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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企业所得税法解读:捐赠扣除调整 推动公益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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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是国家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既定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需要坚实的物质财富和物质基础,还需要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的社会心理。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在物质财富日益增长的同时,贫富差距也在持续地扩大,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激烈地碰撞,社会心理畸形地发展,修正税制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内在要求。新《企业所得税法》为激励和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统一了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规定,调整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依据和扣除比例,适时、充分地承担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对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标准实行有差别的税收政策。所谓“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即企业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等地区的捐赠,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75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也就是说,外资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没有扣除额度的限制,均可全额扣除。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挫伤了内资企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积极性,客观上影响了慈善公益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此外,长期实行的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关于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的规定,积极推进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所谓“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的捐赠。

  新规定与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扣除比例的变化,从3%提高到10%.这是在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基础上,(比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法人捐赠享有经调整后毛所得10%的税金扣除额的优惠。)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税收优惠的一种较为理性的选择,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二是扣除依据(即计算基数)的变化,将“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年度利润”。“年度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应该不是同一个概念。 “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根据原有税法的解释,应该是调整以后的税前利润;而“会计利润”则是会计学上的概念,年度利润可以是“毛利”、“净利润”或者其它。

  新规定与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相比,取消了据实扣除的优惠,而坚持部分扣除政策,客观上增加了外资企业的纳税负担。但一个国家税收政策的选择,是有综合利益考虑的。公益性捐赠的部分扣除,一方面,可以使得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进行公益性的捐赠,它保证纳税人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支持与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产生引导作用,使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获得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赞誉,也减少了国家的财政和经济压力。另一方面,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公益、救济性捐赠直接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从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国家给予进行公益性捐款的企业以税前扣除的优惠,其实是让渡了部分税收利益,以减少财政收入为代价激励企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捐赠如果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不加以限制,就相当于纳税人将一部分属于国家的税收一并予以捐赠。这也是平衡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的一个理性选择。

企业所得税法解读:捐赠扣除调整 推动公益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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