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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解析新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八大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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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申报表在设计上既注重与会计制度协调,又区分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

  纳税申报既要依据税法,申报的基础信息又来源于会计。因此,新纳税申报表在设计上既注意利用会计信息,又对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单独列示。例如,收入总额所包括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与《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内容完全一致,扣除项目所包括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也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吻合。对于《企业会计制度》中的非货币性交换、产品自用、捐赠等不作为销售的业务,单独设置了“视同销售收入”、“税法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成本”和“税法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项目。在扣除项目中取消了“期间费用合计”这一含糊不清的项目,直接采用会计制度中的“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填列,相比旧申报表填写简单。

  2、新申报表增加了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

  增加了本期发生数、税前扣除限额、纳税调增金额,通过比对计算纳税调增金额,使计算过程更加清楚。

  为了适应房地产开发企业就预收售房款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需要,纳税申报表还增加了第36行“本期预收收入的预计利润”。

  3、新申报表增加了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对于纳税调减项目中,充分考虑了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下面列示主要的纳税调减项目:

  (1)国税发[1998]86号文件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具实发放的工资额可在税前扣除,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设置了附表五第1行“工效挂钩企业用工资基金节余发放的工资”。

  (2)企业执行财政部财企[2003]61号文件,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已提取准备的资产,并且纳税申报时已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做相反纳税调整。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八项减值准备,除5‰的坏帐准备金可在税前扣除之外,其余都要做纳税调整,因为价值恢复等原因冲销的准备金,可在附表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现行会计准则按照重要性原则对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不做销售处理,但是税法要求作视同销售处理。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当计提折旧、结转成本、处置资产时应把原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加以调减。因此,在附表五增加了第17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并备有三行明细,要求按具体交易事项填列。

  4、新申报表在整体形式结构上有新的创意

  新申报表减少了主表的行次(旧申报表主表过于庞杂,有83行之多,主表与附表之间的钩稽关系不清晰),增加了附表,这样把原来在主表中表达不清的内容在附表中分项列示,层次分明,内容清晰,与主表的相关行次有一一对应的钩稽关系。新申报表完全贯彻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取消了扣除项目的税前审批。全套报表都由纳税人自行填报,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5、研究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增加了扣除数额

  国税发[1996]152号文件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新申报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财税[2006]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置条件,允许企业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6、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新纳税申报表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新申报表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以净值反映在销售(营业)收入中,新申报表的销售(营业)收入实际就是原申报表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基数相应减少,现金折扣可以计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7、福利企业的减免税额的填列办法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文件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填报规定如下: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试点地区的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要求进行试点的,其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的部分,换算为减免税额,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中。

  8、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的填列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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