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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征收房产税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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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征税房产税“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这样的房产税,富人要缴,穷人也要缴,那么又如何“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呢?一个年收入仅为3万元的家庭要缴几千元的房产税,势必造成这类家庭进一步节衣缩食,从而造成穷人更穷。一个年收入100万元的家庭,本来已经缴纳了很多个人所得税,现在还要缴几万元的房产税,这类以城市高级白领为代表的所谓富人的消费能力也将随之下降,这样的房产税会直接削弱这一部分人的消费能力。这种税会使穷人更穷,多数富人也不再富。

  今年9月底,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曾指出,中国现行房产税开征于1986年,基于当时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等情况,《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予以免税。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和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商品房市场日益活跃,改革和完善房产税制度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既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从国际经验及公平、规范的角度看,房产税应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普遍征收。
  针对这一观点,笔者认为,税务总局只是税收执法机构,并不是税收立法机构,一个税种的征收与否,恐怕不是执法机构能决定的。1986年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可以用政府“暂行条例”方式规避人大立法,因为该暂行条例在居民的房产上规定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是免税的,若要征税就不可能有这样的《暂行条例》出台,因为这种涉及到所有城市居民家庭的税收,怎么能允许政府说了算?而且没有全体城市居民对此的共识和方方面面的配合,这种房产税能征收上来吗?当时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并不是“基于当时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等情况”,而是当时中国城市居民的住房基本上都姓“公”,而且还没有房地产市场,所有房地产根本没有市场价格,这样的状况能对城市居民的住房征收房产税吗?
  这里有必要对“恢复”词汇作一些解释,《现代汉语词典》对“恢复”的解释是:“变成原来的样子”。那《房产税暂行条例》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的“原来样子”是怎样的呢?显然是免税,那么“恢复”征收房产税从何谈起?本来就是免税的,你税务总局想把“免税”变成征税,这是“恢复”吗?这样的“恢复”可以由税务总局来决定的吗?这本质上就是增加新税种。税务总局知道“物业税”是新税种,是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于是便想走“捷径”,在现有税种里面“发掘”出来,于是就不再叫“物业税”,而大谈特谈“房产税”。殊不知,要把现有的房产税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改成征税,并不是那么容易的。
  征税房产税“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这样的房产税,富人要缴,穷人也要缴,那么又如何“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呢?一个年收入仅为3万元的家庭要缴几千元的房产税,势必造成这类家庭进一步节衣缩食,从而造成穷人更穷。一个年收入100万元的家庭,本来已经缴纳了很多个人所得税,现在还要缴几万元的房产税,这类以城市高级白领为代表的所谓富人的消费能力也将随之下降,这样的房产税会直接削弱这一部分人的消费能力。这种税会使穷人更穷,多数富人也不再富。
  该负责人指出,“从国际经验及公平、规范的角度看,房产税应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普遍征收”。什么国际经验?应该要具体一点,要知道世界上由于税收结构等问题,部分国家或地区有物业税,也有部分国家或地区没有物业税;而征收物业税的,大部分对自住的房子不征物业税,哪里有“房产税应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普遍征收”一说?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也许根本不知道房产税“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普遍征收”是多么困难的一件事。以上海为例,约有一半的人居住在上世纪70、80、90年代建造的“售后工房”里,90年代中后期的“售价”大致是1万至3万元(本例假定2万元),这是他们的房产的“原值”,按《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方法,原值扣减10%-30%(本例假定扣减10%)乘以1.2%的税率,则应缴纳房产税为216元(20000×90%×1.2%)。若你要按市值而不是《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值计算,这不仅要大幅修改《暂行条例》的规定,而且在目前的条件下,其市值很难令人信服地得以评估。若上述“售价”是2万元的售后工房,评估的市值是120万元,在扣除20%的折扣,而税率降为0.5%,业主应缴纳房产税4800元(1200000×80%×0.5%)。如果是那样的话,一般普通业主如何承受得了?

“恢复”征收房产税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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