务部黄部长介绍,以往对于葡萄原酒没有明确的规定,操作规范的企业将原酒作为酒精产品而缴纳消费税,有些企业则将原酒作为葡萄原汁而不缴纳消费税,且这部分企业所占比例很大。

  现在对于葡萄原酒的明确规定,可以规范小企业的经营操作。同时,证明单制度的管理,也为规范操作奠定了基础。因为购货方需要凭借销货方的消费税缴纳证明进行退税,以往不缴纳消费税的小规模原酒企业必须先缴纳消费税后,才能提供证明单给购货方。由此,葡萄酒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将会更加公平,也更有利于优势企业的发展,加速淘汰不规范、小规模的生产企业。

  一葡萄原酒生产企业相关负责人则告诉记者:“退税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对以前不规范的原酒生产企业无疑是个考验。”

  据其介绍,公司2005年生产原酒3700吨,1公斤葡萄价格为4.2元,1.62吨葡萄生产1吨原酒,不算加工生产、储存等环节,其仅在收购葡萄一项就占用资金2400多万元。

  而且葡萄收购属一次性大投入,生产期约1个月,资金回收却最快需要1年。有的企业当年不能收回投资,到了葡萄收购期又要投资大量收购、生产。

  如果对国内生产原酒的企业按新规定规范消费税管理,一征一退将会有3个月的单证传递、审核、申请、退税的周期,势必使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雪上加霜。

  3700吨的葡萄原酒大致需要七八次才能销售出去。以今年的销售价格7000元/吨计算,大约1年有250万元的消费税,如每次退税按3个月的周期算,资金占压不说,还要1年多付利息约4万元左右。

  从不缴税到缴税,再到3个月的退税周期,一些生产能力偏低、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企业势必会被淘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原酒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优势化集中。

  增加进口原酒优势,提升行业门槛

  据国家统计局、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统计数据,2005年进口葡萄酒约5.3万吨,其中两升以下小包装产品占约20%.2006年1~3月,进口葡萄酒约2.1万吨,同比增长75%,其中两升以下小包装产品约占14%,比去年同期减少约3个百分点。

  从今年葡萄酒产品进口的情况来看,进口总量大幅增加,但小包装产品的比重有所下降,这说明进口的葡萄酒产品中仍以大包装原酒为主。另据记者调查了解,在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国内商家自行购进生产线、在国内灌装进口葡萄酒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已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进口原酒量的增加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国内葡萄原料连续两年减产,导致国内原酒价格不断攀升,与此同时,国外葡萄原酒则呈现产大于销的局面,纷纷向国内输入;二是关税下调等政策辅助,使进口原酒价格逐渐回落,综合成本降低。目前,来自澳洲、智利、美国等国家的原酒价格已经与国内原酒价格基本持平,是国内进口原酒的主要来源。

  《办法》实施后,进口原酒将是最大的受益者。中粮集团华夏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李春辉给记者粗略估算了一下《办法》对进口原酒和国产原酒的影响,抛开其他税负因素,企业购进原酒的综合成本将会降低2~3个百分点,其中,购入国产原酒变化不大,成本节约比例在1~2%,而若全部购入进口原酒,成本将会降低10%左右。

  他认为,尽管进口原酒的成本优势目前较为明显,但不会出现进口原酒占据主流的可能性。一方面,国内品牌企业为保证产品品质的一致性不会轻易更换原酒来源与配比;另一方面,进口酒的这种优势更多体现在国内原酒企业由不缴税到缴税的过渡期内,待国内原酒企业逐步规范之后,这种优势也会随之弱化。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相关人士则告诉记者,我国葡萄酒行业在最初发展时,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尤其是在葡萄主产区,低水平重复建设了很多小酒厂,它们之间销售葡萄酒(原汁)始终没有缴纳消费税,而国外原酒在海关进口时却必须一次性付清消费税,因此,在《办法》实行之前,进口原酒较之国内原酒的实际成本偏高,《办法》实行之后,将使国内原酒和国外原酒真正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更有助于促进国内原酒企业规范化管理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从而提升国内葡萄原酒生产与销售的进入门槛。

解读《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利好葡萄酒业资源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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