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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实行新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面对新的“经营规则”,物流企业有哪些注意事项?有哪些可以运用的工具?日前,普华永道广州办事处税务部负责人梁志荣在“2003广东民营物流经济论坛”上,向与会的物流企业解读了新的法则。
梁志荣表示,国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而且都属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而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一、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三、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人,但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代开票单位为地税局。 另外,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解读货运业新征税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