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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经常会使用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于这些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是否征收印花税的问题,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对该问题做了明确。 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
具有合同性质的企业集团内部凭证要缴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