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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辽宁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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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员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决定选择部分省市开展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新政策试点工作,我省被确定为试点省份。为了让更多的福利企业和残疾人了解学习调整后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近日,记者采访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调整完善福利企业税收政策意义何在?

    答:为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国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鼓励福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客观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企业改组、改制的推进,原有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需要,同时,在税收政策管理方面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此次调整,有利于更多的企业和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

    问:新政策对新办的福利企业有哪些优惠?

    答:第一,福利企业范围扩大了,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只要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就可以认定为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申办福利企业的条件放宽了,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实际安置“五残”人员,只要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就可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福利企业税收政策改变了减免税方式,更优惠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由过去对企业减免税改为按安置人数定额减免,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越多,享受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数额也就越大。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两倍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越多,税前扣除的数额就越大。

    问:新政策对残疾人有哪些益处?

    答:第一,扩大了残疾人的范围。试点政策将原规定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五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

    第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按全年平均数计算必须达到25%以上;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三,稳定了就业渠道,方便了残疾人就业。新政策规定,只要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要求的比例,就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不受企业限制,残疾人职工选择哪个企业就业,税收优惠就带到哪个企业。残疾人就业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就近就便就业。

    问:新税收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第一,增值税和营业税。实行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增值税即征即退或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试点省市税务机关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我省为最大限度地照顾残疾人切身利益,确定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为3.5万元。

    第二,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两倍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不包括企业为其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三,增值税的退税。为保证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和顺利实施,增值税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核定的当月应退税款退还企业,即征即退,不得发生新欠退税。

    第四,营业税的减征。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企业年度减税限额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减征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核定的企业年度减税限额内按月减征应纳税额,月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部分可在以后月份继续减征。

    问:新办福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按全年平均数计算必须达到25%以上。第二,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持续1月以上)并在企业领取劳动报酬的人员。第三,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第四,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问:原有和新办的福利企业是如何衔接的?

    答:第一,对2006年10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不符合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2007年1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免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二,新办福利企业需要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分别向当地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

    问:如何界定残疾人员认定范围?

    答:第一,试点政策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五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同时明确了“五残”人员的认定范围,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盲、聋、哑、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第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工伤证》的“五残”人员将证件转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也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辽宁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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